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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印发《贵州省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所属领域: 交通运输
发文字号: 黔交办〔2022〕11号 成文日期: 2022-04-02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22-04-06
废止日期: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印发《贵州省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交办〔2022〕11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属各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贵州省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有关单位应对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终止与善后等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交通设施毁损、人员伤亡、交通阻断、生态环境破坏等后果,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疏散或者救援人员,抢修设施,保障通行,提供紧急运输保障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省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成立贵州省交通运输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和贵州省综合交通运输安全应急指挥部。贵州省交通运输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是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应急管理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指导、研究部署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应急管理工作。贵州省综合交通运输安全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省除道路交通以外(主要包括水上、铁路、民航、城市轨道交通、邮政等)的其他综合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工作。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在各市(州)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设立或者指定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和响应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负责本系统单位内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设立或者指定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和响应高速公路、道路运输、水上交通、交通建设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省公路局负责本系统单位内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设立或者指定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和响应国省干线公路及所属交通建设工程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厅属其他单位和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设立或者指定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和响应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贵州交通信息与应急指挥中心是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值守、信息接报处理、综合协调、统计分析、总结评估等职责,负责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应急保障、指挥调度、信息发布、调查评估等工作。

第四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活动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协调联动的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体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有关单位应当会同应急、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卫生、气象、地震、消防等有关部门建立应急联动协作机制,合力应对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第五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应当建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工作联动的机制,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减灾相统一,推动应急管理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编制并发布全省交通运输应急体系发展规划,统筹指导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应急体系建设等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发布地方交通运输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统筹规划指导本辖区应急体系建设等工作。

厅属有关单位依照全省交通运输应急体系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专项应急建设规划,统筹本系统应急体系建设。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制定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结合职能职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要求,制定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可能需要提供的交通运输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应急管理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监测预警、应对处置、应急保障、恢复与重建、信息发布、培训与演练等具体内容。

第九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程序应当符合《贵州省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与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应急预案衔接一致。

第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有关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共交通工具、重点港口和场站的经营单位以及储运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交通运输企业所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形势发展和演练验证,适时修订。

第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有关单位,以及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和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应急工作实际需要,完善应急装备、应急物资和运力储备,形成工程机械类、应急处置类、后勤保障类、应急物资类等物资类目,确保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道路运输、水上交通和工程建设领域救援抢险物资高低搭配、互为补充、全面覆盖。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有关单位,以及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维护、管理和调拨制度,配备必要的应急指挥交通工具和应急通信装备,及时维护和补充更新,确保应急物资装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内应急装备、应急物资、运力储备和应急队伍的实时情况及时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将本单位应急装备、应急物资、运力储备和应急队伍的实时情况及时报主管部门和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有关单位可以根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建设交通运输专业应急队伍。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队伍。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应急队伍应急专业知识技能和人员身体心理素质建设,定期组织训练,加强专业应急队伍与非专业应急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及演练,提高协同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有关单位可以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采取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与社会救援力量建立必要的应急合作关系。

第十六条  所有列入应急队伍的交通运输应急人员,其所属单位应当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人员的人身风险。

第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有关单位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鼓励志愿者参与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活动。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有关单位应当组建应急专家库,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高决策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制度,创新培训方法,采用“线上+线下”“理论+实操”等教学模式,提高培训人员覆盖率、培训课程资源利用率、培训效果实效率。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应急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有关单位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编制公路、水路、道路运输险情事故避险、自救系列科普读物等宣教材料,普及应急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建立面向社会公众的应急科普宣教渠道,多种形式和方式开展宣传教育。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有关单位,应当根据行业内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类型和特点,结合职能职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并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重点推进“不提前通知、不预设脚本”的全流程盲演,做好总结与评估。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本地区、本单位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类型和特点,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上报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做好总结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有关单位应当鼓励、扶持研究开发用于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以信息化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编列应急资金年度预算,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安排应急专项经费,保障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

应急专项资金和经费主要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及修订、应急培训演练、应急装备和队伍建设、日常应急管理、应急宣传以及应急处置等。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有关单位应当完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保障体系,做好前端感知设备建设、维护与更新。根据地域特征,丰富自然灾害预警监测手段,实施重点领域运行监测全覆盖。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有关单位应当依托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建立健全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水平。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有关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有线、无线、卫星通信等技术,建立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通信主系统和备份系统。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有关单位负责本辖区、本系统内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危险源管理工作,定期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全面掌握本辖区、本行业和领域各类风险隐患情况,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并责成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组织开展企业内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危险源辨识、评估工作,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危险源监控与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有关单位应当建立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风险研判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交通运输的相关信息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必要时同相关部门进行会商,评估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损害,研究确定治理措施,制定应对方案。对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有关单位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基础信息数据库,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设施和人员,对突发事件易发区域和节点加强监测。

第三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有关单位及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种类、特点和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应急值守工作制度,配备必要值班设施和人员,规范值班内容和流程,落实值班责任,建立交通领域核心岗位24小时在岗值守、重要岗位24小时值班、其他岗位24小时备勤制度。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收集、统计、分析、报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有关单位应当与应急、气象、旅游、水利、公安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获取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迅速向本辖区、本系统相关单位通报,预先做好应对准备。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和可能发生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特点,采取相应措施:

(一)启动相应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响应;

(二)根据需要启动应急协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

(三)按照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导交通运输建设施工、客货运输、公路营运企业采取相关预防措施;

(四)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跟踪监测,加强值班和信息报告;

(五)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发布相关信息,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提出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的运力和装备,检测用于疏运转移的交通运输工具和应急通信设备,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七)加强对交通运输枢纽、重点交通设施、重点场站、重点港口、码头、重点公路线路及航道的巡查维护;

(八)预警级别和可能发生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危害性产生严重后果时,可采取停工、停产、停运等措施;

(九)法律、法规或者所属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的其他应急措施。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以及所属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决定,相应调整或者停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部署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有关部门请求交通运输部门协助和配合应急处置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应急处置所需要的行动规模与相关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协调应急力量给予协助和配合。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有关单位及交通运输企业在获悉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及时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所属地方人民政府报告,信息报告要求应该符合《贵州省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并依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报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十六条 报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当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性质、基本过程、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内容。按初报、续报、终报的次序依次报告,做到“初报快、续报准、终报全”。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可以先电话报告,但应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级别报告时限要求尽快跟踪核实、补充完善信息内容。

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或者参与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有关单位应当根据《贵州省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预案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采取相应措施:

(一)组织疏散、撤离受困人员和重要财产,协助搜救突发事件中的遇险人员,组织应急物资运输;

(二)调集人员、物资、设备、工具,对受损的交通基础设施进行抢修、抢通或搭建临时性设施,满足交通建设和运输正常需要;

(三)对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控制,设立警示标志,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四)必要时请求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驻军、预备役部队、消防部队、民兵,启动联合机制,开展联合应急行动;

(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以及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

(六)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或者授权及相关规定,统一、及时、准确的向社会和媒体发布应急处置信息;

(七)其他有利于控制、减轻和消除危害的必要措施。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超出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有关单位处置能力或管辖范围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请求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资金、物资、设备设施、应急队伍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请求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突发事件发生地周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三)请求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派出现场工作组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给予指导;

     (四)按照建立的应急协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

第三十九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组织、调度和指挥。    

第四十条  当其他行业领域发生重大级别及以上突发事件需要交通运输部门协助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有关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应急处置专用临时通道,保证突然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物资、设备等运输车辆的优先免费通行。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可以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相关设备和其他物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终止与善后

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负责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人民政府的决定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第四十三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有关单位应当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查明突发事件发生的经过与原因,总结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四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扶持遭受突发事件影响行业和地区发展的政策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恢复重建规划,制定相应的交通运输恢复重建计划并组织实施,重建受损的交通基础设施,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破坏及影响。

第四十五条  因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被征用的交通运输工具、装备和物资在使用完毕应当及时返还。交通运输工具、装备、物资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补偿。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有关单位及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制度,严格落实应急管理责任制。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

 监督检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应急组织机构建立情况;

(二)应急预案制订及实施情况;

(三)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四)应急队伍建设情况;

(五)危险源监测情况;

(六)信息管理、报送、发布及宣传情况;

(七)应急培训及演练情况;

(八)应急专项资金和经费落实情况;

(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系统内交通运输建设施工、客货运输、公路营运企业等单位应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有关单位应当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12月20日印发的《贵州省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关于《贵州省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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