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原文:
贵州省在建高速公路项目质量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交通质量发展战略,提升我省在建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落实《贵州省公路水运质量发展纲要(2016--2020年)》重点目标任务(以下简称《质量发展纲要》),推进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品质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质量目标为“质量发展纲要中重要指标”,如与《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17)以及《质量发展纲要》颁布后新颁布的国家、地方标准、规定不一致时,按新标准执行。
第三条 贵州省境内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必须遵守本办法,国省干道、农村公路及水运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考核主体为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交通厅),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省交通质监局)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第五条 《质量发展纲要》重点目标任务执行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质量发展纲要》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健全完善“责任体系、标准体系、诚信体系、执法体系、智慧体系”五个体系,构建“制度保障、质量自控、考核评价、执法监管、质量文化”五个大机制,以及具体目标的实现。
(一)质量监督机构建立健全“执法体系”,构建“执法监管”机制,按照《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执法、考核工作,严格执法,依法监督,确保考核结果公平、公正。
(二)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标准体系、诚信体系、智慧体系”四大体系,构建“制度保障、质量自控、考核评价、质量文化”四大机制,进一步细化、完善质量责任分工,构建主管领导牵头、各级各部门权责清晰、齐抓共管、全面实施标准化建设与考核评价、建立诚信评估机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与工程管理相结合的质量管理格局,确保质量通病治理、“品质工程”建设显著提升。
(三)具体目标内容详见附件“质量发展纲要考核抽查项目”。
第七条 考核方式采取建设项目自检,省交通质监局监督抽检方式进行。
第八条 各建设项目围绕重点任务及目标,根据项目施工进度情况,对体系建设、机制建设情况及已完工程、成品或半成品进行质量目标自查自纠。按季度进行分类汇总,并将结果上报省交通质监局。
第九条 省交通质监局每半年结合局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对每个项目重点任务进行检查,同时对重点目标进行抽检考核。
第三章 考核结果及处理
第十条 省交通质监局年底对考核项目综合排名,最终得分:项目自评分值占30%,省交通质监局考评分值占70%。
第十一条 《质量发展纲要》考核结果按照综合评分等级排名公示,等级分为优良、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分值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为达标,小于75分为不达标。
第十二条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建设项目,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直接评定为不达标等级:
(一)发生一起较大或以上质量责任事故;
(二)因重大质量隐患、问题被全面停工整改的;
(三)重大质量隐患连续两次被质监机构发出书面责令整改通知的;
(四)瞒报质量事故,经检查、举报或新闻媒体等曝光,被查情况属实的;
(五)未按照要求向省交通质监局上报自评资料的项目;
(六)项目对上半年考评存在问题整改不到位的项目。
第四章 考核要求
第十三条 推行《质量发展纲要》,提升工程质量,重在实效,贵在坚持。项目各参建单位应注重制度创新、规范管理、“四新技术”应用等先进经验和做法,在实施过程中加强总结与分析,通过健全制度、强化管理、改进工作等措施,促进《质量发展纲要》的进一步落实与工程实体质量的提升。
第十四条 全面总结《质量发展纲要》实施以来的有效控制措施与经验、主要做法与成效,总结与考核相结合,有力推进目标的实现。总结和考核工作应注重对施工各工艺的指导作用,通过《质量发展纲要》的严格执行,着力在解决工程质量通病问题及质量控制等方面取得的成效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
第十五条 《质量发展纲要》考核参与单位应按照诚信、科学、客观、严谨的原则,依据新检评标准以及《质量发展纲要》相关指标要求开展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工作,提交正式的指标检测报告,并对所提交的检测数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考核过程中的纠偏措施。项目把控工程建设工程质量,严格考核机制特别是对关键人和关键岗位考核,统一质量责任制度和岗位职责;落实责任人质量履职信息档案,记录真实完整,完善佐证资料,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对不达标指标纠偏的目的。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各方开展考核工作,在本办法要求内制定《质量发展纲要》考核具体实施办法,加盖项目公章上报省交通质监局核查同意后实施,每季度对项目全覆盖进行发展纲要质量目标考核,并形成总结报告上报省交通质监局备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实施办法应明确工作方式、体系及机制的建立、具体
检测指标、检测频率、奖惩与处治措施等;
(二)建设单位应对设计、监理、中室、施工等单位按照《质量发展纲要》责任及实施办法进行考核,在办法中明确各方职责。
(三)建设单位应起到项目管理主导作用,监督各参建单位执行本办法相应要求,严格执行相应管理制度,对不达标、指标离散型较大的合同段重点管控。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履行质量发展纲要责任,并对施工单位质量发展纲要执行情况进行监理,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监理措施。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承担主要责任,严控质量发展纲要具体指标。具体要求如下:
(一)质量自控不达标的指标进行整改;
(二)从工程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现场生产状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加强改进、提高;
(三)建立可追溯体制,严格奖惩机制,责任到人,问题处治到位,严控工程实体质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