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

发布时间: 2003-01-01 00:00 来源: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字体:[     ]
序号
收费项目
单  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1
车货总重40吨以下(不含40吨),轴载质量超过规定值。
 
吨/公里
0.3
按各轴超限吨位之各收,不足1吨按1吨计,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以下同)
 
 
2
车货总重40吨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重46吨)60吨以下(不含60吨),或轴载质量超过规定值。
 
吨/公里
 
1.5
1、车辆轴载、车货总重同时超限的,只取其中最大一项计算赔(补)偿费,不双重收费。2、计算车货总重超限吨位的起点为40吨(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重46吨)。
 
 
3
车货总重60吨以上100吨以下(不含100吨),或轴载质量超过规定值。
吨/公里
2.5
已按车货总重或思载质量收取超限费的,不再重复计收。
 
4
车货总重100吨以上,或轴载质量超过规定值。
吨/公里
10
 
 
5
车辆超过限长、限宽、限高规定值的。
车/公里
0.5
 
 
 
6
因超限车辆通过,需要对公路、桥梁及其他设施进行改造、加固、修复等所产生的费用。
 
按实际需要确定
 
7
超限货物卸载费
5
 
8
超限货物装载费
5
 
9
超限货物保管费
吨/天
10
 
10
超限货物检测费
车/次
15
不超限不收费
 
11
超限货物监护费
车/次
50公里以下:500;50公里以上:800
超限车辆需要路政监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