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优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行业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总体情况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驾驶培训行业实行社会化经营,没有数量控制,我省以民营为主。
(一)行业管理。根据2021年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我省严格按照201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3),2016年交通运输部修订发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以及《贵州省道路运输局关于明确我省驾培用地等相关事宜的通知》(黔运驾〔2018〕2号)等相关要求,由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对驾培行业归口管理,县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备案和日常监管等工作,省、市两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培训内容。由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以下简称“驾校”)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贵州省机动车驾驶培训及考试大纲》(黔交运〔2016〕24号)(以下简称《培训大纲》),每种车型的理论和实际操作学时有明确规定。对初学机动车驾驶和增加准驾车型驾驶的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场地驾驶技能、道路驾驶技能、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等的培训。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发证。
(三)培训流程。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向驾校报名参加培训,驾校按照《培训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并向县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进行审查。全省《培训记录》已通过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实行电子化管理。
(四)培训能力。截至2021年12月,全省共有驾校505家、教练车2.8万辆,年最大培训能力达200万人,已充分满足市场需求。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明确提出“推进驾驶培训机构监管平台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实现驾驶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确保培训与考试有效衔接”的工作要求。充分说明了培训与考试相辅相成,两者密不可分。《通知》下发后,省道路运输局在全省积极推进和完善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建设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的同时,多次主动与公安考试部门协调驾驶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和培训与考试衔接等工作,但因部门管理规定要求不同,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工作至今仍未有实质性进展。
二、下步工作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开展工作:
(一)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维护学员利益,确保培训质量。强化驾培市场宏观调控,在进一步开放驾驶培训市场基础上,建立市场投资预警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市场风险预警公告,引导社会资金理性进入,推动市场良性发展。
(二)加强驾培监管力量,落实监管责任制,增强基层管理机构行业监管的主动性,责任心,加大监管力量。强化驾校培训责任,督促驾校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配备教练车和教学设施,选用驾驶和教学经验丰富、安全文明驾驶素质高的人担任教练员;严格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的学时和内容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对减少培训项目和学时、伪造或篡改培训系统数据、违规发放培训结业证书的驾校,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取消备案退出市场。
(三)强化驾培市场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的监管,加强执法监督力度。一是组织开展专项行动,重点整治非法经营、挂靠经营、乱设报名点、学时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加强驾驶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及时对教练场的安全管理、教练车及教学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学员安全教育的实施情况、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三是优化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完善平台监管功能,制定发布学时评判标准,强化信息管理手段。
(四)强化部门协作。加大与公安部门的协调力度,继续推进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与考试系统对接,争取实现驾驶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确保培训与考试有效衔接。
(五)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加强交通安全教育,传递文明交通理念,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相信在您和全社会的关心支持下,通过全省交通运输机构的不懈努力,我省驾培行业当前存在的问题一定会得到及时的纠正,驾培市场秩序会进一步规范。
最后,衷心感谢您的建议及对我省驾培行业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