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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发布日期:2022-04-26 15:48 作者: 来源: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法规处 字号:    

案例一: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时间: 2022年4月7日 

供稿: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八支队    

审稿: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八支队    

检索主题词:   未按规定路线行驶  大件运输  办短跑长      

案例报送单位: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八支队      

二、案例正文采集

项某驾驶皖KM6821/辽B4882超号大件运输车辆未按许可路线行驶公路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日16时20分,贵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八支队八大队执法人员莫汝毅、罗忠武在G75兰海高速姚家寨加油站执法检查时,发现车牌号为皖KM6821/辽B4882超号装载不可解体货物的车辆于加油站内停靠,执法人员向驾驶人项某出示执法证件,并核验其本次运输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经核验发现许可路线与其实际行驶的路线不符,涉嫌未按许可路线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

【调查与处理】

交通执法人员依法完成调查取证程序,根据勘验(检查)笔录及询问笔录,调查结果如下:

(1)主要案件事实:经执法人员到贵州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独山东收费站查询车辆通行电子数据(行驶轨迹流水信息),调取该车的实际路线为广西久隆站进入高速公路,途径姚家寨加油站停靠休息,预驶往四川眉山,而办理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证号:A5200002022030200619)行驶路线为独山收费站至四川眉山的路线,实际行驶路线与许可路线不符。

(2)皖KM6821/辽B4882超号号车型:7轴重型半挂牵引车;

(3)装载货物及超限情况:装载不可解体货物(压力容器罐),车货总重30.2吨,车货总长24.6米,超长6.5米,总宽3.55米,超宽1米,总高4.4米,超高0.4米;

(4)大件运输许可情况:已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证号:A5200002022030200619),许可路线为“雅安市石棉县-单程(高速入口:独山收费站-G76厦蓉高速-G6002贵阳绕城高速-S82筑大高速-S05毕节绕城高速-G76厦蓉高速-黔川界:四川省:川黔界-G76蓉高速-G4215蓉遵高速-S40广洪高速-G0512成乐高速-眉山收费站。

(5)证据收集情况:制作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收集车辆通行电子数据(入站电子记录)、查询收集行驶轨迹流水信息、核验公路超限车辆运输许可证、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勘验车货总体几何尺寸、拍摄现场照片、收集当事人身份信息、车辆相关证件等证据。

【法律分析】

当事人项某驾驶皖KM6821/辽B4882超号车装载不可解体货物未按许可路线在高速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六条的规定: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且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公路。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于大件运输车辆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对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据此,交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项某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典型意义】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大件运输车辆未按许可的路线行驶公路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针对该案例中“办短跑长”的运输行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继续保持对此类违法行为高压严打的态势,力保我省高速的安全畅通。


案例二:

一、案件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行政处罚

供稿: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二支队

检索主题词:行政处罚 超限运输 

案例报送单位: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二支队

二、案例正文采集

廖某违法超限运输行驶高速公路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9日17时16分,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二支队十二大队执法人员韦贤波、吴庆在G69银百高速道真服务区上行巡查时发现:渝D20858(皖KDX72挂)号车运载货物为不可解体钢烟囱,但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行驶高速公路。经勘验:该车货总质量51.2吨;总长为20米,超长1.9米;宽为4.1米,超宽1.55米;高为4.5米,超高0.5米。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取证,调查结果如下:

①相对人及当事车辆:廖某,渝D20858(皖KDX72挂),车型为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限重49吨;

②违法行为:在G69银百高速道真段违法超限运输行驶高速公路;

③主要事实:廖某驾驶渝D20858(皖KDX72挂)号车,从黔渝界通过G69银百高速行驶至道真服务区上行,经现场勘验该车:车货总质量51.2吨;总长为20米,超长1.9米;宽为4.1米,超宽1.55米;高为4.5米,超高0.5米,该车运载货物为不可解体钢烟囱,但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属于违法超限运输行驶高速公路。

以上调查结论有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图照、称重榜单数据、当事人廖某情况说明、当事人相关证件等为证,相关证据原件及复印件已按照规定核对无误。

当事人廖某认可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二支队十二大队的调查结论和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2年3月11日缴纳了罚款。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一个:

渝D20858(皖KDX72挂)号车现场过磅重量为51.2吨,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八款的规定,该车超重2.2吨,要不要对其重量超过规定的49吨实施行政处罚?但按《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工作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19〕117 号)中“对于货车称重检测结果不大于认定标准105%(即超限部分未超过认定标准5%)的,暂按未超限超载处理”的规定,该车未超限超载运输,所以大队未对其重量超过规定的49吨实施行政处罚,只对外廓尺寸超限实施了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2020年1月1日,随着全国省界收费站的拆除,全国高速公路实施"一张网"运营,车辆跨省通行更加便利,但随之而来的是有部分运输企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该案中,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加大对服务区、停车区停放的货运车辆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超限运输、未按许可超限行驶高速公路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大件运输车辆事中监管,通过行政处罚,教育警示广大驾驶员和大件运输企业合法、安全运输,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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