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01月15日
各市(州、地)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政务督查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政务督查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工作长效机制,加快督查督办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促进交通运输各级各部门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执行力,努力推动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重大决策、厅重要工作部署及时有效贯彻落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主体是全省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领导干部。其根本任务是保证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及厅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得到及时贯彻落实。
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把握全局,突出重点,明确主体,分级负责,科学规范。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 全省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办公室是督查督办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办公室必须把抓好督查督办工作作为为党委(党组)服务的重要内容,切实把督查督办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要通过抓好督查督办,维护党委(党组)的权威,保证政令畅通,推动重大决策与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各市(州、地)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是落实督查督办事项的责任单位。交通各级各部门要把督查督办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认真抓好,并把是否做好这项工作作为衡量工作实效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为维护督查工作的权威性,厅办公室履行相应的督查督办职能:
1、组织协调。对涉及厅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领导重要批示事项落实的督促检查活动,必要时,厅办公室可组织协调各市(州、地)交通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共同进行。
2、事项查办。对领导批示的事关全局或久拖不决的一些重要事项,根据厅领导的授权可由厅办公室派人直接进行调查、督办,或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处室和单位联合调查、督办。
3、奖惩建议。厅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实、交办事项落实情况,厅办公室依据有关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向厅目标办提出考评建议。
4、决策参谋。厅办公室在督查过程中,通过对厅决策不落实的环节和问题的综合分析,查找不落实的原因和症结,提出修改意见,完善厅决策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工作任务及分类
根据督查督办工作任务的性质、时限、要求不同,分为紧急、重大、重要督查督办事项和一般督查督办事项四类。
第七条 紧急督查督办事项: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以及厅领导要求在10天内办理的事项。
第八条 重大督查督办事项:
(一)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议、决定和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
(二)上级督查督办部门交办的事项。
(三)厅重大决策、决定与重大工作部署;
(四)厅主要领导批示与交办事项。
第九条 重要督查督办事项:
(一)厅党委会、厅长办公会决定的重要事项、厅领导交办的事项;
(二)年度交通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中的相关事项;
(三)省级督办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
第十条 一般督查督办事项:
(一)厅党委会、厅长办公会决定的一般事项;
(二)年度交通工作任务中的相关事项;
(三)上级有关部门转办或本机关受理的信访投诉;
(四)一般性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
(五)上级部门或相关单位来文要求办理的一般事项。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 对省委、省政府和厅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督促检查的基本程序是:
(一)分类登记
1、上级党政机关转来的批示件、查办件和厅领导批办的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事项,由厅办公室逐项登记,根据领导批示及时转交承办处(室)办理。
2、对交通运输厅决策、决定和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落实情况,由厅办公室结合年度目标考核,实行专项督查和跟踪督查。
3、其他督查事项按照公文处理程序登记办理。
4、承办处(室)应完善登记、签收制度。
(二)限时办理
所有督办事项应明确办结时限。
1、对于突发事件要立即处理,办理情况实行每日一报。
2、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领导批示限时交办件,其办理意见在规定时限前两天交分管厅领导签批完毕。
3、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交办的督办件,其办理意见在规定时限前两天交分管厅领导签批完毕。
4、省委、省政府厅(委、办、局)、交通运输部各司(局)、下级重要来文有办理时限的必须按时办理完毕;无办理时限的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反馈。
5、一般性文件在一个月以内办理完毕。
6、厅长批示的信访督办件在30天以内给予答复。
7、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在规定时限内办复。
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办结的上下级来文,主办处(室)都要及时向来文单位说明情况,并报厅办公室备案;需要集中处理的来文,由主办处(室)报厅办公室备案。
对转交各处(室)承办的事项,厅办公室要适时督促办理,紧急事项要及时督办。
(三)办结反馈
督查事项办理完结,主办处(室)要将办理结果呈报主管厅领导。上级督办件或厅领导明确要求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的,要按要求及时行文报告。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承办处(室)对承办督查事项的具体办理工作负责。涉及多个处(室、单位)共同承办的,由主办处(室)负责,协调协办处(室、单位)做好督查工作。协办处(室、单位)要按主办处(室)要求,限时提出办理意见。
第十二条 各处(室)承办督查事项遵循“马上就办,限时办结”的原则,要讲求时效,保证办理质量。对于情况复杂,牵涉面广、工作量大,规定时限内难以办结的事项,要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对于需要以交通厅名义反馈办理结果的督查事项,由承办处(室)提出办理结果,并按照交通厅发文程序办理。其他事项由承办处(室、单位)直接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反馈办理结果,并将办理结果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督查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工作规定,不得随意泄露机密事项的承办过程和办复结果。
第十五条 对没有正当理由,久拖不办,也不加说明的,进行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工作考核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督查督办事项的工作情况,将作为年度评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督查督办工作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求真务实、卓有成效地做好督查督办工作。对督查督办不力,延误工作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各级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督查督办工作,以求实的态度、务实的作风、扎实的措施,抓好各项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对工作滞后或应落实而未落实的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同时责令整改并限期完成。问题严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厅作出说明,并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