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66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18-06-14 15:12 来源:厅办公室 字体:[     ]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建议标题:

关于请求统筹解决高速、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中占用林地和基本农田问题的建议

建议编号:

第662号

正  文: 78-664-A  主办.docx
回复内容:

蒙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请求统筹解决高速、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中占用林地和基本农田问题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我厅与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农委会商,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问题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15年第35号令)、《贵州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黔林资通〔2016〕192号)等文件主要是针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类型、使用林地的分级管理、林地保护等级的调整、使用林地类型的划分、使用林地的申请和审核审批的程序、期限及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管理等内容作出了有关规定。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根据长期占用林地的类型和面积不同,由不同级别的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高速公路建设主要是为了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地方人民政府有责任有义务配合项目建设业主办理相关手续。

建议中提到的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涉及Ⅰ级保护林地的,属于禁止使用林地的项目。但项目符合《贵州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中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整条件和范围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若项目涉及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点生态区域,需调整功能区的,应先申请调整重点生态区域功能分区,根据调整结果申请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另省级重点项目可以申请控制性工程先行使用林地手续,建设项目不能占用一级保护林地的,需调整一级林地规划后才能办理相关手续。调整规划的过程需项目建设业主统筹,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征地拆迁协调指挥部、林业主管部门按照“集约、节约”使用林地的原则充分论证后,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调整规划范围。

二、基本农田调整规划的问题

耕地是我国最宝贵的资源,关系十几亿人吃饭大事,必须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依规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严格保护耕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进一步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明确规定: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通过国土资源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科学、合理地协调处理好项目建设与耕地保护关系,加快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改善地方交通运输条件,促进资源的开发利用,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助推全省脱贫攻坚和同步小康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按照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推进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交通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难以避让基本农田的,需项目建设业主在可研阶段对其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基本农田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后,按要求在预审阶段报送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申请调整土地利用整体规划,但需地方人民政府和地方国土部门配合完成。

为解决我省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使用林地和占用基本农田前

期手续办理中存在的困难,我厅与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进行了多次专题座谈,并建立联席机制,“定期、不定期”就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进行沟通协调,确保营造良好和谐的施工环境,过程中仍需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土、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充分支持和配合。

感谢您对我省交通工作的支持,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做好本职工作,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拓宽思路,积极思考,以人为本,立足群众,更好为贵州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指导和服务。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611


(附注: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