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3-3335153 | 信息分类 | 法律法规 |
文号 | 生成日期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关于印发实现国道、省道基本无“三乱”考核标准的通知 |
为确保今年国道、省道基本无"三乱"总目标的实现,便于对各省(区、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量化考核,根据国务院[1994]4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制定以下考核标准:
一、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的收费站、检查站撤除率达到100%。经批准设置的收费站、检查站符合国家规定条件。
二、本省(区、市)除交通、公安、林业部门以外,没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在公路上设站、检查、罚款、收费的,偶发上路查车收费、罚款事件,及时得到查处。
三、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没有向上路的执收执罚单位和人员下达收费、罚款指标的。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发现的交通(收费和稽征)、公安(交警)、林业(木材检查)上路执法人员的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问题,查处率达到100%。
五、公路上和城市入口处无强制拦车清洗行为。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对运输企业和驾驶人员的问卷调查,对本考核标准前五项表示满意和比较满意的要达到70%以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上述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标准和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