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届次: | 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
建议标题: |
关于明确新增国省道管养主体及提高省市对农村公路养护经费补助比例及标准的建议 |
建议编号: |
第248号 |
正 文: | 21-248-A 独办.docx |
回复内容: |
谢启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新增国省道管养主体及提高省市对农村公路养护经费补助比例及标准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普通国省道 2013年5月,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分别批复《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年-2030年)》、《贵州省省道网规划(2012-2030年)》。我省普通国道网由6条纵线、7条横线和3条联络线组成,规划里程由2664公里调增至8557公里,全面连接我省县级及以上行政区。普通省道网由6条省会放射线、20条纵线、18条横线和34条联络线组成,规划里程由7262公里调增至18218公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规划里程共计2.68万公里,调增1.69万公里,覆盖90%的建制镇、70%的乡,原县道1102公里、乡道104公里、村道128公里共1334公里调整为国道,原县道9842公里、乡道2514公里、村道2094公里、专用公路55公里共14505公里调整为省道。 规划调整后,由于从国家层面未明确调整后的普通国省道管养事权,成品油费税改革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仍按原口径下达我省,无法承接调整后的新增普通国省道管养费用,我省仍维持原有管养模式,即由农村公路调整为新增国省道的继续由地方管养,原国省道由省直养。为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国务院正组织研究交通运输领域的事权划分方案。方案批复后,我省将严格按照批复方案及时开展相关工作,理清普通国省道的管养关系,并按相关标准测算养护资金,确保普通国省道建管养健康有序发展。 二、关于农村公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及《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我省已基本完成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目前我省农村公路养护现状为: (一)养护责任的划分: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 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所属交通运输管理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编制养护建议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落实管理养护任务,检查验收管理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县(市、区)公路管理所具体承担辖区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负责拟订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乡道管理养护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的管理养护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各乡(镇)应通过内部编制调剂,设立农村公路管理站,配备专、兼职管理养护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协助县(市、区)公路管理部门开展乡道的路政管理。有条件的乡(镇)可从本级财政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二)养护资金的筹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通过验收接(列)养的农村公路,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元的标准安排,集中用于农村公路的大中修、水毁抢修及修复、桥梁的改建加固、安保工程等养护工程。 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正常养护,村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600元、乡道泥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元、乡道油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3000元、县道泥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2000元、县道油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6000元,集中用于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等养护工程。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逐步增加。 (三)办理意见。随着我省农村公路养护里程的不断增加、技术等级的不断提高,所需养护资金也逐年加大,养护资金存在缺口,导致部分农村公路路况比较差。下一步工作中,我厅将积极协调主管部门调整“7351”政策,提高补助标准,并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将承担的小修保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提高补助标准,争取多渠道融资,加大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投入。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5月24日 (附注: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