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为搞好厅直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36号)和贵州省有关安全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管理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以及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正确处理安全生产和防范安全事故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继续推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和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努力遏制和减少重、特大责任事故的发生,为我省交通建设和运输生产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原则:
1、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3、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
4、坚持单位主要负责人负第一位责任的原则。
5、坚持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二、厅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及办事机构
厅安委会主任:厅党组书记、厅长
厅安委会副主任: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厅安委会委员:安全监督处处长、办公室主任、政策法规处处长、基本建设管理处处长、财务处处长、人事处处长、科技教育处处长、监察室主任、省公路运输(海员)工会主席、厅直属机关党委书记、省公路局局长、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局长、省航务局(地方海事局)局长、省交通厅征费稽查局局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局长、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总经理。
厅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安委办),是厅安委会办事机构,设在厅安全监督处,安全监督处处长兼办公室主任。
厅安委会主要职责是: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政策,根据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动态,制定针对性措施,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和检查,推广科技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先进经验,督察事故隐患的整改,参与并督促重特大事故的查处和结案;协调、指导跨专业、跨部门的重大安全活动重大安全问题等安全生产管理中对上对外事项等。
厅安委会由以下单位(部门)组成,其分工:
厅安全监督处负责厅安委会的日常工作,负责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厅法规处负责安全工作法制建设,对交通立法、执法、执法监督、普法中有关安全生产问题的审核把关;
厅基建处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作;
厅财务处按规定安排安全生产工作的资金,监督资金的使用;
厅人事处负责职工劳动保护、劳动安全等工作;
厅科技教育处负责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和创新工作,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化建设,会同有关单位抓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厅属学校的安全工作;
省公路运输(海员)工会负责职工群众监督工作和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的组织;
厅办公室负责厅办公区及厅机关职工宿舍区的消防(防火)和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厅机关行车安全工作;
厅监察室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中对负有行政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理工作;
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和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负责所属各单位高速公路(高等级公路)工程质量安全以及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
贵州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国、省道及干线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贵州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贵州省航务管理局负责港口、码头、航道及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
贵州省地方海事局负责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贵州省交通厅征费稽查局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实施范围
贵州省公路局、贵州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贵州省航务管理局、贵州省地方海事局、贵州省交通厅征费稽查局、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及贵州省交通厅直属各单位和市(州、地)交通局等单位。
四、实施形式
贵州省交通厅与厅直属各单位和各市(州、地)交通局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并负责考核兑现,每年一次。厅直属各单位所属的企业和单位,由厅直各单位与其签订责任书,并负责考核兑现。
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专项资金
(一)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及奖励责任书完成情况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二)建立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1、与省交通厅签订安全责任书的各单位,向省厅交纳安全生产管理风险抵押金。其中企业单位3万元,事业单位2万元。
2、厅直各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交纳风险抵押金3000元,厅直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交纳2000元。按银行同期个人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风险抵押金是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认定和进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结果进行奖惩的根据。
(三)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在单位自有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管理,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严格奖惩兑现,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层层落实。
(四)各单位所得年度安全责任书兑现资金要专项用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六、考核
(一)考核方法。考核工作采取自查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即:在各单位对考核内容进行自查的基础上,厅安委办组成有关处室、单位参加的考核组,到各单位听取汇报、查看有关资料、随机进行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意见等形式,进行考核。对现场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或存在的问题,将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二)考核程序。厅属各单位按照要求,先对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及实施《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的情况报告,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于每年1月10日前报厅安委办。之后,厅安委办派出考核组,对各单位进行检查考核,并提出初步兑现意见,经厅安委会研究后公布奖惩兑现情况。
(三)考核要求。各单位要作好检查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提前准备好书面汇报和有关资料,并确保内容完整、真实。
七、事故上报与处理
厅直各单位要按文件规定,每月向省厅上报安全报表。发生重特大事故要在6小时内上报省厅,并严格进行调查处理;属于责任事故的,除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的规定对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处罚外,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贵州省交通系统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地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安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及时掌握全省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动态情况,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贵州省交通系统安全生产例会分为贵州省交通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例会,省交通系统安全例会,厅属二级局和厅直各单位、市(州、地)交通局安全例会,县(市、区)交通安全例会四个层次。安全例会每个季度首月召开一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例会是指各单位每季度召开的专题研究安全工作的办公会、专题会或安全工作会议。
第四条 贵州省交通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例会由厅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参加。
全省交通系统每年一季度的安全例会,作为全省交通系统年度安全工作会议,由厅长或厅长委托分管副厅长召集各市(州、地)交通局、厅属二级局、厅直各单位和厅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每年二、三、四季度的安全例会由厅安委会副主任或副主任委托厅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召集各市(州、地)交通局和厅直各单位安全科(处)室参加,必要时可召集各市(州、地)交通局和厅直各单位分管领导参加。
第五条 安全例会主要是传达贯彻上级安全例会和有关会议、文件精神,通报上一季度(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本单位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提出下一季度(年度)加强安全生产的措施和意见。
第六条 贵州省交通厅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一季度安全例会在全省交通工作会议后召开。
厅属各二级局、厅直各单位和市(州、地)交通局、县(市、区)交通局安全例会的召开时间,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第七条 各市(州、地)交通局,各县(市、区)交通局和厅直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建立安全例会制度。
第八条 安全例会应做出决定并形成纪要并立卷归档。
贵州省交通厅特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特大安全生产险情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保障险情事故信息、施救、善后、调查等工作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险情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交通厅各处室、二级局和直属单位的特大安全生产险情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条 凡是发生特大安全生产险情事故情况,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情必报。发生特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接报人员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本级领导汇报,并根据领导指示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告。
(二)逐级上报。发生特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要及时将险情及事故的初步情况、后续情况、最终情况逐级向上级报告。
(三)规范运作。发生特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要有条不紊地处置,在接报的第一时间内,可采用口头报告形式;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必须采用书面行文报送方式。
(四)安全保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在未查明险情事故原因、判明险情事故责任之前,不得向社会传递不确定的险情事故信息。
第二章 应急处理范围
第四条 水上交通特大安全生产险情事故:
(一)一次死亡、失踪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造成污染,可能对水资源环境构成严重危害的;
(三)性质恶劣,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水上水下施工中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大量施工废弃物造成航道严重受阻以及对施工范围内的大型建筑物和水资源造成严重损坏和破坏的。
第五条 公路运输特大安全生产险情事故:
(一)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死伤累计20人以上,或物资损失折算10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环境严重破坏的化学危险货物行车事故;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事故。
第六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特大安全生产险情事故:
(一)特大型桥梁主体垮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
(二)大型或中型桥梁主体垮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
(三)因地质灾害,造成道路、桥梁严重损毁和人员伤亡的。
第三章 应急处理程序
第七条 启动预案。当有关部门获悉发生特大安全生产险情事故后,应立即向厅安委会办公室和厅办公室报告,由厅安委会办公室启动实施本预案。
第八条 安排值班。发生特大安全生产险情事故后,立即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并由厅安委会办公室设立值班中心。值班人员应由政治敏锐性强、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其职责:
(一)贯彻落实领导的决定及交办任务;
(二)迅速收集、汇总险情事故动态情况,做好值班记录,随时保持与险情事故现场的联系;
(三)及时向省委、省政府、交通部及有关部门报告险情事故动态;
(四)根据厅领导授权,可以紧急调度应急处理所需人员、装备和物质;
(五)协调交通系统各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第九条 通讯保障。发生特大安全生产险情事故后,立即开通应急电话,保持通讯畅通。
主通电话:(厅安委会办公室)0851-5955572,辅通电话:0851-5954131(厅办公室)。
第十条 紧急报告。当有关单位和部门接到险情事故报告后,应按程序报告。
第十一条 赶赴现场。接报险情及事故情况后,相关单位及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险和施救。
第十二条 后勤保障。接报险情事故情况后,厅办公室及时调派车辆,保证现场和值班工作需要;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为值班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解除预案。由厅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现场工作情况宣布解除预案,并将实施应急处理工作的全过程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章 应急处理分工
第十四条 特大安全生产险情事故发生后,按下列分工赶赴现场:
(一)水上交通发生特大险情事故,厅长或厅长委托副厅长带队,厅安全处处长、省海事局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
(二)公路运输发生特大险情事故,厅长或厅长委托副厅长带队,厅安全监督处、省运输管理局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
(三)高等级公路建设发生特大险情事故,厅长或厅长委托副厅长带队,厅安全监督处、厅基建处、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省交通质量监督站、监理公司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
(四)公路建设发生特大险情事故,厅长或厅长委托副厅长带队,厅安全监督处、厅基建处、省交通质量监督站、省公路局、监理公司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
(五)发生上述以外的险情事故,由厅领导指定有关部门及人员参加。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根据特大险情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实际情况与救助效果,对在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 对在处置工作中推诿扯皮、行动迟缓,以及迟报、瞒报、漏报险情事故信息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按党纪政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贵州省交通系统重特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重特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报告工作,及时组织重特大险情及事故救助和调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交通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省水路交通、道路交通、道桥施工及交通系统内其他重特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报告工作,检查、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履行重特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报告职能;各行业主管机关分口负责重特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的具体报告工作。
第四条 各级行业主管机关依照职责分工,在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重特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的同时,应逐级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报告。
第五条 报告重特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应做到真实准确,不得夸大或掩饰险情及事故真相,更不得隐瞒不报和弄虚作假。
第六条 发生下列险情及事故,属于水路交通报告范围:
(一)遇险人员超过10人(含10人);
(二)死亡、失踪3人以上;
(三)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四)油船、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翻沉,可能对水资源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事故;
(五)性质恶劣,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第七条 发生下列险情及事故,属于公路运输报告范围:
(一)死亡10人以上;
(二)死亡3人以上且伤亡人数之和在20人以上;
(三)损失折款100万元以上;
(四)造成环境严重破坏的化学危险货物行车事故;
(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事故。
第八条 发生下列险情及事故,属于道桥施工报告范围:
(一)死亡1人以上;
(二)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三)中小型、大型、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跨塌事故;
(四)伤亡严重的地质灾害事故。
第九条 发生下列险情及事故,属于其他报告范围:
(一)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伤亡人数之和达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重特大治安事故、生产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
(二)涉及10人以上的中毒事故。
第十条 重特大险情及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险情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二)险情及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险情及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险情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搜救情况;
(五)险情及事故报告单位。
第十一条 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的单位,必须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和上级机关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应采取积极措施,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报告。省级各交通行业管理机关和厅直单位,在报告重特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初步情况后,还应跟踪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直到处理完毕。
第十二条 省级各交通行业管理机关和厅直单位,在接到重特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后,应立即向厅安委会办公室或厅办公室以及分管厅领导报告,并根据交通部的事故报告制度分别向交通部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报告重特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应力求做到及时、准确。对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贵州省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全省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评价体系,规范考核评价工作程序和标准,促进全省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交通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直各单位、各市(州、地)交通局。
第三条 考核评价工作由省厅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厅安全监督处具体组织实施,并从厅有关单位抽调专家及相关人员组成考评组,对被考评单位进行考评。
第四条 考核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查自评与组织考评相结合原则。厅各直属单位及各市(州、地)交通局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进行自查自评,厅对厅各直属单位及各市(州、地)交通局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考评;
(二)分级负责原则。厅负责对厅各直属单位及各市(州、地)交通局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考评,厅各直属单位及各市(州、地)交通局负责对本系统和本辖区内的交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考评;
(三)注重实效原则。考评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以达到改善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和消除重特大险情事故隐患为目的;
(四)实事求是原则。考评工作应客观、公正,既不包容,也不偏袒;
(五)凡在年度内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事故或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数的单位取消考评资格。
第二章 考评方法
第五条 考评工作实行实地考评或案卷考评的形式。一般情况下,采用案卷考评形式;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考评。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考评实行计分制。90分以上(含90)为优秀,70分以上-89分(含70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评价结果,通过全省交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公布,并兑现奖罚。
第三章 实地考评
第八条 对照《贵州省交通系统安全管理评价标准》,考评组深入安全生产现场,主要考核组织建设、管理责任制、工作措施、安全活动、基础工作、目标管理等落实情况。
第九条 实地考评工作程序:
(一)考评组负责人主持召开被考评单位汇报会,被考评单位领导汇报自查自评情况。
(二)考评组开展现场考评活动。
(三)考评组汇总考评情况,评定分值,并召开考评会议,交换意见。
第十条 实地考评工作方法:
(一)听。召开考评工作会议,听取汇报;
(二)看。实地检查各项工作在管理措施相对人上的落实情况;
(三)问。向被考评单位的有关人员询问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四)查。查验各种安全管理资料、台帐;
(五)议。对听、看、问、查的情况进行评议,形成评价结论、要求和意见;
(六)评。对被考评单位安全工作进行评价,反馈意见,提出要求。
第四章 案卷考评
第十一条 每年12月,各厅直单位和各市(州、地)交通局成立考评小组,按照《贵州省交通系统安全管理评价标准》进行自查自评,计算出分值,并简要进行评述,于次年1月10日前报省厅安全监督处。
第十二条 案卷考评工作程序:
(一)考评组根据各单位报送的《贵州省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评价标准》自查自评材料,并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评价;
(二)对各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统计,确保正确无误。
第十三条 案卷考评工作方法:
(一)复核各单位报送的自评材料的真实性;
(二)检查相关文件、资料;
(三)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对被考评单位进行必要的抽查。
第五章 奖 罚
第十四条 经省交通厅安全生产委员会评价为优秀的厅直单位和各市(州、地)交通局,省交通厅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经省交通厅安全生产委员会评价为合格的厅直单位和各市(州、地)交通局,单位方有资格参加本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评选。
第十六条 经省交通厅安全生产委员会评价为不合格的厅直单位和各市(州、地)交通局,省交通厅将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贵州省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评价标准》由省交通厅制定并解释。
附件:贵州省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评价标准
贵州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评价标准
评价项目
查证、测定方法
应得分
评分标准
实得分
一、组织建设评价
8
1、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办公室
查证单位文件
4
未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扣1分;未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扣1分;主要负责人未任安委会主任扣1分;主要负责人变动后一个月内未调整安委会及办公室扣1分。
2、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明确分管部门
查证上级的机构改革方案或单位文件
2
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明确分管部门扣2分。
3、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查证单位人员名册或任职通知
2
未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扣2分。
二、管理责任制评价
13
1、实行责任制,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查证单位文件和目标管理责任书文本
4
未实行责任制扣2分;未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扣2分。
2、实现"五统一",即: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管其他工作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之间安全责任明确、责权统一
查证单位文件和目标管理责任书文本
5
一者责任不明确扣1分
3、目标管理责任书内容兑现
查证单位资料
4
未兑现目标管理责任书扣人4分。
三、工作措施评价
21
1、做到"五同时",即:研究工作时研究安全、部署工作时部署安全、检查工作时检查安全、总结工作时总结安全、表彰工作时表彰安全
查证单位会议记录、工作日志和文件、资料
5
少一项扣1分
贵州交通系统安全管理评价标准
评价项目
查证、测定方法
应得分
评分标准
实得分
2、有必要的安全生产工作经费
查证单位资料和财务凭证
4
安全生产工作经费有保障。(其中:地区交通主管部门不得少于20万元,每少5万元扣1分。)
3、有必要的安全管理设备
查证实物
2
无安全管理车、船扣1分,无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设备扣1分。
4、加强信息化建设
查证单位实物、资料
2
无计算机扣1分,无传真机扣1分。
5、安全检查
查证单位台帐、记录
4
每年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少于4次,缺一次扣1分。
6、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责任事故
查证单位文件
2
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责任事故扣2分。
7、隐患整改及时
查证单位文件和整改现场
6
未被整改通知书整改的扣6分
四、活动评价
8
1、坚持开展四项活动,即:春运、汛期、安全生产月、黄金周
查证单位文件、资料
4
少一项扣1分。
2、安全生产活动有部署、方案、检查、总结
查证单位文件、资料和工作日志
4
少一项扣1分。
五、基础工作评价
18
1、例会制度、检查制度、隐患整改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健全
查证单位文件、资料
4
缺一项扣1分。
贵州交通系统安全管理评价标准
评价项目
查证、测定方法
应得分
评分标准
实得分
2、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查证单位文件、资料
4
未对管理人员岗前培训扣1分,未开展岗上培训扣1分;未对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扣1分,未开展岗上培训扣1分。
3、档案资料齐全
查证单位资料
5
会议记录、检查报告、隐患整改记录、事故档案、统计报表,缺一项扣1分。
4、统计信息及时、准确、全面
查证单位报表
3
漏报扣3分,迟报扣1分,不全面扣1分。
5、事故报告及时、准确
查证单位报告
2
迟报扣1分,不准确扣1分。
六、控制指标评价
28
1、特大事故次数低于控制指标
查证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
15
突破目标控制数不得分;每超1起加扣10分。
2、重大事故次数低于控制数
查证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
5
突破目标控制数不得分;每超1起加扣2分。
3、死亡人数低于控制数
查证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
5
突破目标控制数不得分;每超1个加扣2分。
4、施工质量事故低于控制数
查证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
2
突破一起扣1分。
5、其他事故及一次损失20万元以上事故低于控制数
查证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
1
突破一起扣1分。
贵州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评价标准
自查自评小结:
200 年12月 日(印鉴)
省交通厅安全生产委员会评价意见:
200 年 月 日(印鉴)
贵州省交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控整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对交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监控整改,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省交通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隐患是有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因素,均称为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 安全事故隐患监控整改按照"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整改"和"分级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保障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控整改落到实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交通运输、交通建设以及在我省交通行业内的其它经营活动的各企事业和其它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二章 安全事故隐患监控
第五条 安全事故隐患监控分为主动监控与被动监控。
(一)主动监控是指各单位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自查出来,并实施监控整改的安全事故隐患。
(二)被动监控是指各单位在接受安全检查中被查出来,并实施监控整改的安全事故隐患。
第六条 主动监控的安全事故隐患由该单位研究决定是否报省交通厅安全监督处备案。
被动监控的安全事故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要立即整改;难以立即整改的要采取防范、监控措施,(附件,以下简称《意见书》),报省交通厅安全监督处备案。
第七条 《意见书》主要包括: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事故隐患具体部位及主要内容,事故隐患类别,隐患整改期限及要求,隐患整改保障措施,检查组成员。
第三章 安全事故隐患整改
第八条 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安委会为安全事故隐患监控整改小组,责任人为单位第一负责人。
第九条 事故隐患单位的职责:
(一)及时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掌握其动态变化;
(二)认真落实《意见书》中的各项要求,把监控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三)根据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及变化,制定应急计划和紧急处置措施;
(四)必要时组织救援、设备和人员调配,做好疏散及紧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保持各种救援、处置设施设备和救护用品等完好有效。
第十条 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工会组织要督促并协助单位对安全事故隐患的监控整改。
第十一条 省交通厅安全监督处负责监督和检查《意见书》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协调安全事故隐患监控整改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报经省交通厅安委会批准,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下达停业整改决定。
第十二条 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按《意见书》要求完成安全事故隐患监控整改后,按规定向下达《意见书》的机关申请审查验收,形成结论报告。审查验收合格的,要及时向省交通厅安全监督处报告,撤案立档。
第四章 安全事故隐患监控整改的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档案,主要包括:
(一)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上报备案的《意见书》等文件资料,资金补助的申请报告;
(二)省交通厅安委会组织复查和评估、分析、研究后形成的结论等文件资料;
(三)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监控整改的有关资料;
(四)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申请审查验收报告;
(五)下达整改《意见书》的部门审查验收的结论报告。
第十四条 安全事故隐患监控整改的档案管理要做到专人负责,及时准确、完善成套、长期保存。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五条 安全事故隐患监控整改的奖惩实行年度考核,纳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对强化安全事故监控,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随时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
(一)高度重视事故隐患的监控整改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工作卓有成效的,全年无主动监控备案和被动监控备案的(已撤案立档的不在内);
(二)积极配合厅安委会调查组进行复查和评估、分析、研究等,并按《意见书》要求完成事故监控整改的;
(三)按要求做好安全事故隐患监控整改档案管理工作,工会组织督促、协助作用突出,并取得优异成绩的;
(四)经省交通厅安委会研究或经厅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同意,对强化安全事故监控,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随时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政纪及党纪处分,直至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主动监控不够,未发现隐患而酿成事故的;或主动监控已发现但整改不力而酿成事故的;
(二)不积极配合厅安委会、厅安全监督处进行复查和评估、分析、研究的;
(三)未按《意见书》要求积极进行或完成对安全生产事故监控整改的;
(四)不执行厅安委会下达的停产停业整改决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附件:贵州省交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控整改意见书(式样)
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制发:贵州省交通厅安全监督处 编号:
隐患整改责任单位
隐患整改责任人
隐患情况:
整改要求:
签发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签收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隐患整改责任单位要制定整改计划,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隐患整改期间,要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落实责任,组织人员现场观测,确保安全。
2、隐患整改责任单位要于规定的整改期限前向省交通厅安全监督处报告隐患整改完成情况。
3、本《意见书》经签发人签字并加盖贵州省交通厅安全监督处印章生效。《意见书》一式三份,隐患整改责任单位(部门)、主管单位、厅安全监督处各一份。
贵州省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先进单位、个人评选办法
一、为加强全省交通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政府和省安委会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结合交通行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交通系统各企事业单位。
三、每年评选一次。
四、评选要求:
(一)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个人
1、评选安全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各单位在认真总结上年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按《安全管理先进单位评选条件》(附后)自查推荐,并填写《安全管理先进单位申报表》(一式两份)与上年度安全管理工作总结,一并按规定时间报省交通厅安全监督处,由厅安委会研究确定。
2、评选安全管理先进个人:各单位的安全管理(处、科室)人员。各单位按《安全管理先进个人评选条件》(附后)推荐1-2名,并填写《安全管理先进个人申报表》(一式两份),按规定时间报省交通厅安全监督处。
(二)安全生产先进单位、个人
1、评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厅直属各单位,对符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条件》(附后)的企业进行审核,按分配名额向省交通厅推荐,并填写《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申报表》(一式两份),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主管局报厅安全监督处。
2、评选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厅属各企业单位凡符合《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评选条件》(附后)的,在厅分配的名额内由主管单位按规定时间报厅安全监督处。
安全管理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一、本部门的领导集体,重视安全工作,有健全的管理机构或负责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工作人员,确保安全管理专项资金和必要设备的投入,逐级实行安全责任制度,形成了安全管理组织网络体系;
二、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及文件精神,认真履行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职能,真正把安全工作列入日常行政管理工作议程,能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问题,年内取得显著成绩;
三、能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定期检查基层单位的安全工作。检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
四、年内在所管理行业、所辖区域内,完成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的安全责任书中的各项指标控制数;
五、落实部门建立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加以改进;明确年度计划和工作重点,管理纳入有序轨道,实行科学管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进行安全文化学术研究,有效地推动了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能够认真组织完成各项安全管理工作任务,事迹突出;
二、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文件精神,掌握并熟悉基层单位安全工作情况;
三、熟悉业务,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工作扎实,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四、在本单位有突出表现,取得优异成绩。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一、安全组织机构健全。领导重视安全生产,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成立了管理机构,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网络,职责、权限明确,高质高效运转;
二、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实行了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有考核内容和奖惩办法;
三、实现年度行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达到与上级主管部门和辖区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各项指标控制数,奖惩兑现;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租赁、承包、挂靠、融资车(船)和其它重点岗位,均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效果较好;坚持安全例会,安全监督、检查及事故报告、处理制度运作认真。各项基础管理工作扎实有效;
五、安全教育与培训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能结合安全检查和重点案例等,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教育规划,采取有效形式和措施做到全面落实。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模范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和本单位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维护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
二、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在工作中发挥安全生产的模范带头作用,年内在本职岗位上无安全责任事故成绩突出的;
三、积极参加单位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竞赛等活动,协助安全部门对预防事故发生和事故隐患监控等工作中表现突出;并在本年度获得本企业或上级部门的荣誉称号。
贵州省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分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州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
第三条 交通安全生产管理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总要求,坚持"标本兼治、远近结合、综合治理、狠抓落实"的方针,实行省、市(州、地)、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制。
第四条 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本地区交通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本地区交通安全生产管理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三)落实交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备、经费;
(四)定期组织交通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和其他活动;
(五)定期组织有关交通安全生产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并及时落实治理措施;
(六)积极推动交通企业建立并完善安全管理机制;
(七)配合同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落实地方人民政府船舶安全管理责任;
(八)组织、参加重大交通抢险和重大事故处理工作;
(九)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第五条 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本地区交通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管理责任。其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本县(市)交通安全生产管理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三)落实交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备、经费;
(四)每月组织一次交通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五)经常研究有关交通安全生产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落实治理措施;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交通行政项目的审批;
(七)积极推动交通企业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八)配合同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落实地方人民政府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
(九)配合当地政府加强节假日、旅游高峰期、赶集和民族习俗活动期间的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十)组织、参加交通抢险和事故处理工作;
(十一)开展交通安全生产宣传。
第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落实内部各部门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有关领导的交通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分为: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事故或隐患负主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二)重要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自己应管的工作或应由其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事故或隐患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三)一般责任者,是指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以致发生重大隐患或事故,对造成的损失负一定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八条 凡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交通厅在行业管理方面承担被省委、省政府追究的责任。
第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领导和有关管理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重大交通安全生产事故,应当按党纪、政纪规定和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乡镇船舶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不影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第一位责任及船舶安全管理实行船长负责制等规定和原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贵州省交通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