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01月15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近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 贵州省机关工作人员作风问题处理办法(试行)》(黔委厅字【2013】21号)和《贵州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收受礼品礼金登记上交管理办法》(黔委厅字【2013】22号),省纪委办公厅下发《 2013 年全省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安排意见》(黔纪办发【2013】6号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厅有关规定和自身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厅将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共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党委
2013年4月8日
贵州省机关工作人员作风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解决突出问题,密切同群众的联系,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突出问题,是指公款吃喝、铺张浪费;自由散漫、松垮拖拉;推诿扯皮、不敢担当;形式主义、落实不力;工作粗糙、不重细节;漠视群众、脱离群众等问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关工作人员包含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和群众团体、人民团体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对其他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实施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处理应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惩教结合的原则,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五条实施处理前,应当听取被处理的机关工作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实施处理前,应当听取被处理的机关工作人员,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
第二章处理的情形、方式
第六条对机关工作人员存在下列工作作风问题的,应予以处理:
(一)公款吃喝、铺张浪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在省内公务活动中,提供或接受高标准接待;
2、组织或参与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3、违反规定超标准购买、更新、装饰或使用公务用车
(二)自由散漫、松垮拖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l、无故迟到早退、擅自脱离岗位;
2、上班时间参与打麻将、玩游戏、上网聊天、网购炒股等与工作内容无关的活动。
(三)推诿扯皮、不敢担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l、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告知而不告知、应办理而不办理,或不按程序、时限等要求办理;
2、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事故、事件、案件等,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或处置不当;
3、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事故、事件、案件等,不按要求上报或瞒报
(四)形式主义、落实不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在检查、调研、会议等活动中,图形式、走过场,增加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造成不良影响;
2、在接受上级单位和领导调研考察工作中,弄虚作假;3 、对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重大任务贯彻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五)工作粗糙、不重细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l、工作质量差、效率低,影响部门、单位重要任务的完成;
2、工作不细致,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应处理而未处理,造成不良后果。
(六)漠视群众、脱离群众,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对群众举报该受理而不受理、合理诉求该解决而不解决;
2、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生硬、蛮横粗暴,导致矛盾激化、群众不满,党群干群关系紧张。
(七)存在其他工作作风方面问题需要予以处理的。
第七条处理的方式为:提醒谈话、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处理,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受到处理的机关工作人员,取消当年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九条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作风方面问题不制止、不查处,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对有关负责人实行问责。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将被处理领导干部的有关处理材料归入其廉政档案。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处理人员的有关处理材料按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收受礼品礼金登记上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 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和省有关规定,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含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下同)。
第三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贵重礼品应登记上交,未能拒收的礼金无论数额多少一律登记上交。
第四条各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称“登记管理机构”)和人员(以下称“登记管理人员”)负责礼品、礼金的登记、收交、保管和处理工作。
按照第三条的规定须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受礼人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的,自回所在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应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礼金登记表》,连同收受的礼品、礼金一并上交所在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管理人员受理后应向受礼人出具《 礼品礼金上交凭证》 。
第五条对于收受后须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上交或不如实登记上交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对礼品、礼金的处理,由登记管理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填写《礼品礼金处理审批表》 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按第七条规定处理,并填写《 礼品礼金登记册》各单位每年应定期汇总礼品礼金登记上交管理情况,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七条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工作人员上交的礼品、礼金实行集中管理,严格保管,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账物相符收交的礼品、礼金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黄金、铂金、珠宝、玉器、古玩、字画、名表、高级工艺品等贵重礼品,有重要历史价值的礼品,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拍卖或送有关机构保存、陈列;
(二)适宜办公用的物品,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登记入账后,可留本单位使用;
(三)收交的礼金,一律上缴同级财政,其中各类外币经国家指定外汇兑换点兑换为人民币后上缴同级财政;
(四)收交礼品作拍卖、折价等处理后所得款项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五)收交的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可按照规定予以拍卖或委托有关部门兑现,拍卖或兑现所得上缴同级财政。
第八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礼品、礼金登记上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国家拨给经费的各社会团体中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由中共贵州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贵州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 年全省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安排意见
2013 年,全省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中央纪委办公厅、中央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3 年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 要求,以维护农民利益、改进农村基层干部作风为重点,加强对农村基层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着力解决发生在农民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为全省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对“三农”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1 号文件,以及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十二五规划”有关农业农村、扶贫开发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1 、检查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综合直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烟叶生产扶持补贴等农业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规范补贴对象评议、资格审核和资金公示;检查涉农建设项目执行和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实施情况,规范项目审批,严格决策程序,强化资金监管;检查耕地保护、土地承包、宅基地管理等制度落实情况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的执行情况,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负责单位: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
2 、围绕省委、省政府“十大民生工程”,重点开展对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农村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农村中小学营养改善计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农村低保资金、救灾救助资金等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负责单位: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住建厅、省民政厅)
二、纠正查处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县、乡两级要加强农村信访工作,完善“接访、走访、回访”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制度,畅通和规范农民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建立健全农村基层案件查办工作协调机制,落实领导包案、重点案件跟踪督办、案件查办情况通报等制度,加强对涉农违纪违法案件的综合分析。
1 、严肃查办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查处乡镇干部和基层站所工作人员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买卖农村土地和资源的案件,查处索取、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吃拿卡要的案件;查处在社会保障、救灾救济款物分配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查处公款旅游、大吃大喝、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敛财等突出问题。查处农村干部在征地拆迁、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的案件;查处骗取、截留、私分征地补偿款以及各项强农惠农富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的案件;查处“贿选”等破坏村级组织选举的案件。坚决纠正农村基层干部在农村事务管理、服务或基层执法中滥用职权、优亲厚友、办事不公、吃拿卡要、作风粗暴、态度生硬、欺压群众等问题。开展集中查办和预防涉农惠农领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专项工作。(负责单位:省纪委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农委、省住建厅、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
2 、继续开展减轻农民负担专项治理,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重点开展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农业用水及向村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费的专项治理,坚决纠正在农村城镇化建设、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向农民转嫁摊派资金、强行抵扣、搭车收费、强制服务收费等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和哄抬农资价格等坑农害农行为。(负责单位:省人口计生委、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民政厅、省农委、省委政法委、省纪委监察厅)
三、加强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县、乡党委政府要认真执行《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年内开展2 次贯彻执行《 规定》 情况的检查考核,督促农村基层干部将贯彻执行《 规定》 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
1 、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农村党员干部中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宗旨教育和廉政法规教育,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农村党员干部增强党性观念、宗旨观念和法治意识。坚持领导干部联系点、“帮联驻”和基层干部驻村蹲点、结对帮扶,不断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推进乡镇便民利民服务中心、村便民利民服务站点建设。(负责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纪委监察厅)
2 、健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县级要制定完善村务公开办法和公开目录,指导和督促村级组织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各项工作规则。全面实行“四议两公开”、一事一议、村级组织“三会制”等工作法,完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推广议事协商、民主恳谈等做法,推进农村基层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健全和落实农村基层党务公开、乡镇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基层站所办事公开制度,保障农村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障农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负责单位: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纪委监察厅)
3 、加强乡镇机关效能建设,推进政风行风建设和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活动。推行村干部勤廉双述、村民询问质询和民主评议制度,开展“勤廉指数”测评试点工作,加大农村基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力度。(负责单位:省纪委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农委、省财政厅)
四、全面推进村务监督机构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民政部等十二部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和我省《 关于在全省农村开展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意见》,全面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等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建设。已实现全面覆盖的地区应加强制度建设,在抓规范、抓深化、抓提高上下功夫;尚未实现全面覆盖的市、州要于6 月底前作出统一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年底前实现全面覆盖。
1 、逐步建立责权明晰、衔接配套、运转有效的村级民主监督机制。各市、州要以县为单位,建立和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工作例会、工作报告、重大事项公示、工作台账、绩效考核、学习培训等制度,强化保障措施,做到办公有场所、对外有牌子、工作有印章、经费有保障、监督有档案,逐步实现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对村务监督机构成员的教育培训,将其纳入村干部培训计划,通过集中学习、以会代训、相互交流、实例分析、业务指导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和履职业务能力。
2、严格执行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民主选任程序,保证村务监督机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严格执行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任职回避制度,对不履行职责、不发挥作用的成员及时予以调整。
3、规范村务监督机构履职行为,维护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列席村“两委”会议、参与制定财务计划和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和收支凭证及相关经济活动、否决不合理开支等监督权利,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保证村务监督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负责单位:省民政厅、省纪委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
五、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
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1 、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入管理、开支审批、债权债务、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等制度,加强经济合同管理,规范村“两委”印鉴管理。
2 、在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基础上,推行“三资”全面委托代理服务,切实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代理行为,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自主进行经济活动,依法自愿签订委托代理服务协议,保证农村集体“三资”全部纳入乡镇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统一监管、建账核算,乡镇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工作有场所、运转有经费、人员有保障。
3 、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处置行为的监管,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和资源开发利用等,要履行民主程序,进行科学评估,涉及金额较大、农民群众关注的,要引入市场机制,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标投标。积极推进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加强城中村、城郊村集体“三资”监管,探索建立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监督制约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各市、州要以县为单位,对完成清产核资和“三资”全面委托代理服务的村和乡镇,应按要求组织开展验收工作。(负责单位:省农委、省财政厅、省纪委监察厅)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负起抓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职能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加强联系沟通,抓好任务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分类指导和监督检查,总结和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县级纪委应加强乡镇、村纪检组织建设,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选好配强班子,提高队伍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