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黔交建设【2020】24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厅属各单位,各项目建设单位:
现将《贵州省公路水运项目“坚守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工作。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公路水运项目“坚守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引导和激励从业单位强化质量安全工作,切实强化公路水运质量安全意识和关键环节控制,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有效遏制和防范质量安全事故,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的通知》(交办安监〔2019〕80号)要求,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实际情况,我厅决定自即日起至2022年底,在全省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农村公路和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坚守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红线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工作目标
以专项整治为抓手,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从业人员遵法守规意识,通过开展红线行动,制定红线管理内容,明确质量安全管理重点,强化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和责任落实,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降低事故总量,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和建立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确保公路水运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可控。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红线行动取得实效,特成立厅红线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龙平江
副组长:许湘华、杨黔江
成 员:黄强、陈健蕾、宋人武、束懿、李作良、周立星
厅红线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局,杨黔江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
三、红线问题
(一)安全质量事故。
1.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6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含)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6个月内累计发生3起(含)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发生因施工质量原因导致的桥梁垮塌、隧道坍塌、水运或航电工程坍塌、失去使用功能等事故。
3.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生产安全事故。
(二)严重违反安全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经审核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施工单位)
5.未按规范、设计要求和专项施工方案开展地质灾害监测,深基坑、高边坡变形监测,围堰沉降与位移监测,瓦斯隧道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未按规范、设计要求开展隧道监控量测、隧道检测、隧道超前地质预报;提供虚假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数据。(责任主体:施工单位、监控检测单位、超前地质预报单位)
6.施工单位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架桥机、缆索吊机、移动模架、液压爬模、挂篮进场前未査验机械设备证件、性能、状况。(责任主体:施工单位)
(三)重大安全质量隐患。
7.施工现场驻地及场站周边存在不良地质,未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未按评估意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责任主体:施工单位)
8.墩柱及盖(系)梁施工、跨越式支架搭设、围堰拼装、设备安装等高处作业和水上作业施工未按要求设置作业平台,作业平台未按规定进行设计验算,或超载使用。(责任主体:施工单位)
9.满堂支架未按规范施工,未进行承载力验算;地基或基础承载力不足,或未进行专项验收。(责任主体:施工单位)
10.未按规定运输、存放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未按规定设置警戒区,或警戒区范围不足。(责任主体:施工单位)
11.路堑高边坡工程,未按设计要求逐级开挖逐级防护,未有效开展边坡稳定性监测,未及时设置截、排水设施,靠近交通要道作业时不设置隔离、防护措施;边坡防护锚索、锚杆锚固力不足且注浆不饱满;顺层路堑边坡未按设计施作防护工程且切脚开挖的。(责任主体:施工单位)
12.桥梁悬浇挂篮结构不满足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要求;混凝土未对称浇筑,两端悬臂荷载不平衡偏差超过设计或规范规定;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有效锚固;施工荷载超过挂篮设计的允许荷载;预应力张拉设备未检定即投入使用,预应力未达到七天养生龄期即进行张拉的。(责任主体:施工单位)
13.隧道洞口边、仰坡未按设计及时进行加固、防护,未及时施作截、排水系统;隧道开挖安全步距未按经审核的专项施工方案控制;拱架施工锁脚锚杆未按设计实施,拱脚拱架脱空或支垫不牢固;锚杆未按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中空锚杆、超前小导管、管棚等未注浆或注浆不足,导致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瓦斯隧道未按规定采用防爆电器和设备、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按规定实施动火作业管理;瓦斯隧道通风不符合规范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瓦斯隧道瓦斯检测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检测、监测设备设施不齐,监测与预警未有效开展,或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责任主体:施工单位、监测单位)
14.预应力工程存在法向垂直裂缝的,非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结构缝宽超过0.2mm的;基桩出现三类及四类桩。(责任主体:施工单位)
15.仰拱、初期支护、二次衬砌厚度不符合相关要求。(责任主体:施工单位)
16.工程实施过程及工程完工后,影响路基、桥梁、隧道结构安全问题未整改或整改后未经原设计单位认可,整改工程未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和建设单位确认。(责任主体:施工单位)
17.未开展安全生产条件核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不及时治理。(责任主体: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18.施工便桥、承重支架、大型模板、挂篮施工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设计要求进行搭设拼装,使用前没有经过验收。(责任主体:施工单位)
19.基桩完整性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隧道初支、仰拱、二衬质量检测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项目出具虚假数据和报告。(责任主体:检测单位)
20.参建企业所属工作人员在关键岗位冒用他人证书从事相关工作。(责任主体:施工、监理、检测单位)
21.公路水运工程项目随意降低设计标准、勘察设计错误、设计后期服务不及时。(责任主体:设计单位)
22.勘察单位未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险性较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责任主体:勘察设计单位)
23.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专项经费不按规定使用,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投入使用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责任主体:施工单位)
24.普通国省干线、农村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灾害治理工程不按设计及施工规范施工。(责任主体:施工单位)
25.水上和潮湿地带的电缆不具有防水功能,电缆接头未进行防水处理。(责任主体:施工单位)
26.在船舶进出的通行航道、抛锚区和锚缆摆动区架设或布设临时电缆。(责任主体:施工单位)
27.方块、预制梁等大型结构件安装起重机超限运行。(责任主体:施工单位)
28.水上水下作业未办理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水上水下作业及水下爆破施工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责任主体:施工单位)
29.高处临边、临水作业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临边临水安全防护设施不满足相关要求。(责任主体:施工单位)
30.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未严格执行温控措施。(责任主体:施工单位)
四、时间安排
红线行动时间为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
各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单位要结合项目实际制定红线行动管理规定,印发红线行动实施方案。要专题会议组织各参建单位认真学习红线内容及红线行动具体要求。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明确红线行动主要任务、工作制度、责任分工、和奖惩措施等,确保项目全线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到位。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3月至2022年6月)。
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参建单位认真、全面、系统地开展红线问题专项整治,严格成立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检测单位的三级红线问题排查体系,严格自查、自纠、自改。对查出的红线问题,建立台账限时整改,做到处罚到位,措施到位,责任人到位。各级检查必须记录清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要按项目建设单位明确的时间节点上报当月自查报告和问题清单,建设单位汇总各参建单位红线行动资料后结合当月检查和处罚情况,强化问题的整改落实。厅将结合日常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全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红线行动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考评。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
各在建公路水运从业单位要对前期组织实施阶段自查自纠及上级部门红线行动检查出的问题和质量安全隐患进行“回头看”,全面查缺补漏,重点看问题是否整改、责任是否落实、事故是否得到有效遏制,确保制度落实、措施到位、问题消除。同时,要对红线行动进行认真分析总结,找出行动开展过程中的差距,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将各从业单位总结汇总)总结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形成长效机制并于每年12月25日前报送当年红线行动工作总结至厅红线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处理措施
厅将红线行动纳入常态化监管,在各类日常检查、专项督查、综合督查中对红线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对存在红线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对于红线行动考评中的扣分计入各参建单位年终信用评价扣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建设单位要将红线问题管理纳入合同,制定本项目红线行动实施方案,明确违反红线问题的处理规定,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组织专门的分析研究,查清问题的真正原因,依据法律法规对各参建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监理单位要切实加强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日常过程控制和日常检查,对发现存在红线问题的,及时制止纠正,抓好全面整改。施工、检测单位要加强自查自纠,及时整改自身存在的问题,在施工过程中加强红线管理意识,杜绝存在红线问题。
(二)强化督导考核,加大监管力度。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切实加强红线行动过程控制和检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以施工单位为主体,组织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自查、自纠、自改,认真梳理项目存在的红线问题,结合项目实际制定质量安全红线问题整治清单和台账并实施动态管理。厅将结合日常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全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红线行动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考评,督查及考评结果将作为年终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厅属各企业触犯工程质量安全红线的,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严肃追责。
(三)加强统筹协调,扩大行动效果。各项目建设单位要统筹项目红线行动,加强红线行动宣传力度,确保红线行动取得实效。各单位应定期总结评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强化相关单位、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深化协作联动,同时对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加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