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招标条件
G75兰海高速(贵州境)新寨超限超载检测站建设工程由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以黔交建设﹝2016﹞28号文批复施工图设计。建设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非税资金)。项目业主(招标人)为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招标代理机构为贵州富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合理低价法。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G75兰海高速(贵州境)新寨超限超载检测站建设工程,新寨超限超载检测站位于兰海高速广西进入贵州境右侧,距新寨服务区约500米,采用港湾式单侧布设,占地约18亩,同步建设检测站与新寨服务区间的贯通车道,贯通车道为双车道。主要建设范围有:减速车道、外侧隔离带、检测车道、直接放行车道、贯通车道及检测区、停车区、卸货区、办公区、生活区等。本次招标主要范围有:新建新寨超限超载检测站建设项目的路基、路面、涵洞、交通安全设施、房建工程及其配套设施。
2.2招标范围:G75兰海高速(贵州境)新寨超限超载检测站建设工程施工,共分为1个标段,详见下表:
标段号 |
项目名称 |
计划工期 |
主要工作内容 |
XZCXJC-1 |
G75兰海高速(贵州境)新寨超限超载检测站建设工程(土建、交安、房建)施工招标 |
计划工期:245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8月1日,计划交工日期:2017年4月1日(实际工期以签订合同为准) |
路基860米,路面5280平方米,涵洞54.5米/3道,标志10个,标线612平方米,轮廓标66个,护栏921米,隔离栅792米,新建业务用房2016.57平方米、钢架天棚477.3平方米,绿化面积2035.7平方米,道路广场9443.63平方米。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有效的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建设部)颁发的有效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或以上资质,且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持有有效的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证书;并在人员、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近三年(2013至2015年)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2015年资金周转能力(2015年度流动比率)大于1,本项目须提交一份商业银行支行及以上银行开具的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信贷证明。
3.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递交的投标文件。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对本项目投标, 否则投标文件均将被否决, 为避免出现上述关联情况,招标人建议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协商推选出信誉好、实力强的企业参与投标。
3.5投标企业信用等级的最终引用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速公路招投标及相关工作的通知》(黔交建设〔2013〕36号)文件及《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关于加强贵州省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交建设﹝2012﹞267号)文件及《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事宜的通知》(黔交建设﹝2013﹞230号)文件(可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上查询)中有关规定执行。
按上述规定确定的信用等级评价中C级及以上企业,均可对本项目提出投标申请。
本项目不接受信用等级评价为D级的企业的投标申请。
4、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 年 6 月 30 日上午9:00至 2016 年 7 月 6 日17:00时止(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下同),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及图纸。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图纸、资料每套售价2500元,现金支付,逾期不售,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2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和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26 日 11 时 00 分,请在该截止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文件1份递交至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区(贵阳市遵义路65号)面交贵州富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体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贵州招标投标网》、《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网站》、《贵州富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网站》上发布。
7、其他
首次进入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投标人,请您携带好本企业的相关资料(详细内容请参照<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初次办理流程>、<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证书申请指南>)先到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入场登记和CA证书,然后在网上进行报名。投标人应随时关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出的文件澄清与更正等通知内容,如因投标人未及时上网查询,后果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8、 联系方式
招标人: 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地 址: 贵州省贵阳市瑞金北路101号
邮 编: 550001
电 话: 0851-86520365
传 真: 0851-86505551
联系人: 李先生
招标代理:贵州富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黔灵山路世纪财富中心B座14楼
邮编: 550001
联系人:邰女士
电话: 0851-84393685 13608582420
传真: 0851-84827846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地址:贵阳市遵义路65号
电 话:0851-88309675
日期: 2016 年 6 月 30 日
附件:本项目评标办法
第三章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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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2.1.3 |
第一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一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总报价、工期、工程质量目标及投标保证金金额;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管理机构相关图表; d.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e.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不得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 a.投标担保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b.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并按要求在投标文件中附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汇款单据或银行进账单彩色扫描打印件。 c.若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银行保函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若开户行不能开具保函,应有上级银行出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a.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d.授权委托书只能授权给一名委托代理人。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下列要求: a.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6)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且专业分包的工程量累计未超过总工程量的30%。 (7)投标文件中未出现下列情况: a.未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提供投标担保证明材料; b.开启的外层封套标段编号、投标文件封面的标段编号及投标函载明的标段编号不一致; c.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d.未提供银行信贷证明或提供了有条件信贷证明。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9)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0)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1)承诺的质量检验标准不低于招标文件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12)投标人未提供虚假材料。 (1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对本项目投标。 (1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无行贿犯罪记录告知函》。 (15)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所列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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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第一信封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包括备选人)、项目总工(包括备选人)、安全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9)投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含项目经理备选人)、项目总工(含项目总工备选人)、安全负责人近三年内在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中无犯罪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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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 |
1 |
第一信封评审结束后,按照招标人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第二信封进行开启,并当场计算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经投标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后,在整个评标过程中保持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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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2.1.1、2.1.3 |
第二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二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及承诺函文字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3)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未提交选择性报价。 (4)投标文件中未出现下列情况: a.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大写金额; b.投标函上的投标报价超出了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 c.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大写有错误且无法唱出; d.提交了调价函; e.开启的外层封套标段编号、投标文件封面的标段编号及投标函载明的标段编号不一致; f.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 (6)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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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 内容 |
编列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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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评标价:10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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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第二信封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招标人设置评标基准价下浮系数K,范围为0.5%~3%(步长0.5%),由投标人代表现场随机抽取。 评标基准价=B×(1-K)。 其中,B为“除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 将符合上述要求的投标价从高到低划分10个等差报价区间,对各个区间内的评标价进行第一次算术平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当投标人的评标价等于区间临界值时,列入较高一个区间计算平均值,因最高投标价已超出最高区间临界值,故不再列入最高区间计算平均值),然后再对各区间的第一次算术平均值进行第二次平均,所得出的平均值即为B值(若某区间没有对应投标人的报价,则进行第二次算术平均时扣除相应区间的个数)。 如果投标人认为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监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发生变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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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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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1) |
施工组织设计 |
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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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2) |
项目管理机构 |
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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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3) |
评标价 |
评分=评标价得分100分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E2; 其中: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2;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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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4) |
其他因素 |
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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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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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评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标价得分相等时,以评标时采用的信用等级较高的优先;评标时采用的信用等级也相同的,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则按业绩经验丰富者(按投标文件中提供并经过认定有效的单位业绩累计计)优先;业绩经验也相同时,以投标人注册资金多的优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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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经评标,存在关联关系的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同时列为相应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将按照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授予合同声明”的中标优先顺序授予合同。 | ||||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标价得分相等时,以评标时采用的信用等级较高的优先;评标时采用的信用等级也相同的,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则按业绩经验丰富者(按投标文件中提供并经过认定有效的单位业绩累计)优先;业绩经验也相同时,以投标人注册资金多的优先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l)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 项、第2.1.3 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l)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1.4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1.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1.6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2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 +B +C +D 。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4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