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3-3336505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文号 | 生成日期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项目增设互通式立交及收费站改扩建有关工作的通知 |
黔交建设〔2018〕144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省路网中心,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省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各在黔高速公路建设及运营项目业主单位:
随着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的加快推进,截至2017年底,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已达5833公里,有力助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脱
贫攻坚工作。近期,由于各地在脱贫攻坚、规划调整、产业园区建设、旅游开发的需要,提出在高速公路上增设互通式立交、改扩建收费站和提高互通立交连接线技术标准及规模等要求越来越多。为进一步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交通公路服务水平及效率,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一)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高速公路项目应充分考虑沿线各地的经济发展、脱贫攻坚、城乡规划、路网结构、产业布局、旅游开发等需要,合理设置互通式立交和确定收费站连接线等级。
(二)由于地方城乡规划、产业布局、旅游开发等经济发展需要,确需在在建或已通车高速公路项目增设互通式立交,对收费站进行改扩建,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安全规范的前提下,我厅将积极支持。
(三)在建或已通车高速公路项目增设互通式立交,对收费站进行改扩建,应避免占用基本农田、一级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等生态敏感区。
(四)上述增设、移位、改扩建或预留改同步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原工可批复规模确定资金来源,所增加建设和运营费用由申请提出单位负责筹措。因增设互通式立交导致相应路段通行费收入增减原则不予考虑。
(五)为更好地统筹增设互通式立交等相关工程的建设,原则上在建项目的新增工程由原项目业主单位实施,已通车项目新增或改扩建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地方政府协商确定实施主体。
二、立项及设计审批
(一)在已通车高速公路增设互通式立交,或移位改扩建收费站项目,经技术论证,报厅同意后,实施前应先与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地方相关部门完成工可审批手续,并组织勘察设计审查,相关审查应邀请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和经营业主单位参与,施工图设计报我厅批准。
(二)在建项目增设互通式立交,在建立交移位、预留改同步实施及改变连接线等级和规模的项目,按设计变更程序处理。
(三)原址对收费站进行改扩建,经我厅同意后,可直接开展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并由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批复。所需规划、环评、林地、土地、社稳、水保等相关专题批复由地方政府负责完善,相关审查应邀请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和经营业主单位参与,批复文件应抄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经营业主单位及我厅。
(四)对收费站外观进行装修,不改变收费站主体结构的,不再报厅批准,由地方政府商经营管理单位确定,相关手续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完善。
三、施工监管
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到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通车项目应到所属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办理涉路施工许可。并在施工期间接受交通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和经营业主单位的监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期间相应路段的运行安全和畅通。
四、管理职责
增设互通式立交建成或收费站改扩建完成并经验收后,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管理,新增部分路产权由地方政府与经营业主单位协商确定。地方政府应在项目实施前就管理、养护等事项与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和经营业主单位签订线管协议,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五、其他
(一)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交连接线改扩建程序按《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高速公路互通立交连接线改扩建工程有关程序的通知》(黔交建设〔2017〕144号)执行。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关于高速公路项目增设互通式立交有关事宜的通知》(黔交建设〔2013〕273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7月17日
144黔交建设[2018]144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项目增设互通式立交及收费站改扩建有关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