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G60沪昆高速(清镇段)红枫湖大桥、G56杭瑞高速(毕都段)抵母河特大桥、G60沪昆高速(镇胜段)北盘江特大桥等五座桥梁结构健康监测系统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G60沪昆高速(清镇段)红枫湖大桥、G56杭瑞高速(毕都段)抵母河特大桥、G60沪昆高速(镇胜段)北盘江特大桥、G60沪昆高速(镇胜段)虎跳河特大桥、G75兰海高速(崇遵段)韩家店Ⅰ号特大桥五座桥梁结构健康监测系统建设项目,已由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以2022年第15次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黔高速总议〔2022〕15号)进行立项,设计文件已由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以黔交审批〔2022〕33号、34号、35号文件批准,资金来自交通部补助车购税及通行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为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为贵阳城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现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标选择项目实施单位,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评标办法为综合评估法。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G60沪昆高速(清镇段)红枫湖大桥,该桥全长为654.18m,主桥为30m+102m+185m双索面独塔斜拉桥。
G56杭瑞高速(毕都段)抵母河特大桥,该桥全长881.5m,主跨采用538m单跨钢桁梁悬索桥。
G60沪昆高速(镇胜段)北盘江特大桥,该桥全长858m,主跨采用636m的单跨简支钢桁梁悬索桥。
G60沪昆高速(镇胜段)虎跳河特大桥,该桥全长1957.74m,上部结构跨径组合为5×50m+120m+4×225m+120m+5×50m+6×50m预应力混凝土T梁和预应力混凝土连续刚构。
G75兰海高速(崇遵段)韩家店Ⅰ号特大桥,该桥全长707.2m。桥梁跨径组合为8×30m(预应力混凝土简支T梁)+122+210+122m(连续刚构桥)。
2.2招标范围:G60沪昆高速(清镇段)红枫湖大桥、G56杭瑞高速(毕都段)抵母河特大桥、G60沪昆高速(镇胜段)北盘江特大桥、G60沪昆高速(镇胜段)虎跳河特大桥、G75兰海高速(崇遵段)韩家店Ⅰ号特大桥五座桥梁结构健康监测,包括系统深化设计、实施、系统运维和监测数据分析。
2.3标段划分为QLJKJC-01一个标段。
2.4工期(服务期):系统深化设计7日历天,系统实施60日历天,试运行3个月,免费系统运维期2年+投标人承诺增加免费运维期,免费监测数据分析2年+投标人承诺增加免费数据分析期。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具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3.2具有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证书,且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综合甲级资质证书;
3.3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CMA 证书);
3.4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备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需持桥梁隧道工程专业证书)
3.5 技术负责人资格要求: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备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需持桥梁隧道工程专业证书)
3.6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竞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
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资质: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综合甲级资质证书。
3.7对投标人的信用等级不限专业,但投标人有信用评价的各专业评价结果必须为C级及以上的企业,不接受信用等级评价为D及的投标人进行投标,信用评价的认定条件为:
3.7.1 设计单位按照《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交建设〔2016〕279号文件及《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引用的补充通知》黔交建设〔2016〕291号文件(可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http://jt.guizhou.gov.cn/上查询)规定确定的最新信用等级采用;
投标人最新信用等级按以下顺序引用(排序在前的优先,各层级均以最新公布的信用等级为准:“在新一年度的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前,上一年度对应的评价即为最新的信用评价。例如,2016年度贵州省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2016年度交通运输部的信用评价结果尚未公布,此时若从业企业没有2016年贵州省的信用评价,则应引用其2015年度在交通运输部的信用评价结果。引用时请注意评价结果公布的有效期规定。没有明确有效期的,按部评价规则有效期一年的规定认定,即公布日期的次年同一日为截止日”):
①我省的信用评价等级;
②交通运输部的信用评价等级;
③投标单位注册地交通运输厅(局、委)的信用评价等级(其专业评价包含的实际范围与我省的评价专业范围完全一致的,按照专业评价引用,否则按综合评价引用)。
以上同一优先级中,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优先于不分专业的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优先于非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若同一投标人出现多个“非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时,按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引用,即引用其中等级较高的评价结果)。
无上述3种信用评价等级时,其信用评价等级按以下原则确定(评价结果视为综合评价结果):
——没有发现不良信用记录的,按A级对待;
——有一般不良记录的,按B级对待;
——仅有1次达到直接定为D级不良记录的,或仅有2次达到直接定为C级不良记录的,按C级对待;
——发生直接定为D级不良记录超过1次的,或直接定为C级不良记录超过2次的,或直接定为D、C级不良记录合计2次的,按D级对待。
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认定,按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09〕733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3.7.2 检测单位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18〕78号)文件的中有关规定执行,以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http://www.ttiis.cn/)”中查询到的最新的信用评价结果为准;
关于D级的认定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78号的规定执行。
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联合体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各成员各自按以上原则分别进行认定。
3.8其他
3.8.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8.2没有受到交通运输部或(及)相关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
3.8.3投标人没有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3.8.4投标人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请详述具体情况)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次招标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3.8.5投标人在贵州省公路建设市场未发生重大违约问题;
3.8.6不存在投标人须知1.4.3、1.4.4规定之情形;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入场登记,并领取CA数字证书。
4.2领取CA数字证书后,请于2022年8月23日至2022年8月30日,每日上午00时00分至23时59分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网址:http://ggzy.guizhou.gov.cn/),明确所投标段,支付招标文件费用后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完成网上支付、招标文件等资料下载。
4.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人民币300 元/标段,图纸资料售价为人民币/元/标段,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2投标文件应为加密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9月13日11时00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予以拒收。开标时,投标人需携带CA锁(必须是生成投标文件时使用的CA锁)进行现场解密。
6、发布公告的媒体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网站”上发布。
7、其他
7.1 首次进入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投标人,需先到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入场登记和CA证书,然后才能在网上进行报名;单位名称已变更的投标人,应先到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完更名手续后才能在网上进行报名,以确保报名单位名称与现名称一致。
7.2投标人应随时关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发出的补遗书等通知内容,如因投标人未及时上网查询,后果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7.3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
8、投诉举报的处理
8.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投诉书(包括不接受招标人对异议答复的申诉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8.1.1投诉书应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递交至受理部门;
8.1.2投诉人必须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本次招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
8.1.3投诉事项具体,并提供有效线索,可以查证;
8.1.4投诉书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应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由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其公证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8.1.5投诉相关材料来源合法;
8.1.6有具体的请求及主张。
8.2就以下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10日期限内。招标人自受理异议之日起,应暂停投诉事项的招投标程序。
8.2.1对招标文件条款有异议的;
8.2.2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
8.2.3对中标候选人公示中的以下内容有异议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对以上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招标人的异议回复意见或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证明文件的投诉,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不予受理。
对招标文件条款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接受而向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投诉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否则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不予受理。
招标人受理异议的电话:0851-86509789。
行政监督部门: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电话:0851-85917735。
省交通运输厅投诉举报受理部门为建设养护管理处,电话为:0851-85992250。
9、联系方式
招标人: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花溪区开发大道1号
邮编:550004
联系人:张女士
电话:0851-85919508
传真:/
招标代理:贵阳城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花溪区花冠路南段大将山隧道进口
邮编:550081
联系人:刘工
电话:0851-83863329
交易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省中心)网站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65号贵州省展览馆
电话:0851-88309686
附件:
1、资格审查最低要求
2、评标办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投标人需同时满足以下资质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具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2、具有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证书,且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综合甲级资质证书; 3、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CMA 证书)。 注:若为联合体,计量认证证书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 |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
1、提供近 3 年(2019 年、2020年、2021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2、近 3 年的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比率不小于1。 注:若是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以上要求,并需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财务报表 |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
无 |
附录4 信誉最低要求(参考)
信誉要求 |
1.投标人在最新贵州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综合考核定级中及“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中未被评价为D级; 2.未进行评价的企业按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交建设[2016] 279号及《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引用的补充通知》黔交建设[2016]291号(可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www.qjt.gov.cn上查询)”文件规定确定的最新信用评定标准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18〕78号)文件精神进行判定。 |
注: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须符合上述要求。
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在岗要求 |
项目负责人 |
1 |
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备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需持桥梁隧道工程专业证书)。 |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或处于其他招标项目中标公示期或中标公示期已满但尚未签署合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
技术负责人 |
1 |
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备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需持桥梁隧道工程专业证书) |
注:人员职称证书颁发单位应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过核准备案的单位,中央单位颁发的高级职称应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中央单位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目录内的单位、专业、级别。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布的职称证书投标人应提供颁发机构或获得的职称人员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备案证明文件,否则评标委员会将不予认可。
附录6 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标段 |
人 员 |
数 量 |
资格要求 |
|
软件专项负责人 |
1 |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中级及以上证 书 |
安全负责人 |
1 |
中级及以上·职称 |
注:投标人一旦中标,上述人员的具体人选由采购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且经采购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上述人员必须为投标人正式自有员工。如中标人拟派驻的人员数量和资格条件不满足本表要求,采购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上述人员一旦确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其更换比例不得高于30%。
附录7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序号 |
设备名称 |
单 位 |
标段最低数量要求 |
|
无最低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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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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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投标人应在合同谈判阶段按本表的最低要求为本标段配备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在经采购人审批后作为投入本标段的主要设备且不允许更换。如投标人拟提供的设备数量和规格指标等不满足本表要求,采购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2.此表为最低要求,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但仍不能满足项目需要时,投标人必须按照采购人要求无条件增加设备,确保施工顺利完成。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名称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1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以评标时采用的信用等级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3)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4)标书款交纳时间较早的优先。 |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服务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电子保函(含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等)形式提交,电子保函开具的方式、保函有效期、提供的证明文件等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不适用) (5)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字、盖章的地方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7.3的规定。 (6)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a.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b.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提供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附的联合体协议书复印件,且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无成员增减或更换的情况。 (7)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1.11款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不适用)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3)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不适用) (14)投标人在开标记录表中确认的来自投标人自行填写进“电子交易平台”中开标信息板块中的内容(含: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工程质量、安全目标、工期、主要人员等)与投标文件中的相应内容一致。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a.投标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总额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总额限价,同时设置细目限价的细目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细目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不适用) (7)投标人在开标记录表中确认的来自投标人自行填写进“电子交易平台”中开标信息板块中的投标总报价与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大写金额一致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8)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9)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 ||||
2.2.1 |
分值构成 |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建议书:40分 主要人员:12分 数据分析及运维优惠条件承诺:8分 业 绩:30分 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价:10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基准价的计算方式: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最高投标限价90%~100%范围内的投标报价(投标函文字报价)作为有效报价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所有有效报价的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2 位小数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 细分项 |
分值 | |||
2.2.4 (1) |
技术建议书 |
40分 |
系统设计 |
10 |
均按4个等级评定:“很好”计90%~100%,“较好”计80~90%,“一般”计70%~80%,“较差但可行”计60%~70%,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项因素的评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60%,低于满分值60%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评标委员会对此将作为细微偏差对投标人技术建议书予以适当扣分。 本项目由评标委员会按照上述规定,独立评分并签名,各项目以专家打分的平均值确定(当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时该平均值以各成员打分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当评标委员会成员为7人及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值计算)。 | |
系统实施 |
10 | |||||
系统运维及数据分析 |
10 | |||||
项目进度、质量、安全保障措施 |
5 | |||||
本工程监测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分析 |
5 | |||||
2.2.4(2) |
主要人员 |
12分 |
项目负责人 |
6 |
1.满足资格条件得4分,本项满分4分。 2.参与过一座公路特大桥结构健康监测(或桥梁结构安全监测)得2分,本项满分2分。 需提供合同协议书及业主证明,上述证明能体现项目负责人参与过该项目。 | |
技术负责人 |
6 |
1.满足资格条件得4分,本项满分4分。 2.参与过一座公路特大桥结构健康监测(或桥梁结构安全监测)项目得2分,本项满分2分。 需提供合同协议书及业主证明,上述证明能体现项目负责人参与过该项目。 | ||||
2.2.4(3) |
评标价 |
10分 |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1=F-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1=F+偏差率×100×E2。 其中:F是评标价所占的权重分值,F=10;E1=0.2;E2=0.1。 (3)中间值按比例内插,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 |||
2.2.4(4) |
其他因素 |
业绩 |
30 |
1. 投标人近三年(2019年6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承担1座公路桥梁结构健康监测(或桥梁结构安全监测)项目(需至少包括①连续刚构(主跨跨径≥160m);②斜拉桥(主跨跨径≥300m);③悬索桥(主跨跨径≥500m其中一种桥型)得5分,本项满分5分(以签订的合同时间及数量计)。 2. 投标人近三年(2019年6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承担过1座公路桥梁主跨跨径1000米及以上特大桥桥梁结构健康监测(或桥梁结构安全监测)项目得5分,本项满分5分;(不能与第1项项目业绩重复) 3.投标人近三年(2019年6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承接过交通运输部下发的公路长大桥梁结构健康监测系统建设试点项目一个得5分,本项满分15分。(不能与第1、2条项目业绩重复)。 4.投标人主编或参编桥梁结构监测现行国家标准(GB)或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JT/T),每提供一项得 2 分,本项满分2 分。 5.投标人近 5 年(2017 年 7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一日)参加的桥梁监测相关的研究成果获得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的,得 3 分,本项满分3 分。 第1、2项业绩需提供合同协议书及业主证明,且上述证明材料能体现出桥梁类型、跨径和项目实施时间等。 第3项业绩需提供合同协议书及业主证明、交通运输部关于作为公路长大桥梁结构健康监测系统建设试点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4项业绩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提供相应标准封面及能体现编制单位的页面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第5项业绩需提供获奖证书。 | ||
数据分析及运维优惠条件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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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本项目专用条款要求免费系统运维2年及免费数据分析2年得2分。 每增加1年免费系统运维得1分,本项满分3分; (3)每增加1年免费数据分析得1分,本项满分3分。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独立评分并署名,各评审因素(投标人的信誉、投标价除外)得分均不应低于其评分满分值的60%,且各评审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7人或7人以上时,该平均值应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2.无效标条件:投标人或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在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和资格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不接受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 (5)投标人的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招标人设置的投标控制限价的; (6)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7)投标文件对本招标文件需承诺内容未作出承诺的; (8)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正文3.6.2条规定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3.在评标过程中,如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及资格评审的投标人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有效投标仍具有竞争性的,应当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说明。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得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2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D。
3.2.2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 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 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 提供虚假的业绩;
d.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评标结果
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