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解读

发布日期:2012-03-31 00:00 作者:高莉 来源: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字号:    
  一、什么是高速公路?
    答: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国家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向社会公告,专供车辆分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区域内的一级公路和高速公路连接线、匝道也属于高速公路的组成部分。
  二、什么是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答: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是指高速公路的防护、安全、排水、养护、绿化、服务、监控、通信、收费、供电、供水、照明和交通标志、标线及管理等设施、设备和专用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高速公路行政管理工作由谁负责?
    答:1、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全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联网收费管理工作和履行对高速公路经营服务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2、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交通安全宣传和治安、刑事案件的先期处置等工作;
    3、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高速公路管理有关工作。
  四、车辆如何出入高速公路?
    答:1、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在收费站入口领取通行凭证,在收费站出口交回通行凭证并按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收费人员需要识别车辆收费类别时,车辆驾驶人应当出示相应的有效证件;
    2、安装信号发生装置(OBU装置)的客车可以通过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ETC系统)道口出入高速公路。
  五、高速公路如何收费?
    答:收费高速公路实行全省联网收费;通行高速公路的货车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计重收费的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并出具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
  六、哪些车辆可以免费通行高速公路?
    答:1、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
    2、公安机关在辖区内高速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
    3、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4、按照规定从事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运输的车辆。
  七、如何保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设备计量准确?
    答:高速公路计重收费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按照规定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定期进行维护,保证其计量符合规定要求;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收费站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八、驾驶人员在哪些情况下有权拒绝交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答:高速公路经营者及其收费人员在收费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驾驶人员可以拒绝交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二)在车辆通行费以外代收任何其他费用,通行凭证赔偿费用除外;
    (三)收费不出具合法有效足额票据。
  九、车辆出站时不能提供通行凭证或者通行凭证损坏、遗失的,如何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答:1、由车辆驾驶人向高速公路经营者提供车辆驶入站信息,经高速公路经营者核查确认后,按照车辆驾驶人提供驶入站信息收取车辆通行费。因高速公路经营者的原因无法核实车辆驾驶人提供的信息的,也应当按照驾驶人提供的驶入站信息收取车辆通行费。
    2、车辆驾驶人不提供车辆驶入站信息或者提供的信息无法核实的,应当按照从出口处收费站到联网收费区域内最远端收费站的通行里程收取车辆通行费;
  十、高速公路通行凭证损坏、遗失如何赔偿?
    答:领取的通行凭证损坏、遗失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通行凭证工本费标准予以赔偿。
  十一、对拒交、少交、逃交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如何处理?
    答:1、高速公路经营者发现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拒绝或者限制其通行,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拒不补交车辆通行费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可以将车辆拖移到指定地点,及时报告并配合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查处
    2、对两次以上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者有权拒绝其通行,并向社会公布。
  十二、如何避免发生高速公路拥堵的情况?
    答:1、新建高速公路的收费道口设置,应当符合车辆行驶安全的要求,收费道口的数量应当符合车辆安全、快速通行的需要;
    2、已建高速公路收费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安全、快速通行需要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增设收费道口。
    3、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适应车流量的需要。
  十三、高速公路收费道口发生拥堵怎么办?
    答:1、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采取调整进出收费道口、启用便携式收费机等应急措施对车辆进行疏导。
    2、因缓解收费道口拥堵,确需快速疏导、分流车辆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临时免费放行车辆。
  十四、高速公路收费人员擅离职守,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如何处理?
    答: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公路经营者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向驾乘人员提供哪些信息?
    答:1、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收费站显著位置设置公告牌,公示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车辆运输鲜活农产品免交车辆通行费的有关规定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2、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收费站口、服务区和高速公路入口处、桥梁、隧道、涵洞等重要路段及区域逐步建立和完善电子信息平台,设置明显标志,及时发布交通状况、气象信息、安全注意事项、施工作业、收费标准等有关服务信息,并保持完好。
  十六、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提供哪些服务项目?
    答: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提供短暂休息、入厕、停车、饮水、车辆加水等免费服务和加油、购物、餐饮、汽车维修等经营性服务,并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经营性服务的收费价格,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
  十七、高速公路服务区提供的服务设施或者服务行为不符合规范要求如何处理?
    答: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高速公路经营者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八、高速公路的养护工作由谁负责?
    答: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高速公路养护、绿化和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十九、高速公路经营者如何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
    答:1、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日常养护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高速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或者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进行修复或者排除险情;
    2、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况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安全通行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或者改造;
    3、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维护交通标志、标线,保持交通标志、标线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并根据高速公路路网结构的变化和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4、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的监控、照明、排水、通风、报警、消防、救援、安全防护等附属设施,保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和正常使用。
  二十、如何减少养护作业对高速公路行车的影响?
    答:1、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按照工期施工,不得无故拖延。
    2、高速公路经营者组织实施高速公路中修、大修或者改建工程项目的,应当提前15日将高速公路保畅方案报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
    3、养护施工需要对高速公路双向全幅封闭、单向全幅封闭借用对向车道分流车辆或者占用单向一个车道作业的路段在2公里以上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将制定的养护施工组织方案和保畅方案报请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除紧急情况外,在养护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将施工路段、施工时间、车辆分流路线等信息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在施工路段前方及相关入口处设置公告牌。
    4、高速公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标志图案。进行作业时,养护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二十一、哪些情况下可以开启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
    答:1、因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确需临时开启的;
    2、因处置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或者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开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者意见后决定,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实施并按照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二十二、擅自开启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的如何处理?
    答:擅自在高速公路防护栏开口和开启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三、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怎么办?
    答: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因故障停驶时,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驾驶人应当迅速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车辆移入紧急停车带,设置警示标志;难以移动的,车辆驾驶人应当在来车方向150米外设置警示标志,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且迅速报警。禁止在高速公路行车道、桥梁、匝道上和隧道内停放、检修车辆。
  二十四、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答:1、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互相通报,并立即派员赶赴现场。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抢救受伤人员、调查处理交通事故、维持事故现场交通秩序直至恢复交通;
    3、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路产损失的调查处理和组织事故车辆的清障救援,被清障救援车辆当事人应当配合;
    4、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受损设施的恢复和路面污染物及障碍物的清理。
  二十五、如何应对高速公路突发事件?
    答: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根据实际需要组建高速公路应急救援队伍,配备适应抢险救援需要的设备及物资,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建立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动协调工作机制,组织高速公路应急演练,按照各自职责建设相应的高速公路应急管理平台,建立互通互联和资源共享的高速公路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提高高速公路应急管理效能。
   二十六、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影响影响公路安全、畅通怎么办?
    答: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影响高速公路通行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排除危险。损坏严重难以及时修复的,以及装载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协助抢修和救援,尽快排除危险。
  二十七、哪些情况下可以关闭高速公路?
    答:遇有高速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关闭高速公路的,应当征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意见。关闭高速公路的情形消除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者开通高速公路。
  二十八、高速公路用地包括哪些范围?
    答:1、高速公路及其匝道、连接线边沟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区域;
    2、高速公路及其匝道、连接线无边沟的,为路缘石外缘起不少于5米的区域;
    3、高速公路桥梁为桥梁垂直投影面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区域;
    4、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养护及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二十九、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哪些行为?
    答:1、擅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
    2、非法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临时设施或者非法加水、洗车;
    3、抛洒、堆放、焚烧物品,倾倒垃圾,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4、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5、进行采石、取土、采空作业;
    6、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或者掉落、遗洒、飘散;
    7、其他侵占、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和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
  三十、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包括哪些范围?
    答: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30米,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高速公路匝道、连接线用地外缘起向外20米的区域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弯道内侧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三十一、如何保护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答:1、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2、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扩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高速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3、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
  三十二、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怎么办?
    答:造成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接受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并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缴纳赔(补)偿费。危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三十三、什么是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行为?
    答:车货总质量或者车货总体外廓尺寸超过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行驶的行为。
   
  三十四、车辆确需在高速公路上超限运输行驶的怎么办?
    答:1、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超限运输申请;
    2、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三十五、擅自在高速公路上超限运输如何处理?
    答:未经批准,车辆擅自在高速公路上超限运输行驶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六、高速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怎么办?
    答:高速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150米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高速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应当及时报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三十七、高速公路相关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如何处理?
    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未及时督促高速公路经营者履行养护义务的;
    (三)收取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或者罚款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四)违法扣押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押车辆、工具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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