
黔交建设〔2020〕55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省路网中心,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各在黔高速公路建设及运营项目业主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项目增设互通式立交及收费站改扩建有关工作的通知》(黔交建设〔2018〕144号)印发以来,指导了我省高速公路一批新增互通立交的建设,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为进一步提高高速公路服务水平及效率,结合新的发展需要,厅决定对黔交建设〔2018〕144号文的部分条款进行调整,有关修订情况如下:
第一款“总体原则”第四项内容“增设、移位、改扩建或预留改同步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原工可批复规模确定资金来源,所增加建设和运营费用由申请提出单位负责筹措。因增设互通式立交导致相应路段通行费收入增减原则不予考虑”调整为“增设、移位、改扩建或预留改同步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原工可批复规模确定资金来源,由申请提出单位负责筹措建设费用(含征地拆迁费用),并负责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具体建设模式由申请提出单位与高速公路业主单位协商确定。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由互通建设单位将产权移交给原高速公路运营业主单位,运营业主单位负责后续运营及管养职责,运营费用纳入通行费使用计划列支。因增设互通式立交导致相应路段通行费收入增减原则不予考虑”。
现将修订后的《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项目增设互通式立交及收费站改扩建有关工作的通知》重新印发,原黔交建设〔2018〕144号文停止执行。
附件:《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项目增设互通式立交及收费站改扩建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年8月1日修订).pdf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