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2019年5月修订版)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厅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社会评议对象为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四条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结合政府门户网站和有关宣传部门,以网上意见征集、问卷测评、走访座谈等方式进行公众评议;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
第五条 社会评议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社会评议的基本程序包括:
(一)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和程序,选聘评议代表,培训评议人员;
(二)组织参评人员查阅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汇报;
(三)召开评议大会,由评议代表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全面客观总结,重点评议存在的问题;
(四)被评议的部门要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上报整改结果;
(五)广泛开展民主测评。研究制定科学的评价体系,通过区分不同类别评议对象,结合各项考核指标,得出最终的评议结果,并对评议结果进行公示。
第六条 将评议结果作为部门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对群众满意度较低、排名靠后的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对连续两年群众满意率低、排名靠后的部门,按照工作责任制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主要内容:
(一)制度落实情况;
(二)政府信息依法公开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效。
第八条 社会评议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被评议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本制度由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