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贵州省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运高速公路交安设施备品备件采购已由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批准。项目业主(招标人)为贵州省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为贵州黔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源为高速公路通行费计划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合理低价法。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本项目为贵州省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运高速公路兴义、安顺、遵义、铜仁及都匀营运中心交安设施备品备件采购。
2.2采购材料及数量见下表:
序号 |
名 称 |
规格 |
单位 |
交货地点及数量 |
数量合计 | ||||
兴义 |
安顺 |
遵义 |
铜仁 |
都匀 | |||||
1 |
插拔式护栏 |
θ60 3.0厚 |
个 |
50 |
200 |
250 | |||
2 |
单向波形护栏端头 |
R160*4.0 |
个 |
200 |
100 |
300 | |||
3 |
单向波形护栏端头 |
R250*4.0 |
个 |
100 |
10 |
110 | |||
4 |
单向波形护栏端头 |
R750*4.0 |
个 |
100 |
20 |
120 | |||
5 |
九孔普板4.0 |
4230*310*85*4.0 |
块 |
300 |
200 |
400 |
200 |
1100 | |
6 |
波形梁三波板 |
4320*506*85*4 |
块 |
100 |
100 | ||||
7 |
防阻块 |
178*196*200*4.0 |
块 |
150 |
150 |
200 |
500 | ||
8 |
防阻块(三波板) |
个 |
100 |
100 | |||||
9 |
柱帽 |
140 |
个 |
50 |
50 | ||||
10 |
立柱(圆) |
140*4.5*2270 |
根 |
200 |
200 |
400 |
50 |
850 | |
11 |
波形梁立柱(方) |
根 |
200 |
100 |
300 | ||||
12 |
波形梁安装螺栓 |
M16*35 |
个 |
4000 |
4000 | ||||
13 |
波形梁安装螺栓 |
M16*40 |
个 |
1200 |
1200 | ||||
14 |
波形梁安装螺栓 |
M16*45 |
个 |
500 |
500 |
1000 | |||
15 |
波形梁安装螺栓 |
M16*50 |
个 |
300 |
300 | ||||
16 |
波形梁安装螺栓 |
M16*55 |
个 |
500 |
500 | ||||
17 |
波形梁安装螺栓 |
M16*60 |
个 |
500 |
500 | ||||
18 |
波形梁安装螺栓 |
M16*180 |
个 |
500 |
500 |
300 |
1300 | ||
19 |
波形梁安装螺栓 |
M20*180 |
个 |
500 |
500 | ||||
20 |
波形梁托架 |
个 |
200 |
150 |
350 | ||||
备注:此表材料数量为预估用量,实际供货数量会有所增减变化,最终以实际用量为准。 |
2.3计划供货时间:1年(从合同签订之日算起),具体供货时间及批次按招标人要求执行。
2.4 计划交货地点:兴义营运中心—潘家庄收费站;遵义营运中心—湄潭和习水收费站;安顺营运中心—白岩收费站;铜仁营运中心—梵净山东收费站;都匀中心—平塘收费站。
2.5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一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商,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
3.2 制造商应具有效的本次招标货物的交通部交通工程检测中心的交通工程批量生产合格证(产品范围包括交安设施材料钢护栏);应具有有效的ISO9000质量认证(认证范围覆盖本次招标货物)。
3.3 提供2014至2016年度财务报表,近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值不小于1000万元;营业利润平均值为正值。(注:若投标人2016年度财务报表尚未审计,则为2013年度~2015年度,如投标人存续期不足3年,则为自注册之日起的所有年度。)
3.4 本次招标只接受生产商投标。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不允许分包。
3.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投标文件均将被否决, 为避免出现上述关联情况,招标人建议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协商推选出信誉好、实力强的企业参与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及相关事宜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6月6日上午9:00至2017年6月13日17:00时止(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下同),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及相关图纸资料。首次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请办理CA认证证书后下载获取。
4.2 招标文件每合同段售价500元,现金支付,逾期不售,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和时间为2017年6月27日9时30分,请在该截止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文件1份递交至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区(贵阳市遵义路65号)。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体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中国采购与招标网、贵州省招标投标网、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贵州省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100号C栋
邮编: 550004
联 系 人: 杜女士
电话: 0851-86833235
传真: 0851-86833235
招标代理: 贵州黔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贵阳市观山湖区黔灵山路世纪金源国际财富中心A栋10楼
邮编: 550081
联 系 人: 张青
电话: 0851-85833273
传真: 0851-85822813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65号(原省展览馆)
电话:0851-88309621
招标公告核心要件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投标单位资质等级要求 |
1本次招标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商,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 2 制造商应具有效的本次招标货物的交通部交通工程检测中心的交通工程批量生产合格证(产品范围包括交安设施材料钢护栏);应具有有效的ISO9000质量认证(认证范围覆盖本次招标货物)。 |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
提供2014至2016年度财务报表,近3年(2014至2016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值不小于1000万元;营业利润平均值为正值。(注:若投标人2016年度财务报表尚未审计,则为2013年度~2015年度,如投标人存续期不足3年,则为自注册之日起的所有年度。) |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
1.没有正受到交通运输部或(及)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或招标人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 2.投标人没有正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3.投标人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请详述具体情况)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4.投标人近三年内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中无犯罪记录。 |
附录4 其他要求
提供2014年至今,省部级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本次投标产品中任意一项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 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投标价; b. 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者印章,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3款)。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投标货物数量及分项报价表、承诺函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若由授权代理人签署,投标函、投标货物数量及分项报价表、承诺函签署的日期应在授权委托书委托期限以内。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并符合投标人须知3.4.1款的要求: a.投标担保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b.若采用电汇,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并按照要求在投标文件中附汇款单据(或银行进帐单)、收款收据及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者扫描彩色打印件); c.若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银行保函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若基本账户开户银行不具备开具保函资格,则必须由开户银行的上级银行开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a.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下列要求: a.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6)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投标人须知3.7.4款的要求(正本一册、副本两册); (7)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未提交选择性报价。 (8)投标文件载明的交货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9)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0)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招标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1)投标人未提供虚假资料。 (12)投标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所列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之一的。 (13)如果未在投标货物数量及分项报价表中提供详细分项报价或其投标产品出现漏项,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14)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应附在投标文件正本内,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5)开标过程中,未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 a.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b.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及分项货物单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投标限价; c.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大写错误且无法唱出报价的; d.提交了调价函; e.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f.开启的外层封套合同编号、投标文件封面的合同段编号及投标函载明的合同编号不一致。 g.未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提供投标担保证明文件。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本次招标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交安设施材料制造商,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 (3)交安设施材料制造商应具有有效的ISO9000质量认证(认证范围覆盖本次招标货物),具有本次招标货物的有效的交通部交通工程检测中心的交通工程批量生产合格证(产品范围包括交安设施材料钢护栏)。 (4)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4.1条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4.1条规定; (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4.1条规定;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条款号 |
条款 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评标价:100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基准价的确定: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2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废标的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与投标货物数量及分项报价表中的投标报价不一致的之外,在最高投标限价75%~100%范围内(含75%和100%)的投标价的投标人数量不超过5(含5家)家时,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计算出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价;投标人数量超过5家时,不超过12(含12家)家时,在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中随机抽取1/2(由投标人代表或监标抽取,如不能整除,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计算出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价;投标人数量超过12家时,不超过20(含20家)家时,在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中随机抽取6家,(由投标人代表或监标抽取)计算出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价;投标人数量超过20家时,在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中随机抽取1/3(由投标人代表或监标抽取,如不能整除,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计算出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价。 如果投标人认为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监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发生变化。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 |
0分 |
2.2.4(2) |
项目管理机构 |
0分 |
2.2.4(3) |
评标价 |
评分100分 2、评标价得分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E2; 其中: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1;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0.5。 评标价保留两位小数 |
2.2.4(4) |
其他因素 |
0分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 |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2-3名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注册资金额大的优先;注册资金也相等的,有本次招标货物供货业绩多的优先。 若本次招标通过评审的投标人只有一家,本次招标项目缺少竞争性,否决全部投标。 | |
2 |
3.1.2(2)补充如下: 以下行为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 ①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 ④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 ⑤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 ⑦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 |
3 |
3.13~3.16不适用 |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招标人可采用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若信用等级也相等,则按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或其他方法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1 分值构成
(l)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 项、第2.1.3 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l)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项货物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项货物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1.4 货物数量及分项报价表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1)在招标人给定的货物数量及分项报价表中漏报了某项货物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货物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货物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货物数量及分项报价表中多报了某项货物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货物报价或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1.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1.6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 +B +C +D 。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