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黔交建设〔2024〕63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局、省交通执法监督局、各在黔高速公路建设及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高速公路连接线养护管理责权,规范路域行政执法行为,提升高速公路连接线运营管理水平和道路交通服务保障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厅制定了《关于明确高速公路连接线移交及管养职责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明确高速公路连接线移交及管养职责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明确高速公路连接线养护管理责权,规范路域行政执法行为,提升高速公路连接线运营管理水平和道路交通服务保障能力,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定义
高速公路连接线(以下简称“连接线”)是指高速公路收费站广场末端至国省道、县乡道、专用公路、城市(区)主干道的连接公路,或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为高速公路配套项目实施的连接公路。
二、移交原则
(一)在建及在役高速公路连接线的移交,原则上由高速公路建设(运营)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双方协商处理。其中已市政化或纳入地方道路改扩建过的连接线应移交地方人民政府接管;已纳入路网编号的连接线应根据编号情况移交省公路局或地方人民政府接管。
(二)新建高速公路连接线应在工可阶段签订移交框架协议,设计阶段应充分征求接管方意见。项目通过交工验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同移交接管单位协商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原则上要在3个月内完成移交并签订移交协议。
(三)连接线移交原则上不移交项目产权,具体可结合实际在协议中明确连接线路域资产权属、道路管养职责、执法主体责任、安全管控责任、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涉及第三方责任的,应协商共同签署协议或由相应责任方另外签订专项协议。
三、移交条件
(一)在建项目连接线移交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通过交工验收且质量评定等级为合格;
2.道路沿线设施设备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技术资料齐全;
3.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完成现场工程质量缺陷的复核,建设单位按设计要求完成缺陷整改并通过验收。
(二)已建项目连接线移交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连接线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值、路面技术状况指数(PQI)值满足当年行业主管部门指标要求;
2.道路沿线设施设备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后因地方经济发展改变原设计的,双方协商一致可办理移交),技术资料齐全;
3.无三、四、五类桥梁,无三、四、五类隧道,无危涵,无沉降路段和隐患边坡。
(三)已市政化或被地方改扩建过的连接线,移交时原则上只提交工程档案,可不开展相关检测和质量评定工作。
(四)移交前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违法用地、环保督察整改等问题,由原建设单位负责整改和处理,处理完成后再移交接收单位。
四、管养职责
(一)管养职责包括对连接线路基边坡、路面、桥涵隧、交安绿化等进行检查监测、养护运维以及安全风险管控等。
(二)未办理移交手续的连接线,由建设单位(或由建设单位委托的营运单位)负责管养。
(三)已办理移交手续的连接线,移交协议中应明确管养职责;若原移交协议中未明确的,原则上由接管单位负责管养。
(四)省交通运输厅前期已批复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管养的连接线,建设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尽快完成移交协议签订,连接线的管养原则上由项目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五)建设单位受地方人民政府委托修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连接线,双方应及时签订移交协议。已签订移交协议的按协议明确的管养主体为准,未签订移交协议的原则上由项目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养。
(六)省公路局或高速公路建设单位(或由建设单位委托的营运单位)负责管养的连接线,其行政执法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由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负责。
(七)地方人民政府管养的高速公路连接线,行政执法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由项目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五、其他
(一)地方人民政府因经济发展需要对连接线进行改扩建的,且连接线已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管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与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协商确定,原则上不再报厅审批。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