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3-3336429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文号 | 生成日期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
黔交建设〔2016〕290号
各有关单位:
“十二五”期间,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实现了历史性跨越,但在高速公路养护方面仍然存在小修保养不及时,预防性养护工作缺失,大中修等养护工程实施周期长,应急抢险工程程序不规范,桥梁、隧道定期检查不及时,桥梁安全保护区管理乏力,边坡及交通工程养护管理重视不够,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体制机制不顺,审批流程复杂等问题,不仅对高速公路运营安全带来影响,也影响了交通行业的形象。为切实提升我省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水平,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了省内、省外的调研,并根据调研情况深入分析了我省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现行养护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按照交通运输部《“十三五”公路养护管理发展纲要》对养护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有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针对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制定了以下实施意见(试行),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计划管理
(一)各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厅印发的养护规划,编制年度养护计划,当年养护计划应在上一年11月底前报厅,并抄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高管局”) 、省路网中心,同时上报上一年度养护计划的执行情况。年度养护计划由省高管局、省路网中心初审,经厅批复后执行,并作为通行费计划列支的依据;省高管局、省路网中心的初审意见于12月15日前报厅。边坡等不确定性工程,可参照前一年的资金投入情况在应急抢险及预备费中列支。
(二)上报养护计划需提供如下依据:
1.养护规划工作中的相应工作内容及日常运维费用构成说明;
2.路面、桥梁、隧道、边坡日常保养及检查的文件要求;
3.养护工程批复文件或同等效力文件(如小修保养养护合同、会议纪要等支撑材料);
4.桥梁、隧道维修加固以上一年定期检查的结果为依据。原则上每年9月底前完成当年定检工作,检查结果确认后,就应立即安排相应的前期工作,维修加固工作列入次年计划;评定为三类的桥梁应按规范规定的定检频率加强监测,确保桥梁养护及时。
5.边坡垮塌工程要立即治理,上报计划前垮塌的,可以通过上报计划解决,但需提供现场照片、有关各方参加的现场会议纪要及设计批复(若完成);发生垮塌但未列入计划的边坡费用在应急抢险及预备费中列支,需提供现场照片及有关各方参加的现场会议纪要。
6.常规性工作事项可参照前一年执行情况上报计划。
(三)列入计划的养护工程按设计编制预算预列资金,按程序完成设计审批后即可实施,预算批复后按批复金额拨付。
(四)建立通行费计划管理及检查机制。
1.各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年度通行费支出计划,保证资金全额用于计划下达的项目,不得随意调整;严格履行项目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对未完善程序的不得纳入年度计划;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决算,按财务规定及时清理项目结余资金,原则上计划结余资金直接用于年度银行贷款的还本付息。
2.厅有关部门应强化通行费计划执行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每年应会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上一年度通行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计划执行的提出处置意见。
二、简化审批流程
(五)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四、五类桥梁加固、改建工程及服务区、收费站改(扩、新)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报厅审批;机电系统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报省路网中心审批;其他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由经营管理单位自行审批,审批程序由经营管理单位自行制定,报厅备案后执行。
(六)造价审查及监督。
政府还贷高速公路项目养护工程造价审查主要依靠社会中介机构完成,由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省交通造价站”)按3年合同期统一招标选择8~10家中介机构建立备选单位库,并制定定价规则。有审查任务时,由经营管理单位在备选单位库抽签确定,按定价规则确定费用,合同由经营管理单位、中介机构和省交通造价站三方签定。
省交通造价站通过对中介机构的管理进行造价管理,相关的管理和考核制度由省交通造价站制定。若发现中介机构把关不严或造价编制不按相关规定执行,要进行相应的处罚。
(七)积极推进专业养护通用图的使用,专业养护通用图由厅组织审批。高速公路在发生相应破坏后,由经营管理单位组织统计,直接使用通用图编制工程量清单,按相应审批程序审批。
三、规范应急抢险工程管理
(八)应急抢险工程定义。
高速公路应急抢险工程指因自然灾害、运营安全事故等原因造成高速公路结构、设施破坏,严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通行及安全运行,需采取措施恢复破坏部分使用功能的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急抢险工程:
——公路设施的破坏直接阻断单幅或以上交通;
——险情虽未阻断交通,但导致高速公路结构物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险情虽不会造成交通阻断,但对车辆运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冬季防滑、抗凝保通工作。
(九)应急抢险工程认定程序。
高速公路发生灾害或事故后,经营管理单位应立即通知监管部门(路政、交警),影响较大的,还应通知地方政府、安监部门,共同对灾害或事故进行处治,并对是否按应急抢险工程进行处治作出决定。期间,应注意搜集相关监控视频录像、现场拍摄的音像资料、处置过程的文字资料及相关会议纪要等备查。
(十)应急抢险工程设计。
1.应急抢险工程设计原则上委托原设计单位实施,原设计单位不愿、不能参与的项目,可在上年度信用评价为AA的设计单位中抽签确定(若参照第(十一)条建立应急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备选库的方式建立了应急抢险工程备选设计单位库,则从库中抽签确定)。
2.清理落石、坍方、货车散落物等工作不需纳入设计内容。
3.经应急抢险工程现场会专家认可,可按原设计恢复的直接采用原设计图即可,不必重新设计。
4.需进行特殊设计的应急抢险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现场情况立即开展勘察工作。鉴于应急抢险工程的特殊性,总体方案确定后,可进行动态设计,分阶段出图,各阶段设计图由经营管理单位邀请专家、监管单位(厅或省高管局)和造价、质监部门通过会议审查认定后交付施工,设计全部完成后一次批复。
(十一)应急抢险工程实施。
1.处治危岩、落石、坍方及清理货车散落物等未达到招标规模的简单工作,可直接安排负责路段小修保养的单位实施。
2.达到招标规模的应急抢险工程,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事先招标建立高速公路应急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备选库,出现应急抢险任务时,从中随机抽取单位实施。
(1)应急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备选库的建立: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通过公开招标,分别选择8~15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5~8家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建立应急工程施工单位备选库和监理单位备选库。招标工作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招标过程由省高管局监管,招标文件及评标结果报省高管局备案(其中招标结果同时报厅)。备选单位库每三年重新招标更新。
(2)实施单位确定程序:应急抢险工程认定后,由经营管理单位在应急抢险工程现场会(省高管局主持)上即时抽取,参会各方(厅、省高管局等)现场监督,写入会议纪要明确。
(十二)应急抢险工程计价。
应急抢险工程采用“成本+酬金”的方式计费,合同价格由实际施工产生的成本费用及酬金组成,应急抢险工程施工单位备选库抽取单位的酬金比例按投标认可的比例计算;直接安排小修保养单位实施的抢险工程,酬金比例按施工单位备选库的各施工单位中标酬金比例平均值计算。“成本+酬金”计价的基本原则由省交通造价站另行制定,详细条款最终由合同确定。
(十三)应急抢险工程管理。
应急抢险工程设计单位应全过程提供技术指导服务,相关过程资料由经营管理单位现场代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签认;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省交通质监局”)视项目重要性进行抽查;应急抢险工程实施完毕后应按养护工程验收的程序组织验收,并及时办理工程决算。
四、强化行业监管
(十四)加强路面技术状况检测评定及桥梁、隧道、边坡、通信干线等专项检查工作的监管。
1.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由省高管局、省路网中心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咨询服务单位对路面、桥梁、隧道、边坡、通信干线管理情况进行督促和抽检,督促各经营管理单位按部、厅要求规范相关管理工作,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2.按季度调度桥隧定期检查工作,确保及时发现技术状况在三、四、五类的桥梁和隧道,实现当年发现、当年处治。
3.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与省高管局要加强桥梁、隧道、涵洞等结构物及公路安全保护区的管理工作,经常开展桥下、隧顶和涵内的步查,及时发现违法施工活动,制止违法行为;加强爱路护路法制宣传,并依靠当地政府,通过联勤联动,综合治理发现的问题。
(十五)加强隐患治理和养护工程作业监管。
1.省高管局要建立不良路况监管及处治责任机制,规范各单位职责,对隐患治理和养护工程的完成时限、文明施工等进行规范。
2.实行养护作业备案制度和养护作业进出场登记制度,对照交通组织方案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加强检查,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保障养护作业现场安全及车辆正常通行。
(十六)加强路面预防性养护工作的监管。
为降低高速公路养护的寿命周期成本,全面开展预防性养护,由厅在每年养护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预防性养护。省高管局要研究制定预防性养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加强对预防性养护工作的日常监管,确保预防性养护工作落实到位;各经营管理单位要充分重视预防性养护,在每年的年度养护计划申报时提出预防性养护专项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及时组织实施。
五、理顺质量监督机制
(十七)加强缺陷责任的整改监督。
1.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认真落实品质工程建设的要求,加强建设期的验收把关,严格督促施工单位对缺陷责任期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限时整改。缺陷责任期到期,且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新产生的养护工程费用才能纳入通行费解决。不得靠养护工作弥补工程建设缺陷。对不按要求对缺陷责任进行整改的,要通过扣减质量保证金、信用评价扣分等综合手段来督促整改。
2.省交通质监局要督促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责成施工单位尽快完成缺陷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报告报省交通质监局备案。
(十八)合理划分养护工程质量监督责任。
1.省交通质监局负责统筹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质量监督程序,具体负责单项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修、改(扩、新)建工程及四、五类桥梁处治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手续由经营管理单位在项目施工前到质量监督部门按高速公路项目整体打包办理,未办理监督手续一律不得交工验收。
2.单项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大修、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及其他养护工程由项目经营管理单位质量管理部门按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质量监管。
3.对因抢险或规模较小未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管的普通养护工程和一般养护工程,由经营管理单位的建设管理机构按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管。
4.经营管理单位应在施工期间和验收环节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对养护工程进行必要的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组织验收。
5.施工单位是公路养护工程的第一质量责任单位,质量缺陷责任期间因施工造成的一切质量问题均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除应无偿进行恢复外,还应视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和缺陷修复响应的情况对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进行不良信用记录处理。
(十九)规范养护工程验收。
1.养护工程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原则上合并进行,但重点养护、新建、改(扩)建、预防性养护等工程要规定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
2.养护工程按审批分级原则确定验收程序:
(1)单项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修、新建、改(扩)建工程及四、五类桥梁处治等养护工程项目的交(竣)工验收由经营管理单位依据合同文本组织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向省高管局(机电工程向省路网中心)提交交(竣)工验收申请。省高管局、省路网中心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工程进行交(竣)工验收,验收报告报厅备案。
(2)单项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大修、新建、改(扩)建工程及其他养护工程项目由项目经营管理单位组织进行验收,验收报告报省高管局、备案;其中机电系统改造工程验收报告报省路网中心备案。
六、规范市场运作
(二十)各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积极推进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管养分离”模式,即经营管理单位主要负责养护管理类工作,具体的养护工程实施逐步实现市场化,走市场化、专业化养护道路。
(二十一)逐步培育并放开小修保养市场,为养护市场健康发展创造条件。从2017年开始,通过“十三五”的培育,各单位逐年放开小修保养市场,将小修保养市场化份额由现在的不到8%放开至50%以上。
(二十二)为利于施工单位合理布局、加大投入、提高效率,鼓励小修保养采取“3+2”的政府购买服务模式通过招标确定养护施工单位,即将3年的基本工作作为一个服务周期进行招标,每年进行考核,对3年考核均为优秀的单位,服务合同延长2年作为奖励,不再招标。
(二十三)除应急抢险工程外,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养护工程必须通过招标选择实施单位;路面大、中修工程要逐步推行“建养一体化”模式,确保大、中修工程质量优良。
(二十四)除特殊结构项目外,鼓励采用自管模式对养护工程进行管理。
(二十五)特殊桥梁、隧道、路面及边坡的定期检查采用购买服务方式招标选择服务单位。为保证桥梁健康管理的连续性,宜按3~5年为一个合同周期进行招标。
(二十六)经营管理单位要按厅有关规定对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认真开展信用评价,客观及时记录从业单位实施过程中的不良信用行为;养护工程招标时要充分应用养护工程信用评价结果。
(二十七)符合简易程序招标规模标准的养护工程,可按《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简易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黔交建设〔2014〕8号)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
七、重视专项管理
(二十八)高度重视桥梁、隧道的管理工作,特殊桥梁与普通桥梁要进行差异化管理,实行特桥特管。
1.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斜拉桥、悬索桥、钢管拱桥及特大刚构桥(主跨200米及以上)的养护管理工作,并落实相应的岗位及工资标准,确保人员素质;特殊桥梁养护要逐步实现专业化,通过招标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专业化队伍对桥梁进行养护管理。
2.一般桥梁和隧道也要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并对路段桥隧管理站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经营管理单位机关本部的桥隧养护管理部门与地区桥隧所的工作定位要清楚,配备的相应人员要满足要求。
(二十九)加强桥梁、隧道养护工程师和桥隧站主要负责人的管理。一个桥梁养护工程师管理桥梁不得超过100座,并配足隧道专业(土建、机电)养护工程师;一个隧道机电专业工程师管理的隧道单洞长度不得超过20公里;一个隧道土建专业工程师管理的隧道单洞长度不得超过100公里;桥隧站主要负责人至少要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三十)各经营单位要加强机电系统的日常维护、定期维护,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其中通信系统维护逐步实现专业化管理。
(三十一)合理制定桥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与桥梁管理相适应的薪酬体系,完善薪酬分配体制,使桥梁管理工作人员的薪酬水平与其付出的工作量相适应,保证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三十二)各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边坡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尽可能及时掌握边坡安全状况,并对边坡隐患及时进行治理。厅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制定出台我省“高速公路边坡养护管理办法”,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管理责任,规定边坡养护管理的基本要求,最大限度降低边坡安全事故的发生几率。
八、推进信息化建设
(三十三)各单位要积极推进养护工程信息化管理,高度重视路面、路基、桥梁、隧道四大养护管理系统及公路机电设备管理系统的应用,配备专门的信息化管理人员对系统进行监管或维护,确保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维护相关数据信息。
(三十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养护工程项目库,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
(三十五)厅将制定印发《贵州省养护管理系统应用管理办法》,明确相关单位的责任、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工作内容,规范养护管理信息化系统的管理。
厅有关部门、省高管局、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造价站、省路网中心及高速公路各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本意见精神,尽快落实相关要求并研究出台相关配套管理规定或实施办法,在3月1日前陆续印发,确保本“实施意见”顺利实施。
290黔交建设[2016]290号关于加强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pdf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