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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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5-08-25 00:00 作者:纪检组 来源:   字号:    

  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确保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有效担当起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意见》等规定,现结合全省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系统各级党委(党组织)和纪委(纪检监察机构),要深刻认识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复杂严峻形势和极端重要性,准确把握好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内涵和外延。各级党委(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推动者和执行者的责任,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全省交通运输发展与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考核,进一步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有效防控廉政风险,协调推进重点工作。各级纪委(纪检监察机构)和纪检监察干部要坚持“双重领导”体制全面履行监督责任,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围绕全省交通运输发展大局,牢牢抓住“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工作主线,聚焦中心任务和主业主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不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力度,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协助党委(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的职责任务

  (一)系统各级党委(党组织)领导班子责任

  1.紧紧围绕全省交通运输改革发展大局,主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引导全系统广大党员干部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保持政治上的坚定和清醒。

  2.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中纪委和上级党委、纪委一系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安排部署,及时分析研判形势,严格按照上级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职责任务,党委每年至少召开3次专题会议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3.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教育、早纠正,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严格党内政治生活,每年党委(党组织)班子民主生活会,班子成员要认真对照党章要求,检查执行纪律情况,严肃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4.适时听取本级纪委(纪检监察机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汇报,以及下一级党委(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报告,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5.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继续完善厅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绩效管理考核,进一步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6.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认真落实《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坚持党管干部的基本原则,实行任前廉政考察、廉政谈话、廉政培训制度。探索推行新提拔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对干部选拔任用实行全程纪实,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深入整治任人唯亲、说情打招呼、档案造假、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严肃查处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腐败行为;对“带病提拔”、违规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等,健全科学选人用人机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实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

  7.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进一步健全完善维护群众利益的长效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研究解决民生问题,坚决查处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问题。

  8.认真落实“三严三实”要求,持之以恒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厅党委“十个严禁、五个不准”等作风建设规定,坚决反对和纠正“四风”,防止问题反弹。按照可执行、可监督、可检查、可问责的原则,细化完善公务接待、公车使用、公费出国(境)、整治文山会海、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领导干部带头深入基层调研等方面制度规定,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

  9.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依托省交通运输系统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平台,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培训和警示教育,全力推进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开展廉政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实施,深入推进“四型”机关创建活动。

  10.全面查摆制度漏洞和监管“盲区”,加大建章立制和制度执行力度,切实筑牢权力运行监督“笼子”,继续加强针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设计变更、计量支付、资金管理、物资采购和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等关键领域的监督力度,着力构建交通运输特色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

  11.合理配置各级各部门及内设机构的权力职能,规范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的责权,认真落实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行政审批、项目建设、物资采购等具体事务的规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议事决议、“一把手”末位表态等制度,建立健全重要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配套制度。

  1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加强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事项和重点对象监督。加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力度,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从体制机制上堵塞腐败漏洞。

  13.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作用,全面推动党务、政务和各领域的办事公开;高度重视和支持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规范机制,加强对重点岗位、关键环节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及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等,强化审计结果运用,探索推进审计结果公开。

  14.认真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本人婚姻变化及配偶子女从业、移居国(境)外和任职回避等事项必须如实向组织报告。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切实解决超标准享受待遇等问题。

  15. 支持纪委(纪检监察机构)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心任务,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及时听取反映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和纪律审查等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案件查办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督办重点案件查处。

  (二)系统各级党委(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责任

  1.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及时传达贯彻中央、中央纪委和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会议和指示精神,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及时听取同级纪委(纪检监察机构)工作汇报,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

  2.严管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对班子成员和直接管辖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及时了解掌握思想、工作动态和干部群众的评价反映,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诫勉纠正、抓早抓小,督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发现班子成员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带头检查考核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落实情况,及时听取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全面掌握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每年上廉政党课不少于1次。

  3.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签字背书”制度,定期与下级党委(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书。对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分工、任务分解、工作报告等文件材料把关审阅,提出意见并签名。

  4.落实述廉述责制度,每年年底围绕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风建设和廉洁从政等内容,撰写述廉述责报告,报告上级党委(党组织)的同时,抄送上级纪委(纪检监察机构)。

  5.落实上级约谈下级制度,对下级党委(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较多、社会评价满意度较低、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集中、不正之风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及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问题严重的提出严肃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6.认真践行“三严三实”,带头遵守并督促班子成员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党内组织生活、请示报告制度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管好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做反对“四风”、廉洁自律的表率。

  (三)系统各级党委(党组织)其他班子成员责任

  1.担当分管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党组织)、纪委(纪检监察机构)和本级党委(党组织)的决策部署,把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要求融入分管工作中,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督促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把防治腐败要求与改革措施同步实施、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及时向党委(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及时听取分管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在分管领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专题调研。

  2.全面掌握分管部门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加强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对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敢抓敢管、小过即问、小错即纠。对于巡视机构、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以及群众反映较大的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解决措施,督促落实到位。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党组织)和纪委(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直至上级党委(党组织)或纪委(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3.对分管部门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较多、社会评价满意度较低、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集中、不正之风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约谈其负责人,督促指导分析原因,查找漏洞和薄弱环节,限期整改到位。

  4.落实述廉述责制度,每年年底围绕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风建设和廉洁从政等内容,撰写述廉述责报告,报告上级党委(党组织)的同时,抄送上级纪委(纪检监察机构)。

  5.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带头遵守并督促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负责人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养成在监督下履职的习惯。

  三、落实监督责任的职责任务

  (一)系统各级纪委(纪检监察机构)责任

  1.协助党委(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贯彻落实中央、中央纪委以及上级党委、纪委的决策部署,及时向党委(党组织)汇报上级指示精神、报告反腐败工作情况,并结合实际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措施。协调解决本部门本单位反腐败工作重大事项。定期向上级纪委(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履行监督责任的情况,及时请示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重要情况问题。

  2.协助党委(党组织)健全检查监督、倒查追责机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督促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党委(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部署落实到位。

  3.进一步加强纪律审查,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监督检查各级党委(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查处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

  4.探索纪委(纪检监察机构)对同级党委(党组织)特别是班子成员进行监督的有效途径。发现党委(党组织)班子成员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要及时向上级纪委(纪检监察机构)汇报。

  5.深化作风建设监督,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列为纪律审查的重点,驰而不息正风肃纪,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和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后的顶风违纪行为,越往后执纪越严、处分越重;紧盯重点领域、重要时间节点,持续深入整治公款吃喝、公款送礼、公款旅游、违规接待、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规发放津补贴或加班费、大办婚丧喜庆、利用电子礼品卡收礼送礼等问题,促进党员干部从根本上转变作风。

  6.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政文化建设,唤醒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深入剖析重大典型案件,以案促教、以案促建、以案促责,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7.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加大纪律审查力度,认真受理和动态清理群众检举反映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突出执纪特点,切实提高纪律审查的质量和效率,快查快结、快进快出,把违纪主要问题查清后,及时将违法问题线索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继续依法查处,并按照党内监督的要求进行跟踪问效。突出办案重点,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落实办案安全责任制,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

  8.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把纪律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前沿,运用警示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方式,对党员干部存在的作风、纪律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决不养痈遗患、放任自流。

  9.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问题和腐败案件,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认真履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监管职责,以基层站所和服务窗口为重点,针对生冷硬推、办事不公、吃拿卡要、与民争利、欺压百姓等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组织开展集中整治。

  10.协助党委(党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把中央和上级党委要求、群众期盼、实际需要、实践经验结合起来,健全完善预警预防制度。把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范围,强化监督检查、执纪问责。

  11.开展“一案双查”工作,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四风”问题突出、顶风违规违纪,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部门和单位,追究党委(党组织)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责任。

  12.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进一步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责主业,优化内部机构设置,健全完善监督执纪相关配套制度,切实加强上级纪委(纪检监察机构)对下级纪委(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推动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相关制度,严格执行中央纪委“四不准”、贵州省纪检监察干部“三严守、九严禁”等规定,以铁的纪律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二)系统各级纪委书记(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责任

  1.对履行纪委(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责任负总责,积极协助党委(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主动把纪检监察工作融入党委(党组织)工作全局,统筹谋划,部署推进,督促检查,及时向党委(党组织)报告工作,当好参谋助手。对于党委(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履行主体责任、行使权力、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违纪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纪委报告。

  2.推动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主责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职能,把维护党的纪律摆在首位,坚决纠正违反党纪的行为,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坚决捍卫党纪国法的尊严。

  3.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两个责任”、“两个为主”、“两个全覆盖”等要求的落实。

  4.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从严抓班子带队伍,督促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和作风养成,不断提高队伍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铁面执纪,忠实履责。

  5.身体力行,以上率下,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带头勤政廉政,坚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底线,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三)系统纪检监察干部责任

  1.践行“三严三实”,坚定理想信念,敢于担当,深化“三转”,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围绕“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高质量、高标准完成组织和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2.自觉按照党章、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各项规矩办事,严格遵守审查纪律、保密纪律和廉政纪律,坚持党性原则,刚正不阿,秉公执纪,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歪风邪气和腐败现象敢于动真碰硬。

  3.适应严管严查、纪律约束的新常态,自觉加强和改进作风,筑牢思想底线、明确行为界线,不跑风漏气、不泄露秘密、不以案谋私,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良好形象。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要求

  1.各级党委(党组织)要切实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从严治党责任,坚持把落实“两个责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发挥领导、执行、推动的作用,定期分析研判形势,层层传导压力、一级抓好一级,统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2.各级党委(党组织)要按照中央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要求,改进工作方法,创新工作举措,建立健全制度,完善监督体系,全力支持纪委(纪检监察机构)深化“三转”工作。加强对主体责任落实工作的指导力度,认真总结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上升为制度机制,确保落实“两个责任”工作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3.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贵州省交通运输系统领导干部落实“一岗双责”的实施办法》、《贵州省交通运输系统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实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落实责任追究,对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领导责任进行追究,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坚持谁的问题谁负责,谁分管的单位、部门出问题谁负责,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坚持把“两个责任”的落实作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的重点内容,由党委(党组织)开展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表彰奖励、考察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履行监督责任要求

  1.进一步推动“三转”,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健全完善纪检监察机构,强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适应纪检监察工作新常态;着力改变职能模糊、程序随意等不良监督执纪习惯,规范监督程序;查办案件既要文明执纪,更要坚持依法依规,确保各方合法权益,主动接受上级监督;要注重案件查办质量,通过典型案件的查办,不断发掘管理上的漏洞、分析制度上的缺失,推动建章立制、管理创新,以制度巩固反腐成果;在抓好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任务落实的同时,把督促各级各部门抓好深化改革工作作为严明党的纪律、促进政令畅通的重要任务来推进。

  2.要围绕全省交通运输中心工作狠抓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监督职责落实到位;通过签字背书、不定期约谈、监督检查等方式,传导压力,督促下级党委(党组织)和纪委(纪检监察机构)落实好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监督重点从对事转到对人上,方式方法上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新完善工作方式、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解决影响办案工作成效的方法性问题,着力破解制约工作长远发展的基础性问题。

  3.坚决落实“一案双查”,对不认真履行监督责任的实行责任倒查。对以下情形严格责任追究:协助党委(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的;“四风”问题和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等问题长期滋生蔓延的;对上级纪委(纪检监察机构)交办的事项不贯彻、不部署、不落实或拒不办理的;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该调查不调查、该处理不处理,或瞒案不报、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影响和后果,甚至导致重大腐败的;以案谋私、违规办案、泄露信访举报内容和案件情况等秘密的;对违纪违法问题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或阻挠调查的;对掌握的同级领导班子成员腐败问题不报告、不反映的;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行为。

  黔交党【201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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