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局;各在黔公路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为加强对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的管理,确保各从业单位核备的信用信息真实、有效、完整、无误,现组织开展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业绩信息自查自纠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及范围
(一)核查范围
已在信用信息系统录入的施工企业业绩信息(含变更信息)、设计企业信息(含变更信息)。重点核查已录入的从业单位、业绩人员、项目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是否存在业绩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内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任职。
(二)核查对象
1.各设计单位对本单位在信用信息系统申请核备的设计业绩信息进行自查。
2.各施工单位对本单位在信用信息系统申请核备的施工业绩进行自查。
3.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局对经本单位初审通过的业绩信息进行核查。
4.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对已在信用信息系统录入的业绩信息开展抽查。
二、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对信用信息系统中录入的信息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不得故意漏报、瞒报。
(二)各单位于2022年8月30日前将自查、核查情况报省交通运输厅。
(三)对自查中发现的核备信息存在错误的,由各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核备工作的通知》(黔交建设〔2021〕67号)要求提交变更资料,申请变更。对主动纠正错误的,不视为失信行为。
(四)对核查出的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虚假信息,或对存在的错误信息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清空该单位在信用信息系统中的所有业绩信息,3个月内不再受理其相关申请,同时纳入年度信用评价进行扣分处理。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