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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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交通运输系统工程建设领域“十个严禁”和行业管理“五个不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07 00:00 作者:纪检组 来源:   字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业主:
    近年来,在全省交通运输大投入、大建设、大发展的新形势下,面对完全开放、竞争激烈的交通建设市场和道路运输市场,系统内以权谋私、权力寻租、趋利执法等违法违纪行为有所抬头,部分环节甚至形成了行业“潜规则”,严重影响了全省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和行业形象。为切实增强全系统领导干部和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着力打造干部清正、行业清廉、政务清明的交通运输行业形象,根据中央、省委和省纪委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厅党委针对当前系统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深入调研、认真剖析的基础上,制定了《贵州省交通运输系统工程建设领域“十个严禁”和行业管理“五个不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务必按照以下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全面执行。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领会规定要求、结合实际细化规定内容,把规定作为监督和保护干部、加强系统队伍建设的有效手段和重要措施,迅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全面把握、认真对照、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务必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充分发挥榜样示范作用,推动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努力塑造廉洁务实、风清气正的行业形象。
    二、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各级各部门要把规定作为规范系统权力运行和从业行为的纪律准则和硬性要求,通过各种方式和媒介加强宣传发动,不留空档死角,确保规定在全系统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个岗位都入目、入口、入脑、入心,成为众所周知、业内遵守、社会监督的行为规范。
    三、强化监督,严格追责。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担负起教育防范、监督落实的责任,认真核查投诉举报线索。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一经发现,要从严从重迅速查处,坚决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姑息放任的现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厅党委成立“十个严禁”和“五个不准”规定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对厅属单位和部门执行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厅管干部违反规定的行为组织查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厅党委书记、厅长       陈志刚
    副组长:厅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翟晓辉
    成  员:厅法规处处长  方延旭
            厅基建处处长  张晓忠
            厅人事处处长  刘  彤
            厅机关党委副书记、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  刘艳
            厅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  史巨亚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纪委监察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附件:贵州省交通运输系统工程建设领域“十个严禁”和行业管理“五个不准”规定(试行)
 
 
中共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委员会
2013年2月6日
 
 
 
贵州省交通运输系统工程建设领域“十个严禁”和行业管理“五个不准”规定
(试行)
 
    为树立我省交通运输系统干部清正、行业清廉、政务清明的形象,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和要求,经厅党委决定,在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施行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十个严禁”和行业管理“五个不准”规定:
    一、严格执行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十个严禁”
    1、严禁领导干部干预或授意影响工程招投标活动、向项目参建单位介绍施工队伍。
    2、严禁招投标监管及工作人员、代理机构人员泄露招标投标保密信息,或为投标人围标串标提供便利。
    3、严禁项目管理人员为施工单位转包和违法分包提供便利。
    4、严禁领导干部和项目管理人员为特定关系人向项目参建单位推销推介工程和建设物资。
    5、严禁业主单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为特定关系人骗取征地拆迁补偿费。
    6、严禁项目管理人员为设计、监理、中心试验室、检测、咨询和施工单位逃避监管提供条件。
    7、严禁项目管理人员和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人员以不当得利为目的申报、审批或擅自进行设计变更。
    8、严禁项目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在工程计量支付等审核审批时收受施工单位好处。
    9、严禁项目管理人员和设计、监理、中心试验室、检测、咨询人员通过领取加班费或辛苦费等方式收受施工单位好处,在施工单位报销应由其所在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或与项目参建单位人员进行赌博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10、严禁项目业主安排本单位被举报查实的对项目参建单位“吃拿卡要”人员继续从事项目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行业管理“五个不准”
    1、不准为路政、运政、海事执法对象提供内部信息以帮助其逃避执法检查和处罚。
    2、不准在路政、运政、海事执法中以罚代管。
    3、不准以办理月票、季票或年票的方式收取罚款、赔补偿费。
    4、不准接受客运线路牌申办人请托。
    5、不准对社会各界提出的改善路、站、港、车、船等行业窗口服务质量的合理要求整改不力。
    三、严格责任追究“三个一律”
    违反以上规定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1、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对本系统履行公务的人员一律从严从重处理:情节较重或严重但未触犯刑律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轻微或一般的,给予组织处理。其中:领导干部当年个人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不力、本单位本部门连续发生腐败问题视而不见、查处不严的主要领导及相关班子成员,严格责任追究;项目管理人员不得再从事项目管理工作。
    3、对项目设计、监理、中心试验室、检测、咨询、施工人员及其所属单位一律由厅业务监督部门和项目业主列入“黑名单”,在全省交通建设系统范围内进行通报,并规定其一定期限内或永久不得在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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