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3-3335206 | 信息分类 | 法律法规 |
文号 | 生成日期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贵州省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 |
1.主题内容和退用范围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发的《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附则规定,特制定本条件。
1.2 本条件规定了拖拉机(含乓乓车、下同)、机动三轮车、人力车、(含板车、三轮车、下同)、畜力车货物运输业户在开业时须具备的车辆、设施、资金、人员等方面的基本技术经济条件。
1.3 本条件适用于在贵州省境内经营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车、奋力车货物运输的业户。
1.4 本条件是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经营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车、奋力车货物运输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开业审查的依据。
2.货物运输件类
2.1 拖拉机货物运输
2.2 机动三轮车货物运输
2.3 人力车货物运输
2.4 畜力车货物运输
3.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条件
3.1 车辆条件
3.1.1 拥有的车辆应是新车及其属具齐全、符合载货安全技术条件,或技术状况良好的在用车。
3.1.2 须持有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3.2 设施条件
3.2.1 申请经营货物运输的业户须有常住地址。
3.2.2 须有固定的停车地点。
3.3 资金条件
3.3.1 除固定资产外,须有不少于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和一定数量的事故赔偿金,具体数额由各地、州、市交通局确定。
3.4 人员条件
3.4.1 驾驶人员须掌握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货运业务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3.4.2 拖拉机、机动三轮车驾驶人员应具有有效的驾驶证件。
3.4.3 人力车、奋力车驾驶人员应是身体健壮、年龄在18至55岁,掌握车辆性能和正常驾驭。
4.附件
4.1 对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货物运输业户进行审验时参照本条件。
4.2 本条件解释权属贵州省交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