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修订宣传解读稿

发布日期:2020-03-30 15:20 作者: 来源: 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字号:    

为贯彻落实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和《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我省对2013年制定出台的《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管理和使用。重要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要求,电动自行车产品生产许可和目录管理转换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2018年7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联合发布《关于发布电动自行车产品由许可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安排的公告》,明确提出中国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转为CCC认证管理,过渡期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自2019年4月15日起,电动自行车产品未获得CC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因此,我省《办法》在修订中明确要求: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应当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按规定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销售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销售包装上标注的内容应当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相符合。禁止生产、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二、合理设置过渡期,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新修订的《办法》明确规定,2019年4月15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的,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对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发放号牌、行驶证;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发放临时通行标识。临时通行标识有效期3年,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悬挂临时标识,并遵守道路通行管理的有关规定,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取消登记牌、证工本费。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积极响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呼应,《办法》修订取消了电动自行车登记收取牌、证工本费的规定,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四、强化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法律责任。电动自行车拼装、改装行为严重影响电动车的驾驶性能,也直接影响到驾驶人员乃至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因此,此次修改明确禁止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禁止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禁止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以保障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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