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公路旧波形梁钢护栏回收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2-12 17:10 作者: 来源: 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养护管理处 字号:    

黔交建设〔2025〕20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

为规范我省公路旧波形梁钢护栏(以下简称旧护栏)回收利用工作,提高资源循环利用率,助力绿色低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旧护栏回收利用主要是指在公路建设及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旧护栏,经回收处理再次利用的过程。

(二)旧护栏回收利用遵循“分类处置,自主自愿、鼓励转赠”的原则。

(三)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单位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完善公路旧护栏回收利用内部管理制度。

(四)各单位应积极推动公路旧护栏回收利用工作,省公路局应对回收利用情况按半年调度,年底将落实情况报厅建养处。

二、回收处置

(一)各单位在拆除波形梁钢护栏过程中,应尽量做好保护措施,除已严重锈蚀和变形无法使用的波形板外,应尽量避免使用氧气割枪、切割机械等进行破坏性拆除作业,确保完好性。

(二)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建设储存仓库或利用养护物资存储站点集中存储旧护栏,按照严重变形锈蚀、轻微变形锈蚀、无变形且无锈蚀三类分别存放,存放过程中应遵循同类型同规格单独存放原则。

(三)对于严重变形锈蚀、不具备回收利用价值的旧护栏,按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处理,存放时间不宜超过一年。

(四)对于存在轻微变形锈蚀、具有一定回收利用价值的旧护栏,经工艺处理检测合格后可在防护等级较低的路段利用。

(五)对于无变形无锈蚀、回收利用价值较高的旧护栏,可筛选后妥善存放,作为回收利用备件。

(六)各单位应建立旧护栏回收台账,分类登记,并做好出入库台账管理。

三、转赠利用

(一)为积极支持全省“四好农村路”建设,减轻地方政府财政负担,提升农村公路、通组公路安全防护水平,鼓励各单位按照自主自愿原则,将可利用的旧护栏,无偿划转或捐赠至农村公路、通组公路使用,无偿划转或捐赠应符合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并完善程序。

(二)由省公路局统筹,地方公路管理局联合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各经营管理单位做好全省旧护栏无偿划转或捐赠工作。

(三)市(州)交通运输局(委)负责统计所辖区域农村公路、通组公路旧护栏利用需求计划(已纳入农村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的路段除外),各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统计所辖路段可利用旧护栏自愿转赠数量,每季度末报送至地方公路管理局。

(四)地方公路管理局结合实际供需情况,及时组织供需单位召开对接会,必要时可报告省公路局在全省范围内统筹调配。

(五)旧护栏的转赠利用总体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需求单位负责转赠后可利用旧护栏的运输、加工仓储及质检工作,相关费用自行解决。

(六)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应建立旧护栏处置利用的监管体系,对旧护栏的回收、加工、利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七)地方公路管理局应定期对旧护栏剩余划转利用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旧护栏划转利用的效率和效果。

四、其他

本指导意见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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