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黔交建设〔2025〕76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属相关单位,厅相关处室,各公路水运建设养护项目业主单位,各在黔从业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相关要求,为深化交通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市场分割和隐性壁垒,打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水运建设养护市场体系,现就2025年度公路水运建设养护市场信用评价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主体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统筹公路水运工程信用评价工作,组织制定相关评价标准,并按项目性质分类交由以下部门具体实施:
(一)省公路局组织实施公路建设(养护)设计、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工作。
(二)省交通执法监督局质监支队组织实施检测、监理相关信用评价及水运工程信用评价工作。
二、评价依据
(三)公路建设(养护)设计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发〔2013〕636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09〕733号)开展,工作指引详见附件;公路水运监理信用评价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12〕774号)规定开展;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信用评价按照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交水发〔2014〕113号)规定开展;检测信用评价待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修订印发后按其规定开展。
三、结果发布
(四)贵州省公路水运建设相关信用评价结果由省交通运输厅发布,仅公布评价分数,不发布相关信用评价等级。
(五)贵州省公路养护相关信用评价结果由省公路局发布,包括评价分数及评价等级。
四、结果应用
(六)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等级可以作为资格审查或者评标中履约信誉项的评分因素,并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人将信用评价等级作为评标中履约信誉项评分因素的,相邻信用等级之间分值级差不得超过1分。
(七)贵州省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招标,按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最新的全国信用评价等级引用,无全国信用评价等级且经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无失信行为记录的,按A级对待。
(八)贵州省范围内的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按省公路局发布的最新的贵州省公路养护设计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等级引用,无贵州省公路养护设计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且无失信行为记录的,按A级对待。
(九)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信用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其中,联合体某成员有设计、施工等多个类别评价等级的,使用联合体协议中该成员职责对应类别中的最低等级。
(十)从业单位间吸收合并的(即一家单位吸收另一家单位,被吸收的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吸收合并单位有最新信用等级的,按吸收合并单位确定资质承继单位的信用等级;吸收合并单位无最新信用等级的,按被吸收合并单位确定资质承继单位的信用等级。从业单位间新设合并或重组的(即几家单位合并或重组成立一个新的单位),按信用等级最低单位确定资质承继单位的信用等级。从业单位分立的,按照新设立单位确定信用等级,但不得高于原信用等级。从业单位资质升级的,不改变其信用等级。
五、工作要求
(十一)参与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应通过市场方式取得从业任务,应具有与其承担从业任务匹配的相应资质。
(十二)信用评价实行公示公告制度,公示内容及公示时间应符合交通运输部相关要求。公示期间收到申诉、举报的,实施主体应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将受理情况与评价情况一并报厅。
(十三)各实施主体应严格确定参评范围,确保应评尽评,防止漏评、错评。
(十四)各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相关要求,适时开展相应评价工作,确保在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相应评价工作。
(十五)信用评价工作关系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实施主体要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做到程序完备、依据充分、结果公正。
六、其他
(十六)本文件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贵州省公路建设(养护)设计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工作指引(2025年).zip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