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交通运输系统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2-21 00:00 作者:徐步峰 来源: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字号:    
厅属各二级局及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全省交通运输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促进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公路养护和交通运输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法规,结合交通运输系统实际,制定了《贵州省交通运输系统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交通运输系统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贵州省交通运输系统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财务管理工作,促进和保障交通运输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及使用交通建设资金的单位,包括厅机关、厅属各二级局及其他直属单位。
各市(州)交通运输管理局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交通运输系统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征收各项非税资金,做到应征不漏;按规定多渠道筹集各项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资金;合理编制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建设单位基建用款计划;拟定各项年度会计报告;加强对部门预算和计划执行过程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交通运输系统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会计核算办法;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精打细算的精神,管好用好各项交通运输建设、养护资金,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发展。
 
第二章    财政预算资金管理
 
    第五条 交通运输系统财政预算资金是各级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财政预算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六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按财政部门的统一布置编制本部门综合预算。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部门预算按照审批程序的工作要求分级次汇总,由省交通运输厅报省财政厅汇审后,报省政府审核,省人大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按批准后的部门预算实施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的拨付、使用、管理、监督。省财政厅预算拨款到位后,在五天内按预算项目拨给各使用单位。各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切实做到专款专用,节约量出。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部门预算资金中的交通运输财政拨款项目支出资金,可参照《交通运输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交财发〔2010〕94号)的规定执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可按原用途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财政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将对项目支出结转资金进行跟踪问效检查。
    第九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和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十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及职责、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资产产权纠纷调处、信息管理等应当按照《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黔财资〔2010〕44号)和《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黔财资〔2011〕37号)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月、季、年向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报送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
    第十二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财务分析,其内容主要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和三个指标。
    第十三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按《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贵州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暂行)》(黔府办发〔2009〕150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机关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机关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 成品油消费税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中央成品油税转移支付资金分为替代性返还和增长性补助两部分。
    替代性返还:是指替代地方原有“六费”收入基数给予的返还。即以2007年地方“六费”收入为基础,增加一定的增长率确定。未形成“六费”实际收入、“六费”项目以外的收费一律不作为返还基数。
    增长性补助:是指从2009年起,如果改革形成的收入能够比原来测算的收入增长超过10%,中央财政将安排增长性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中央成品油税转移支付的基本目标是:对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形成的财政收入,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性等支出外,其余全部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保证地方政府在原“六费”等收费取消后,通过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资金分配获得相应资金来源,保障交通基础设施的养护和建设等需要,逐步推进全国交通均衡发展。
    第十七条 中央成品油税转移支付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保证基数。对地方既得利益格局原则上不做调整,保证地方“六费”基数。
    (二)增量调节。增量资金分配既充分考虑各地税收贡献,又适当兼顾全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均衡发展。
    (三)统一规范。根据规范的办法,统一确定地方合理的收入基数,并选择影响交通基础设施养护的建设等支出的客观因素进行增量资金分配。
    (四)公开透明。分配办法、分配过程与分配结果公开。办法科学简明,易于操作,便于监督。
    第十八条 中央分配我省的成品油税转移支付资金纳入省财政一般预算管理,不作为我省经常性财政收入。各单位应按照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的原则,合理安排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和建设以及原由“六费”安排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中央成品油税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按照财政部《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14号)的规定,分别以替代性返还资金和增长性补助资金进行安排分配。
    替代性返还资金主要用于原由“六费”收入安排的基本支出以及公路养护、建设和管理,站场建设、养护和运输管理,航道养护、建设和管理等各项交通支出。增长性补助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发展需要安排使用。
    (一)替代性返还资金分配。省财政厅以2009年财政部转移支付数为我省2010年替代性返还部分,作为计算基数,并按以下办法分配:
    1、原公路养路费部分的替代性返还资金的分配应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997〕35号)及《关于印发贵州省公路养路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财工字〔1998〕1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2、原“六费”支出中安排的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公安经费以2009年确定的分配数作为固定基数,每年由省财政厅定额划转,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3、原“六费”中安排的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的基本支出,应根据《关于做好成品油税费改革税务等部门接收人员工作的通知》(黔人厅〔2009〕6号)相关规定,以2009年确定的分配数,作为基本支出的固定基数列报。
    4、原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安排的项目支出,应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交通发展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财工字〔1998〕5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5、原“六费”中安排各市(州、地)县的运输管理费及航道养护、水路运输管理费,以2010年确定的市(州、地)省直管县分配数作为固定基数列报。
    (二)增长性补助资金分配。每年从财政部所得增长性补助,将统筹考虑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均衡发展,优先保障当年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支出。如有结余,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本息方面支出。
    第二十条 分配给省级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由省交通运输厅编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的年度部门预算。
    (一)预算年度编制前,使用成油税转移支付资金的单位,应按省财政部门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部门预算建议数,编制当年的本单位部门预算,经过预算审批程序确认后报交通主管局和交通运输厅进行审定,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审核,再报省政府、省人大审批。
    (二)当年部门预算未下达前,省交通运输厅根据省财政厅预拨经费、工程建设费等,结合交通系统实际,及时把预拨款分拨到各使用单位。
    (三)部门预算下达后,省交通运输厅应将省财政厅拨付的资金进行整理,并按照批准项目逐一核对拨款。严格按照专款专用,有项目才能用的原则,拨到各使用单位。
    (四)部门预算一经批准,不能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经同意后,才能列入本年度部门预算。
    (五)年终,各使用单位应按规定,编制成品油税转移支付资金年度会计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局、厅汇审,报省财政厅审批。
    (六)成油税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部分,除按部门预算报送年度会计报告外,还应按基本建设的相关规定,纳入基建项目建设单位年报编制。
    第二十一条  分配给市(州、地)、县(市、区)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各市(州、地)、县(市、区)相关交通部门要确保足额、规范用于人员及公用开支。
    第二十二条 使用成品油税转移支付资金的单位,应按照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要求,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掌握资金的管理情况,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部门和个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截留、挪用、滞留成品油税转移支付资金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 政府非税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非税收入项目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系统的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所有非税收入一律通过非税收入财政汇缴结算户收缴,按资金性质分别缴入各级国库和财政专户;支出实行财政综合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非税收入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系统非税收入预算编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和《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合法性、科学性、完整性、规范性,并统筹安排好预算的编制。
  第二十八条 各执收单位要根据省财政厅的统一布置,按时编报下年度的非税收入部门预算。
  (一)按照预算工作要求程序编制后,报主管局和省交通运输厅汇总,送省财政厅汇审,再报省政府审核,经省人大批准后执行。
  (二)按照现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非税收入类别,收费项目等有关政策,参照历年收入完成情况,结合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等政策变化因素,据实逐项测算、填报、汇总。
  (三)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分类别和项目及预算管理方式予以反映。预算管理方式分“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
  (四)在编制部门预算时,除法律、法规有专款专用明确规定的项目外,对其余各类非税收入一律按照“收支脱钩、政府统筹、综合预算、绩效考评”的方式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执行单位应按照省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相关要求编制支出预算。其中,成本性支出除在部门预算基本支出中已安排外,应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意见》和附件《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黔府办发〔2009〕73号)的要求,归并到部门预算项目支出中统一编报,由省财政厅根据执行单位提供的相关支出凭证和执收工作实际需要核定。
  在编制支出预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和依据:
  (一)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按部门预算编制规定执行;
  (二)依法履行职责的特殊需要,可以按有关收费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编入成本性支出;
  (三)完全靠收费(实行自收自支管理)解决支出的,可参考同类单位的标准确定其正常经费定额;
  (四)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执收单位应当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组织非税收入收缴工作,严格按照非税收入政策和项目标准执行,不得随意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各执收单位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要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程序办理。
  各执收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因工作任务调整或其他重大事项变化,对确定的经费收支预算有较大影响、需要调整预算的,应严格按规定履行预算调整手续。
 
第五章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交通运输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交财发〔2009〕782号)“依法监管原则,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全过程、全方位监督控制原则,专款专用原则,效益原则”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加强对建设资金筹集的监管。重点监管筹集资金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市场化融资手段及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项目资本金是否达到国家规定比例;建设资金是否及时到位等。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交通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资金、建设期间资金、竣工决算期间资金进行有效监管,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三十四条 以扩大交通运输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新建、改造、扩建等项目资金,主要包括车辆购置税专项资金、成品油税及自筹资金、建设贷款和其他专项资金。
  第三十五条 车辆购置税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纳入交通运输行业规划范围的公路(含桥梁、隧道)建设、公路客货运枢纽(含物流园区)建设、内河水运建设以及上级批准的其他交通建设项目。
  第三十六条 成品油税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基本建设的使用范围包括替代性返还资金和增长性补助资金。其中:替代性返还资金主要用于原由“六费”收入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包括公路建设、站场建设和航道建设)资金。增长性补助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三十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规划和财务部门及其他部门负责车购税专项资金和成品油税转移支付资金的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车辆购置税专项资金和成品油税转移支付资金按以下程序申报、下达及管理:
  (一)各使用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建立建设项目库。每年年底按车购税专项资金和成油税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建议数,从建设项目库中优选建设项目汇总编制第二年的上报建设项目,送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后,征求省发改和省财政部门的意见后上报交通运输部。
  (二)省交通运输厅收到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下达的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和预算批复后,按照建设项目内容及时下达给各使用单位。
  省财政厅的预算资金到达省交通运输厅后,按照基本建设资金拨款程序,由省交通运输厅及时拨付到各使用单位,并严格按照批准后下达的项目名称和预算全额执行。
  (三)在预算执行中,如因项目停(缓)建等情况,需要对项目预算进行调整的,由省交通运输厅联合省相关部门向上级部门提出调整申请。各使用单位不能擅自更改预算项目。
  (四)各使用单位应按照决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制资金年度决算。省交通运输厅按照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的要求,定期报送车辆购置税专项资金和成品油税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编报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年终,省交通运输厅汇总、编制资金年度决算报表报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 凡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拨付的预算内外资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拨付的预算内外资金投入经营性项目的,应作为国家资本在工程项目中反映。
  第四十条 交通运输基本建设应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等规章制度,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建设资金管理。
  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会计法》规定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和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管控制度,作好会计基础工作,设置完整的基建账户,及时对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做好收集和原始记录。掌握工程进度,按规定拨付工程款,定期进行财产物资的清查。
  第四十一条 各建设单位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应当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96号)的规定执行。工程(备料)预付款加上工程进度款达到60%后,应逐月按比例扣回预付工程(备料)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达90%时,应停止拨款,待工程验收和保质期满后,再支付剩余的10%工程款。
  第四十二条 基本建设工程中形成的各项基建收入,应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中的规定进行办理。
  第四十三条 交通运输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应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等文件规定,进行决算编制。
  第四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前,应对资金、存货、资产进行清理核实,为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作好基础工作。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三个月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送月、季、年度基本建设会计报表。报送基本建设用款计划。
  第四十六条 各建设单位使用的基本建设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建设资金的使用接受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拨付的基本建设资金要求在银行单独开设账户的,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均应按要求办理,并进行单独核算,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并建立健全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制度。
  第四十八条 各建设单位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外单位承诺贷(借)款担保。
 
第六章 政府采购资金管理
 
  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回的资金。
  政府采购非税资金包括非税支出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相关程序执行的资金。
  政府采购预算外资金包括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
  第五十条 单项、批量政府采购,凡是资金达到政府和财政部门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各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财库〔2000〕11号发布)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进行。
  因特殊原因需要实行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省财政部门批准。
  第五十一条  各采购单位实施政府采购应当遵循规定程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汇编政府采购计划、确定并执行采购方式,订立及履行采购合同,验收,结算。
  (一)各采购单位应当按照省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交通运输厅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
  (二)各采购单位接到省财政部门(或省交通运输厅转发)的审批政府采购文件后,应当按照审批内容组织实施。其中,公务小轿车采购,应报经单位领导和省交通运输厅分管厅领导审批同意;一般公用固定资产采购,经单位领导和省交通运输厅分管处室审批同意。
  (三)政府集中采购,应当根据集中采购机关的组织安排,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询价采购方式中的一种方式进行(包括门槛价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
  (四)政府采购项目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应当签订采购合同。合同订立程序要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采购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五)政府采购合同的验收,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
  (六)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和结算,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省财政部门报送拨款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包括检测机构证明、验收结算书、接受履行报告及中标供应商的开户银行账号等)。拨款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经省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按照合同约定金额和采购(付款)进度向中标供应商付款。
 
第七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现金的管理与使用,必须按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各单位银行存款的管理与使用,必须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如有违反,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要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必须使用订本式账本。为了及时、正确地反映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流量,出纳人员要做到日清月结,库存现金与账面相符。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使用电子银行进行资金管理的,应当严格按照《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资金支出必须经过出纳、会计、主管审查、复核准确后,才能付款。要建立健全电子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和电子银行安全稳健运营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银行开户印鉴应当由财务负责人和出纳人员分别保管。收、付款凭证需经审核和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才能办理业务。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的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应当加强保管,严禁挪用。
  第六十条 各单位财务领导和财务机构负责人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以及库存现金进行抽查,接受审计或纪检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会计电算化管理应当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贵州省关于计算机替代手工会计核算的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会计电算化管理在省、市(州、地)财政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在主管部门的组织配合下,开展工作。要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三条 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工作,由厅财务处和省交通会计学会以及各二级局负责组织实施。培训工作以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工作为主。
  第六十四条 会计电算化使用的核算软件,必须是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软件。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实施会计电算化的,执行会计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配备熟练的专职或兼职的操作人员。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会计电算化的评审验收,在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合格证书》基础上,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各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资金的支出使用,特别是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情况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所属单位或其他使用交通资金的单位,有违反国家财务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发生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十九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有下列情况之一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应当追究或建议有关单位追究违规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可以采取暂缓资金拨付、停止资金拨付,并相应调减年度投资计划和财务预算等措施予以纠正: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的;
  (四)建设用款突破审定概算的;
  (五)配套资金不落实或没有按规定到位的;
  (六)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发生挤占、挪用、截留的;
  (七)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的;
  (九)未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送用款计划、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或报送资料内容不全、严重失真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条 交通运输有关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性质执行国家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财务管理办法。
  特别是使用交通建设资金数额很大的交通企业,在制定管理办法时,应当把加强资金管理的责职作为重点。
  第七十一条 词语解释
  (一)三个指标:是指经费自给率;资产负债率;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
  (二)成品油消费税:是指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中央转移支付给各省,替代原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航道养护费、水路客货运附加费和水路运输管理费等收入的资金。
  (三)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除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
  (四)非税成本性支出:是指执收单位在执收非税收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如证书工本费、代征手续费、相关手续费、执行人工费、办案经费等。
  (五)车购税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的,用于地方交通运输重点项目支出的专项资金。
  (六)成油税转移支付资金:是指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中央转移支付给各省的替代原“六费”等收入的资金。
  (七)交通运输政府采购资金: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交通运输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非税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办理政府采购的资金。
  (八)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是单位流动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七十二条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管理细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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