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02 00:00 来源:各市(州)交通局、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道路运输局 字体:[     ]

各市(州)交通局、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道路运输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3〕3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使我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同时进一步贯彻好我省《关于印发〈贵州省公路桥梁和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黔交建设〔2011〕45号),确保桥梁运营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贯彻桥梁安全运行十项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1、按黔交建设〔2011〕45号的要求落实桥梁管养和监管责任。

  2、严格按交公路发〔2013〕321号文的《桥梁限载标志和桥面标线设置要求》和《桥梁信息公示牌设置要求》合理设置桥梁信息公示牌。

  3、各级桥梁管养单位要按资金保障制度要求确保桥梁经常检查、小修保养和定期检查资金落实到位,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严格按规定频率开展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工作,并在检查后及时更新完善桥梁数据库,桥梁定期检查情况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监管单位要采取现场检查、桥管系统督查等手段加强资金落实情况监督及抽检、巡查力度,监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4、进一步按黔交建设〔2011〕45号通知要求落实养护工程师制度,确保人员到位,逐步提升桥梁养护专业化水平。

  5、应按分类处置制度的要求开展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合理安排养护管理计划,加强养护管理和危旧桥梁改造力度。各有关单位要加强交通运输部安排的危桥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抓紧保质保量完成危桥改造项目。

  6、加强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各管养和监管单位要加强我省桥梁管理系统的维护,安排专人负责,管养单位要确保数据更新及时;监管单位要利用系统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检查落实到位。

  7、 严格执行年度报告制度,按交公路发〔2013〕321号文的《省(区、市)国道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情况年度报告主要内容要求》撰写报告。我省高速公路、国道干线和农村公路桥梁报告分别由省高管局、省公路局汇总后于每年2月15日前报厅(基本建设管理处),各管养单位应于2月1日前将本单位的报告报省高管局、省公路局(养路处和县乡处)。

  8、各级养护管理单位和监管单位要高度重视桥梁养护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养护管理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省公路局、高管局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对全省桥梁养护人员的培训工作,其他有条件组织培训的管养单位要重积极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培训;无条件组织培训的管养单位可组织人员参加省公路局、高管局组织的培训。省公路局和高管局要注意通知有关单位参加。监管单位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在对管养单位养护管理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对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差的,要在年度报告中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9、严格执行挂牌督办制度。对于交通运输部在抽检巡查中明确为部、省挂牌督办的桥梁,管养单位要立即整改,监督单位要加强监管力度,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整改情况报厅(基本建设管理处),直至整改完成。

  二、按《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汛期公路和桥梁安全工作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13〕26号)精神,加强汛期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并做好应急预案,确保桥梁在汛期的运营安全和公路的畅通。各养护管理单位要加大汛期桥梁的巡查力度,及时排险除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已有险征兆的,要立即封闭交通并安排专人值守,做好处治方案和绕行方案。

  三、路政和运政管理部门要加大桥梁安全保护工作。路政管理部门要加大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力度,加快推广高速公路入口称重阻截管理模式,坚决杜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继续在公路上行驶。运政管理部门要落实重点货物装载源头运政人员派驻和巡查制度,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严格管理,消除超限超载给桥梁带来的安全隐患。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公路桥梁运营安全,按交公路发〔2013〕321号落实好各项工作,加强养护管理及其监管力度,努力确保我省桥梁安全运行,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安全畅通的交通运输保障。

 

附件:1、143附件1交公路发〔2013〕321号

      2、143附件2交公路明电〔2013〕26号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