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州省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杭瑞高速公路(G65)铜仁服务区升级改造工程施工招标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贵州省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杭瑞高速公路(G65)铜仁服务区升级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以黔交建设[2017]157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招标人)为贵州省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为贵州黔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源高速公路通行费计划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评标办法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2.招标范围
2.1贵州省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杭瑞高速公路(G65)铜仁服务区升级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工作内容包括:景观园建(服务区内道路道牙、广场铺装、园路、汀步、木平台、栏杆、运动场、室外景观小品、花池和停车场)、景观绿化、垃圾 房、标志标线,给排水、电气、智慧服务区专项信息系统等改造工程。
2.2计划工期40天(计划2017年9月10日完工),缺陷责任期2年,绿化工程养护期1年。
2.3本项目划分为一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有效的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2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3.3 持有有效的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证书;
3.4 投标人2014年度~2016年度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均不应小于1。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对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7 投标人必须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为C级及以上的企业。
投标人应按照《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交建设[2016]279号文)及《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引用的补充通知》(黔交建设[2016]291号文)的规定填写最新的信用评价等级。投标人按以下优先顺序使用评价结果:(1)贵州省的信用评价等级;(2)交通运输部的信用评级等级;(3)投标单位注册地交通运输厅(局、委)的信用评价等级(注:①投标人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最新评价结果按《关于公布贵州省 2016年度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黔交建设〔2017〕73 号)中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房建专业引用;②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最新评价等级结果应填入交通运输部最新公布的评价结果并提供相关查询网址以便招标人进行查询;③投标人在注册地交通运输厅(局、委)评价等级结果应填入投标人注册地交通运输厅(局、委)最新公布的评价结果并提供相关查询网址以便招标人进行查询)。
以上同一优先级中,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优先于不分专业的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优先于非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
投标人在省交易中心报名时自行确定填报信用等级,如因投标人未查询或填报错误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其后果。
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4.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7 月13 日9:00至2017年7 月20 日17: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报名缴费后下载。下载后,凭系统凭证到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厅前台领取图纸。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500元,图纸、参考资料每套售价人民币2500元,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将不组织投标人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及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可自行考察。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 8 月 7日11时0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10时30分至11时00分将投标文件送至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区(贵阳市遵义路65号)面交贵州黔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具体开标室于当日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区获取。
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具体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的基本帐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帐户。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等,均应真实可靠。招标人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予以拒绝,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同时将其作假行为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中国采购与招标网、贵州省招标投标网、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上发布。
8、其他
8.1如果您是第一次来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请您携带好本企业的相关资料(详细内容请参照<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初次办理流程>、<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证书申请指南>)先办理数字证书。
8.2投标人应随时关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出的控制价、文件澄清与更正等通知内容,如因投标人未及时上网查询,后果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9.投诉、举报
9.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投诉书(包括不接受招标人对异议答复的申诉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投诉书应在公示之日起10内递交至受理部门;
(2)投诉人必须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本次招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
(3)投诉事项具体,并提供有效线索,可以查证;
(4)投诉书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应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由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应将授权委托书及其公证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5)投诉相关材料来源合法;
(6)有具体的请求及主张。
9.2就以下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10日期限内。招标人自受理异议之日起,应暂停投诉事项的招投标程序。
(1)对招标文件条款有异议的;
(2)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
(3)对中标候选人公示中的以下内容有异议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对以上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招标人的异议回复意见或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证明文件的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9.3.对招标人的投诉举报,或投诉事项牵涉到招标人有违规违纪嫌疑,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处理。
9.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贵州省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100号C栋
邮编: 550081
联系人: 杜女士
电话:0851-86833235
传真:0851-86833235
招标代理: 贵州黔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长岭南路178号茅台国际商务中心A栋22层
邮编: 550007
联系人: 李文静
电话: 0851-85833273
传 真:0851-85822813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地址:贵阳市遵义路65号(原省展览馆)
电话:0851-88309675
发布日期:2017年7 月12 日
招标公告核心要件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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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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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有效的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持有有效的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证书。 |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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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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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2014年度~2016年度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均不应小于1。 |
注:投标人应附2014年度~2016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含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等)的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应是合法注册和独立经营的会计师事务所(附相关证明材料)。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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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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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停产的行政处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破产状态; 2.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未在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3.投标人目前没有受到交通运输部或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或贵州省公路局作出的,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行政处罚; 4.投标人在贵州省公路建设市场未发生重大违约问题; 5.投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负责人)自2014年1月1日起在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中无犯罪记录; 6.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有关格式提交了投标人信用承诺。 7.投标人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为C级及以上(投标人可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www.qjt.gov.cn上查询本单位信用等级,应优先引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本项目信用评价结果按《关于公布贵州省 2016年度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黔交建设〔2017〕 73 号)中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房建专业引用),当从业单位无相应的评价记录时,按照《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交建设[2016]279号文)及《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引用的补充通知》(黔交建设[2016]291号文)的规定执行。) |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负责人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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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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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
1 |
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注册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的名称一致),持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5年(含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至少担任过1个房建项目的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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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工 |
1 |
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持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5年(含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至少担任过1条高速公路房建项目的项目总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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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负责人 |
1 |
工程师及以上职称,5年(含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持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 |
注:1、本次招标仅审查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负责人。投标人须按照本表要求将上述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附在表3-2“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负责人资历表”后。
2、投标人提供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等人员业绩如已列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可只提供“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业绩汇总表和分项明细表的网页屏幕打印资料(参考示例见后附图)予以认定。分项明细表中应明确表述本项目资格审查所需的个人业绩内容(比如:项目经理姓名可在“项目经理栏”查询,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姓名也可在“其他需要描述的标段信息”或者“主要工程量”等相关信息栏内查询)等等。如无上述信息,业绩审查时将不予认定该项个人业绩。网上信息在工程内容、公路等级、个人业绩等方面可能会因过于简略而导致投标人不满足资格审查要求,请投标人高度重视资料的申报工作,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完善网上信息。
3、投标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的业绩若未进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必须要提供有效的业主证明或省级交通(建设)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有当事人姓名的交(竣)工验收报告证明等彩色扫描件。
4、其他主要人员不需要提供资料。投标人一旦中标,在合同谈判时应提交上述人员相关资料,人员资历应满足附录5要求。上述人员一旦确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其更换比例不得高于30%。
5、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及安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应可从交通运输部http://www.moc.gov.cn/“资质资格”栏相关链接或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http://zjz.mot.gov.cn/“安全人员查询”栏相关链接(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公共查询平台)中查询到;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应可从http://www.coc.gov.cn/“注册建造师查询”栏链接中查询到,如从上述网站查询不到或与查询到的信息不符,则不予认定。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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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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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师 |
1 |
工程师或以上职称,5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至少担任过1个类似项目的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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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工程师 |
1 |
工程师或以上职称,5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至少担任过1个类似项目的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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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水工程师 |
1 |
工程师或以上职称,5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至少担任过1个类似项目的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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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工程师 |
1 |
工程师或以上职称,5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至少担任过1个类似项目的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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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机电工程师 |
1 |
工程师或以上职称,5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至少担任过1个类似项目的公路机电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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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计量负责人 |
1 |
工程师或以上职称,5年及以上建筑工程合同计量经验,至少担任过一个类似项目的合量计量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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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 |
1 |
助理会计师及以上职称,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担任过一个类似项目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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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工程师 |
1 |
工程师及以上职称,5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至少担任过一个类似项目质检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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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
1 |
3年工作经验,持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至少担任过一个类似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员。 |
注:1、本表人员在投标文件中不需要提供资料。投标人一旦中标,在合同谈判时应提交上述人员相关资料,人员资历应满足上表要求。上述人员一旦确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其更换比例不得高于30%。
2、投标人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尽管中标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中标人继续增派或雇佣这类人员,中标人在接到通知要求后应立即执行,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中标人承担。
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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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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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2.1.3 |
第一信封(商务和技术文件)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1)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和技术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辩;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工期及工程质量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承诺函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d.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管理机构相关图表; e.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 a.投标担保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b.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并按要求在投标文件中附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汇款单据或银行进账单彩色扫描打印件。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a.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辩,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d.授权委托书只能授权给一名委托代理人。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下列要求: a.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辩,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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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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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2.1.3 |
第一信封(商务和技术文件)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7)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且专业分包的工程量累计未超过总工程量的30%。 (8)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9)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0)承诺的质量检验标准不低于招标文件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11)投标人未提供虚假资料。 (12)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未同时对同一标段进行投标。 (13)投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负责人近三年内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方案查询系统中无犯罪记录。 (14)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5)投标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所列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之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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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2.1.3 |
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1)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辩;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投标价、工期及工程质量目标;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及承诺函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c.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附表九“合同用款估算表”; d.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含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合同用款估算表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3)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未提交选择性报价。 (4)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出现下列情况: a.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大写金额; b.投标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 c.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大写有错误且无法唱出; d.提交了调价函或提交了选择性报价; e.开启的外层封套标段编号、投标文件封面的标段编号及投标函载明的标段编号不一致。 f.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正副本份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若填写的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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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第一信封(商务和技术文件)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1的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的规定; (4)投标人的信用能力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的规定; (5)投标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的规定。 (6)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一种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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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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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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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
2.2.1 |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分值构成 |
(1)施工组织设计:50分 (2)项目管理机构:20分 (3)财务能力:7分 (4)业绩:20分 (5)履约信誉: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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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评标价计算方法 |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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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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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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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1) |
施工组织设计 |
50分 |
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
8分 |
基本分4.8分,根据合理性、针对性情况加0~3.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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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其措施) |
8分 |
基本分4.8分,根据合理性、针对性情况加0~3.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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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
5分 |
基本分3分,根据合理性、针对性情况加0~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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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
6分 |
基本分3.6分,根据合理性、针对性情况加0~2.4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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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
6分 |
基本分3.6分,根据合理性、针对性情况加0~2.4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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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
5分 |
基本分3分,根据合理性、针对性情况加0~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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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区正常使用保畅方案 |
4分 |
基本分2.4分,根据合理性、可行性情况加0~1.6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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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项目重点和难点工作的分析及保证措施 |
4分 |
基本分2.4分,根据具体、合理情况加0~1.6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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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
4分 |
基本分2.4分,根据合理性、针对性情况加0~1.6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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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2) |
项目管理机构 |
20分 |
项目经理资历 |
8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得4.8分,每增加1个高速公路房建工程施工项目经理业绩加0.8分,最高加3.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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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工资历 |
8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得4.8分,每增加1个高速公路房建工程施工项目总工业绩加0.8分,最高加3.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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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负责人资历 |
4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得4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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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3) |
财务能力 |
7分 |
财务能力 |
7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得4.2分,在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基础上,投标人2014-2016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达到6000万以上8000万元以下者,加1.4分。投标人2014-2016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达到8000万元及以上者,加2.8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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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4) |
业绩 |
20分 |
近3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施工经验 |
20分 |
2012年1月1日至今每具有一条高速公路房建工程施工业绩加5分,最高加2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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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5) |
履约能力 |
3分 |
履约信誉 |
3分 |
1、本着激励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本次招标根据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引用信用评价等级时,同一优先级中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本项目为房建工程施工专业评价)优先于不分专业的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优先于非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进行加、减分的奖惩。信用评价等级的认定,按《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交建设〔2016〕279 号)及《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评价结果引用的补充通知》(黔交建设(2016)291号文件执行。 2、投标人信用得分按下表的情形采用。 AAABC专业评价综合评价专业评价综合评价-专业评价综合评价+3.0+1.5+1.5+0.80.0-3.0-1.5 注:在引用上表时,非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视为综合评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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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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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增加: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双信封形式招标评标程序简介: (1)招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1项~第5.2.3项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2)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评审,确定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并对通过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综合评分。 (3)招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第5.2.6项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得分前A名(A值规定见“评标方法”)的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开标。 (4)评标委员会对已开标的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通过评审的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低的两名投标人依次作为后备的中标候选人。 (5)当投标人的评标价相同时,以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综合得分高的优先,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综合得分高也相同的,按信用等级高的优先;若信用等级也相同的,以投标人注册资金多的优先;注册资金也相同的,以递交投标文件时间靠前的优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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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款细化为: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开标记录;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六)否决的投标人名单以及否决理由; (七)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情况说明; (八)评分情况; (九)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十)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一)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三)评标附表。 对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第(十二)项内容中如实记录。 除第二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逐页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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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对通过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按照本章2.2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对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量化打分,按照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前A名的投标人的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开标并评审,最终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A值规定如下:
1)若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等于3家时,可不再进行商务及技术文件综合分值评审,直接进入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的评审。
2)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大于等于3家少于7家时,A=3;
3)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大于等于7家少于10家时,A=4;
4)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大于等于10家时,A=5。
当投标人的评标价相同时,以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综合得分高的优先,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综合得分也相同的,按信用等级高的优先;若信用等级也相同的,以投标人注册资金多的优先;注册资金也相同的,以递交投标文件时间靠前的优先。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财务能力: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履约信誉: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评标价计算方法
评标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财务能力: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履约信誉: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1.4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1.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1.6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对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3(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 2.2.3(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财务能力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3(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企业业绩计算出得分 D;
(5)按本章第 2.2.3(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履约信誉计算出得分 E。;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E。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证明可以按照其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4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在评审过程中,如通过第一信封(商务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
如通过第一信封(商务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在3个(含3个)以上的,招标人应当进行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开标;在对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如本项目采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1项(2)目规定的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方式,则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如本项目招标采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1项(1)目规定的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的,无须按照本章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第3.1.3项~第3.1.6项内容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