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乐治等六对服务区(停车区)提升改造项目,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发展规划的批复》(黔府函〔2018〕31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黔交〔2020〕1号)、省创建办下发的《关于做好2020年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独立加油站改造工作的通知》(黔高速美字〔2020〕2号)、《2020年贵州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老旧加油站)升级改造调度会会议纪要》、《关于2020年高速公路“厕所革命”建设改造任务的通知》、中国公路学会关于印发“2017年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实施方案”的函(公学函字〔2017〕03号)等文件要求,为提高我省高速公路服务新形象,结合地方产业发展规划,按照“体现特色、注重功能、经济适用、绿色环保”的原则,加快建设“服务规范、设施先进、彰显人文、群众满意”的高速公路服务区,拟对乐治等六对服务区(停车区)进行新建,采购人(项目业主)为贵州高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通行费,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双信封综合评估法。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乐治等六对服务区(停车区)提升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2.2建设地点:①乐治服务区位于毕节市纳雍县乐治镇,处于G76厦蓉高速织纳线段;②三棵树服务区位于黔东南凯里市,处于G60沪昆高速;③锦屏服务区位于黔东南锦屏县大同乡,处于S15松丛高速锦黎段;④好花红服务区位于惠水县好花红镇,处于G69银白高速惠罗线;⑤联山湾停车区于荔波县驾欧乡,处于S88榕麻高速驾荔段;⑥麻江服务区于黔东南州麻江县,处于G60沪昆高速。
2.3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平整、路面工程、交通工程、房建工程、机电工程、装饰装修、景观绿化等。
2.4招标范围及计划工期
(1)招标范围:完成本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工作。其中
①设计招标范围:乐治等六对服务区(停车区)提升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场地平整、路面工程、交通工程、房建工程、机电工程、装饰装修、景观绿化工程等相关附属工程)的建筑设计(含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后续技术服务等全部设计工作等);
②施工招标范围:乐治等六对服务区(停车区)提升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含施工图设计和设计变更范围内全部工程的施工(景观绿化工程除外)。即:完成本项目的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施工临时用电、用水报装及本项目正式用电、水、气、讯)等全部相关内容。
(2)计划工期:8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10月12日;计划交工日期:2020年12月31日(实际开工时间以开工令下发时间为准,包含施工图设计工作时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有效的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满足下表资质要求:
(1)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行业(公路工程)专业设计甲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2)若以联合体投标的,施工单位须同时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设计单位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行业(公路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和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中流动比率大于1(若新成立不满一年的公司可提供银行资信证明或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能力。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递交的投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联合体应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牵头人应为施工单位,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两家。联合体的任何一方不得再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再参加本次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3.3本次招标根据最新公布的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按以下原则进行引用:①优先引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的信用评价等级,如投标人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无信用评价等级,②则引用交通运输部评价等级,如无交通运输部评价等级,③则引用投标单位注册地交通运输厅(局、委)的信用评价等级。以上同一优先级中,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施工企业为房建专业、设计单位为附属类专业)优先于不分专业的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优先于非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若同一投标人出现多个“非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时,按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引用,即引用其中等级较高的评价结果)。各投标人应按照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交建设〔2018〕48号)及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交建设〔2016〕279号文件)及《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引用的补充通知》(黔交建设〔2016〕291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确定其信用等级。
联合体投标的,以信用等级低的一方确定联合体最终信用等级(即以设计和施工信用等级评价中较低的为准)。
按上述规定确定的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上的企业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本项目不接受信用等级评价D级企业提出的申请。
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本项目提出申请,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对同一合同段提出投标申请,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3.5总承包单位(包括总承包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得是本项目的初步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以上单位的附属单位)。
4.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0年09月14日上午9:00至2020年09月21日23:59时止(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下同),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获取。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500元,逾期不售,售后不退。
4.3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0年10月15日上午11时00分,请在该截止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文件1份递交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区(贵阳市遵义路65号)面交普诚正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5.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投标人应按照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6. 投诉举报的处理
6.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投诉书(包括不接受招标人对异议答复的申诉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投诉书应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递交至受理部门;
(2)投诉人必须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本次招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
(3)投诉事项具体,并提供有效线索,可以查证;
(4)投诉书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应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由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5)投诉相关材料来源合法;
(6)有具体的请求及主张。
6.2就以下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10日期限内。招标人自受理异议之日起,应暂停投诉事项的招投标程序。
(1)对招标文件条款有异议的;
(2)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
(3)对中标候选人公示中的以下内容有异议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对以上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招标人的异议回复意见或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证明文件的投诉,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不予受理。
对招标文件条款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接受而向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投诉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否则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不予受理。
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0851-86501071。
招标人受理投诉举报电话:0851-85916847。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州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贵州高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网站上发布。
8.其他
如果您是第一次来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请您携带好本企业的相关资料(详细内容请参照<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初次办理流程>、<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证书申请指南>)先办理数字证书。
投标人应随时关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出的控制价、文件澄清与更正等通知内容,如因投标人未及时上网查询,后果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9.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贵州高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310号高投大厦
联 系 人:莫工
电 话:0851-85916612
招标代理: 普诚正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路麒龙CBD中央商务大厦B1座17、18层
联 系 人:李宏毅、何敏
电 话:0851-85530222、15885845270
电子邮件:1041387326@qq.com
传 真:0851-84810818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贵阳市遵义路65号
2020年09月14日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企业资质要求 |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有效的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满足下表资质要求: (1)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行业(公路工程)专业设计甲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2)若以联合体投标的,施工单位须同时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设计单位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行业(公路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和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资格最低要求如下:
联合体 |
企业类别 |
企业资质要求 |
联合体牵头人 |
设计单位 |
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行业(公路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和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持有效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证书。 |
联合体成员 |
施工单位 |
同时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持有效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证书。 |
注:1、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两家。联合体的任何一方不得再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再参加本次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公路施工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承包工程范围承包工程,不得跨资质序列、越级、超范围承包工程;
2、按厅公路字[2011]114号文的规定,本次投标的投标人可不为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及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适用于公路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投标人)名录中的企业。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
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中流动比率大于1(若新成立不满一年的公司可提供银行资信证明或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
注: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仅审查联合体牵头单位财务报告。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类型 |
业绩要求 |
施工业绩 |
无业绩最低要求 |
设计业绩 |
无业绩最低要求 |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
1.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停产的行政处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破产状态; 2.投标人目前没有受到交通运输部或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作出的,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行政处罚; 3.投标人在贵州省公路建设市场未发生重大违约问题; 4.投标人在最新贵州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综合考核定级中,未被评价为D级;未进行评价的企业按《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交建设〔2016〕279号文件)和《关于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引用的补充通知》(黔交建设〔2016〕291号文件)(可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www.qjt.gov.cn上查询)规定确定的最新信用等级不为D级; 5.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须提供网页查询截图复印件); 6、投标人及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施工技术负责人)近三年(自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行贿犯罪记录(须提供网页查询截图复印件)。 注:因检察机关职能调整,不再由检察机关出具《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人 员 |
数 量 |
资格要求 |
项目经理 |
1 |
须具备公路工程专业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持有有效的建设或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注册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的名称一致)。 |
项目设计负责人 |
1 |
须具备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 |
项目总工 (施工技术负责人) |
1 |
须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八年以上工程管理经验。 |
注:1.本次招标仅审查项目经理、项目设计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
2.其他主要人员(如各专业工程师等附录6中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主要人员)不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资料。投标人一旦中标,在合同谈判时应提交上述人员相关资料,人员资历应满足上表要求。
3. 注册证书的注册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持证单位必须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正在办理变更的必须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其它证明无效)。
4. 项目经理、项目设计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不得在其他项目上任职(若被公示为其他中标项目拟派主要任职人员,视为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否则一经查实招标人将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中标资格。
5.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应可从http://www.coc.gov.cn/“注册建造师查询”栏链接中查询到,如从上述网站查询不到或与查询到的信息不符,则不予认定。
附录6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 |
资格要求 |
数量 |
备注 | |
施工单位 |
土建工程师 |
建筑类1名,交通类1名,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
2 |
|
质检工程师 |
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取得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
1 |
||
计量工程师 |
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
1 |
||
测量工程师 |
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
1 |
||
安全环保负责人 |
工程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持有省级及以上建设或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注册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的名称一致)。 |
1 |
||
设计单位 |
建筑分项负责人 |
高级工程师及以上。 |
1 |
|
交通工程设计分项负责人 |
高级工程师及以上。 |
1 |
||
工程造价分项负责人 |
相关专业工程师,持有住房及城乡建设部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
1 |
||
后续服务负责人 |
工程师及以上。 |
1 |
注:其他主要人员在本次投标时不需要提供资料。投标人一旦中标,在合同谈判时应提交其它主要人员的相关资料,人员资历应满足下表要求。人员一旦确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其更换比例不得高于30%。(上述人员配置为本项目投标最低人员要求,投标人中标后,发包人保留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实际需要增派人员的权力,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如相关法规有强制性规定的,其人员按相关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配备完善)
附录7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机械设备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备注 |
挖掘机 |
2 |
台 |
带破碎锤 |
装载机 |
1 |
台 |
|
砼输送泵 |
3 |
台 |
|
砂浆搅拌机 |
9 |
台 |
|
插入式振动器 |
9 |
个 |
|
平板式振动器 |
2 |
台 |
|
木工多用机床 |
2 |
台 |
|
钢筋切断机 |
2 |
台 |
|
钢筋调直机 |
2 |
台 |
|
钢筋弯曲机 |
2 |
台 |
|
钢筋机械连接设备 |
5 |
台 |
|
电焊机 |
5 |
台 |
|
电渣压力焊接 |
3 |
台 |
|
汽车起重机 |
4 |
台 |
|
卷扬机 |
4 |
台 |
用于井架 |
发电机 |
3 |
台 |
|
套丝机 |
3 |
台 |
|
弯管机 |
3 |
台 |
|
氧气焊设备 |
3 |
台 |
|
砂轮切割机 |
3 |
台 |
|
自卸汽车 |
9 |
辆 |
主要测量、测试设备表 | ||||
类别 |
仪器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测量 |
全站仪 |
台 |
1 |
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
水准仪 |
台 |
2 |
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 |
GPS |
台 |
1 |
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 |
回弹仪 |
台 |
2 |
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 |
靠尺 |
把 |
2 |
注:以上主要机械设备要求不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资料。投标人一旦中标,招标人将按照此表所列最低要求,审查进场的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当现场设备不能满足勘察、设计及施工的需要时,承包人应按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无条件按时增加相关设备。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第一信封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一致(联合体除外)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2.1.2 |
第一信封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财务状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类似项目业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项目经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项目设计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施工技术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施工机械设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 ||
2.1.3 |
第一信封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4项规定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款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 ||
承包人建议 |
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第一信封分值构成 (总分50分) |
承包人建议书: 10 分 资 信 业 绩:20分 承包人实施方案:20分 | |
2.2.1 |
第二信封分值构成 (总分50分) |
投标报价:50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且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综合得分按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名前三名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本项目的评标基准价。 注:(1)如果投标人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且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综合得分按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名前三名,但是在第二个信封开标现场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第5.2 款规定的第二个信封开标现场不计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情况,那么将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名下一个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递补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以此类推。 (2)满足计算评标基准价要求的投标报价不足三个时,按实际数量的投标报价的平均值计算评标基准价。 (3)投标人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综合得分相等时,以评标时采用的信用等级较高的优先;评标时采用的信用等级也相等的,以承包人建议书得分高的优先;承包人建议书得分也相等的,以购买招标文件时间较早的优先;购买招标文件时间也相同,则由评标委员会择优确定。 (4)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第二个信封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发生变化。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补2.1.1(1) |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
1、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 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 整。 2、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齐全,符 合招标文件规定;若由授权代理人签署,投标报 价函签署的日期应在授权委托书委托期限以内。 3、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文件)未存在如下任一 情形: a、未在投标报价函上填写投标总价大写金额; b、投标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 c、投标报价函中的投标报价大写有错误且无法唱 出; d、提交了调价函或提交了选择性报价; e、开启的封套项目编号、投标文件封面的项目编 号及投标报价函载明的项目编号不一致。 | |
2.2.4(1) |
承包人建议书评分标准 |
见附件1 | |
2.2.4(2) |
承包人实施方案 |
见附件2 | |
2.2.4(3) |
资信业绩评分标准 |
见附件3 | |
2.2.4(4)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见附件4 | |
其他 |
1、第二个信封澄清过程中,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应当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1)投标人拒绝确认算术性修正后的报价; (2)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通过第二个信封评审的投标人按综合得分(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得分与报价得分之和)由高到低顺序排序,推荐2-3 名中标候选人。当综合得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时;以评标时采用的信用等级较高的优先;信用等级也相等时,以承包人建议书得分高的优先,承包人建议书得分也相等时;以购买招标文件时间较早的优先;购买招标文件时间也相同,则由评标委员会择优确定。 |
附件1:
承包人建议书评分标准
满分10分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1 |
设计方案构思,理念 |
3 |
均按4个等级评定:“很好”计90%~100%,“较好”计80~90%,“一般”计70%~80%,“较差但可行”计60%~70%,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项因素的评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60%,低于满分值60%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评标委员会对此将作为细微偏差对投标人技术建议书予以适当扣分。 本项目由评标委员会按照上述规定,独立评分并签名,各项目以专家打分的平均值确定(当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时该平均值以各成员打分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当评标委员会成员为7人及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值计算)。 |
2 |
功能需求满足程度 |
4 | |
3 |
设计资料完整性 |
3 |
附件2:
资信业绩评分标准
满分20分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1 |
投标人与本项目相关的具体业绩 |
7 |
近五年(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已完工的项目)每增加1个房建工程的施工业绩加2分,最高加6分; 每增加1个房建工程的设计业绩加1分,最高加1分; | |||||||||||||||||||||
2 |
拟派现场的项目经理业绩 |
4 |
每增加1个房建工程的项目经理业绩加2分,最高加4分; | |||||||||||||||||||||
3 |
拟派现场的项目设计负责人业绩 |
3 |
每增加1个房建工程的项目设计负责人业绩加1.5分,最高加3分; | |||||||||||||||||||||
4 |
拟派现场的施工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业绩 |
3 |
每增加1个房建工程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业绩加1.5分,最高加3分。 | |||||||||||||||||||||
5 |
信用等级 |
3 |
1、本着激励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本次招标按照投标人的施工企业的最新信用等级及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交建设[2016]279 号文件)和《关于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引用的补充通知》(黔交建设[2016]291 号文件)(可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www.qjt.gov.cn 上查询)中相关规定执行。①优先引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的信用评价等级,如投标人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无信用评价等级,②则引用交通运输部评价等级,如无交通运输部评价等级,③则引用投标单位注册地交通运输厅(局、委)的信用评价等级。以上同一优先级中,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施工企业为房建专业、设计企业为附属工程专业)优先于不分专业的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优先于非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若同一投标人出现多个“非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时,按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引用,即引用其中等级较高的评价结果)。 若为联合体,则按联合体成员中最低信用等级进行引用。 2、投标人最终确定的信用得分按下表的情形进行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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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标准
满分20分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1 |
总体实施方案、施工组织计划 |
5 |
均按4个等级评定:“很好”计90%~100%,“较好”计80~90%,“一般”计70%~80%,“较差但可行”计60%~70%,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项因素的评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60%,低于满分值60%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评标委员会对此将作为细微偏差对投标人技术建议书予以适当扣分。 本项目由评标委员会按照上述规定,独立评分并签名,各项目以专家打分的平均值确定(当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时该平均值以各成员打分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当评标委员会成员为7人及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值计算)。 |
2 |
项目实施要点及管理要点 |
5 | |
3 |
交通保畅方案及保畅措施 |
3 | |
4 |
项目经理现场陈述(根据本项目的特点,进行现场简要陈述投标人拟采用的总体实施方案、实施要点、管理要点等。时间为15分钟) |
7 |
附件4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满分50分
投标 报价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偏差率 |
偏差率=100% ×|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报价得分 |
当投标人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1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0.5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用公式表示如下: 式中:F1=投标人报价得分; F=报价得分所占的百分比权重,F=50; D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D=评标基准价。 若D1≥D,则E=1;若D1<D,则E=0.5。报价得分最低为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