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两公开一监督”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5-12 09:40 来源:厅办公室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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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两公开一监督”制度(试行)》的通知


黔交〔2020〕2号

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两公开一监督”制度(试行)》已经厅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4月30日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的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

(二)上报省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审定的政府规章草案和重要工作报告;

(三)制定代省政府起草或者由省交通运输厅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四)制定全省交通运输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重要工作部署;

(五)制定涉及群众利益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交通运输政策措施;

(六)制定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改革的重大措施;

(七)交通运输领域重大建设项目安排;

(八)其他交通运输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信访事项决策以及省交通运输厅内部人事、财务等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在厅党委领导下进行,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到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省交通运输厅重大行政决策一般由厅长办公会作出,凡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规定应当由党组(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必须提交厅党委会议最终研究决定。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重大行政决策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贵州省情和全省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六条 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省交通运输厅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严格执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七条 拟提交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办公会或厅党委会议研究的决策事项,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厅长(厅党委书记)可以直接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二)副厅长(厅党委委员)报请厅长(厅党委书记)同意后可以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三)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报请分管副厅长(厅党委委员)和厅长(厅党委书记)同意后可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提出后,根据厅机关处室、厅直属单位职能职责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职责的,厅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可以提出牵头单位的建议,由厅长(厅党委书记)或副厅长(厅党委委员)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第十条 决策事项涉及厅机关其他处室、厅属其他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省交通运输厅系统外的单位职责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程序事先征求其意见建议,需以厅名义行文的,由决策承办单位按程序呈报分管副厅长签发,并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提交会议讨论时同步提交意见采纳情况。决策事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厅长办公会或厅党委会议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决策事项与有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和载体,公布决策草案名称及主要内容、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等。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十四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结束10日内,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制作听证报告,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对条件不成熟或其他原因未能吸纳的公众意见,视情况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十六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对论证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专业性负责,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第十七条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遴选或邀请在本领域有专业造诣、认可度高的专家或专业机构,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十八条 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可从交通运输部专家库、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中抽取,也可邀请高校、科研机构、相关部门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进行。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参与论证的专家提供决策草案、起草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邀请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邀请列席厅长办公会或厅党委会议的,应当事先报请厅长(厅党委书记)同意。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不稳定因素、指标、等级予以评估,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公共安全风险评估对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者其他较大社会治安隐患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生态环境风险评估对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财政金融风险评估对财政金融风险、经济损失、预期效益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风险已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工作同步组织。

第二十一条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座谈咨询、问卷调查、数据分析、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根据分析论证情况,按照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类别,确定决策实施后可能造成的风险等级,作出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

(四)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

(五)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

第二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将评估报告,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厅长办公会或厅党委会议审议,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存在高风险的,可以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对存在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实施决策;对存在低风险的,可以实施决策。对于可以实施的决策,要妥善处理好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四条 决策草案提交厅长办公会或厅党委会议讨论前,由厅法规处负责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厅长办公会或厅党委会议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厅法规处应当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厅长办公会或厅党委会议讨论。

第二十五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决策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等。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厅法规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厅法规处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二十八条 涉及交通运输行业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依照省相关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规定,对决策草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二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厅长办公会或厅党委会议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决策草案涉及交通运输行业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厅法规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决策草案提交厅长办公会(厅党委会议)讨论,由厅长(厅党委书记)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厅长(厅党委书记)最后发表意见。厅长(厅党委书记)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三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决策事项相关实施单位、厅法规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讨论决定决策事项的会议。

第三十二条 决策草案经厅长办公会(厅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相关文件由厅长(厅党委书记)签发。会议讨论不通过的,不得实施。

会议讨论决定修改的,属非原则性、非实质性或文字性的修改,由厅长(厅党委书记)签发;属重大原则或者实质内容的修改,应当按照程序重新提交会议讨论。

会议讨论决定搁置的,搁置超过1年期限,决策草案自动废止。

会议决定再次讨论的,应当择时组织再讨论,并作出通过、不通过或者修改、搁置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和载体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由厅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承担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等工作。

第八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三十五条 厅长办公会或厅党委会议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由厅办公室(党委办公室)通过会议纪要等形式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涉及重点工作的事务性督查,由厅综合处负责跟踪督办。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决策执行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厅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由厅长办公会或厅党委会议按照程序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厅长办公会或厅党委会议认为有必要。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决策后评估机构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向决策执行单位、相关行业性组织和决策实施的相对人充分了解情况,运用文件资料审阅、个别访谈、座谈会、问卷调查、网络媒体、决策效果监测点反馈等方法采集决策实施信息。

第三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在启动后6个月内完成,后评估期间不影响原决策的实施。决策后评估机构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撰写决策后评估报告。

第四十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厅长(厅党委书记)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确需进行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入决策程序。

第九章 监督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严格按照“两公开一监督”(决策事项公开、实施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厅长办公会或厅党委会议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厅长办公会或厅党委会议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况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厅直属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调整和监督等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两公开一监督”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让党员群众更好地参与和监督决策制定、实施,进一步提高交通运输工作的透明度,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两公开一监督”,是指省交通运输厅决策事项、实施结果按程序依法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处室、厅属单位(以下统称为厅公开责任单位)承办和执行厅党委会议或厅长办公会的决策事项,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两公开一监督”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推进决策事项公开、实施结果公开放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交通运输部各项决策部署的自觉行动上来,以公开促落实、促发展。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和群众民主权利,落实党员和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全厅系统党员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切,以公开促监督、促改进,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坚持分类实施。对厅党委会议作出的决策事项,除依法依规不宜公开的事项外,遵循先党内后党外原则,一般应当公开;对厅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事项,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主动向社会公开,或者按照政务公开相关规定依申请公开。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遵守法律,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的全过程,科学规范决策事项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公开工作和接受监督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 厅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是省交通运输厅“两公开一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的“两公开一监督”工作。厅公开责任单位在厅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具体负责“两公开一监督”工作。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党委会议和厅长办公会根据决策与党员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涉及全省交通运输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交通运输决策事项和实施结果,一般向社会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交通运输部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领导同志讲话精神的意见和措施;

2.讨论需报省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审定的政府规章草案和重要工作报告和通过由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3.全省交通运输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年度投资规模、工作目标的确定;

4.分析研究交通运输经济运行情况,总结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5.涉及交通脱贫攻坚等民生领域重点工作部署、各项惠民利民政策措施及落实情况;

6.调整厅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和职责权限、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决定事项。

7.涉及交通运输系统全局性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8.涉及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养护、管理、运输等标准化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9.厅法治政府建设、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10.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方面的重大事项;

11.项目招投标、重大建设项目设计及变更批复情况;

12.年度财政预决算的决定事项;

13.收费公路通行费收入支出情况。

(二)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决策事项和实施结果,一般向厅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研究厅系统党建工作的重点事项;

2.研究部署中央巡视、省委巡视涉及厅党委有关问题反馈、整改落实等重点举措;

3.安排部署厅党委巡察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4.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要工作情况;

5.研究厅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整改落实等情况;

6.研究厅直属机关党委年度党建计划及主要工作(活动)安排;

7.推进落实“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等的重点举措;

8.部署开展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情况。

(三)涉及厅机关及厅属单位的内部决策事项和实施结果,一般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2.厅机关干部职工重大奖励与处分决定;

3.厅年度因公出国计划;

4.厅机关及厅属单位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等事项;

5.厅机关公务员选拔(任用)、调整、交流、考核等;

6.省级及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候选人推荐;

7.安排部署内部审计、督查检查等重大事项。

(四)涉及特定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和实施结果,一般对特定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厅属单位、市(州)交通运输局(委)报请省交通运输厅决定的重要事项;

2.其他事关特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重大事项。

党内法规、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规定的公开内容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厅党委会议和厅长办公会决策事项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的内容应当结合厅党务公开和政务公开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应当报厅党委书记(厅长)审批或者经厅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按程序进行公开。未经审批,厅属单位不得自行公开厅党委会议或厅长办公会决策事项。

第八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决策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决策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决策信息,不予公开。

第九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决策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厅党委会议(厅长办公会)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条 厅公开责任单位在承办和执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厅机关处室、厅属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厅党委会议和厅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条 凡列入决策事项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的事项,厅公开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按照“谁承办、谁提出”的原则,厅公开责任单位在承办和执行决策事项时,同步研究提出决策事项公开、实施结果公开方案,明确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对应当公开而未提出公开的事项,厅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提出公开意见。

(二)审核。厅公开责任单位负责事先对公开必要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核,并进行风险评估,经厅公开责任单位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后,报厅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三)审批。厅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依照职权对决策事项公开、实施结果公开方案进行审批。重要事项报厅党委书记(厅长)审批或者经厅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需要报请上级审批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四)实施。厅公开责任单位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公开。厅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可通过设立意见箱、开通热线、网络留言等形式收集、梳理党员和群众对决策事项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反馈办理结果,办理结果可以作为公开事项予以公开。

(五)归档。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厅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及时记录和保存决策事项和实施结果公开的有关信息资料,归档备查,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厅党委会议、厅长办公会决策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在本单位或本系统主动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等方式。在本单位主动公开的还可以采取在公开栏、局域网发布等方式。在向特定组织、党员、群众主动公开的,一般采取邀请参加会议、制发文件等方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

属于政府信息范畴依申请公开的决策事项和实施结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列入决策事项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的内容,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决策事项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的时间应当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工作应当长期公开;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应当定期公开;动态性、阶段性的工作,应当根据进展情况分期逐段公开;临时性、紧急性的工作应当即时公开;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事项,经厅党委书记(厅长)同意可以适当延期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本条款严格按照《贵州省交通运输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 厅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党员旁听厅党委会议制度,对于拟提交厅党委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协调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广泛听取党员意见。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且不涉及国家、政府和部门秘密的,厅公开责任单位报经厅党委书记(厅长)同意后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党员代表、专家学者、基层干部等人员列席。

第十七条 省交通宣传教育中心应当建立决策事项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的报道工作机制,严格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稿件采写、编辑、审核责任;负责建立和完善厅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建立例行发布制度,将重要决策事项、实施结果信息纳入发布内容,及时准确对外发布。厅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应当加强协调和指导。

第十八条 厅决策事项公开、实施结果公开与厅党务(政务)信息公开方面的载体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九条 厅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决策事项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相关信息的监测反馈,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

第四章 接受监督的途径和方法

第二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决策事项和实施结果的公开,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纪检监察监督、新闻媒体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未按照要求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决策事项和实施结果,可以向厅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提出。经查证属实的,厅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可以对厅公开责任单位进行督促整改。

第二十二条 接受监督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厅党委将决策事项、实施结果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上级党组织监督。

(二)厅党委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决策事项、实施结果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党员群众意见。

(三)厅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厅党委报告“两公开一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制度的情况列入厅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四)厅公开责任单位承办和执行厅党委会议或厅长办公会决策事项的工作情况,应当及时向厅领导班子会议报告,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厅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备案。

(五)厅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应当对“两公开一监督”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将有关重要情况向厅党委书记(厅长)和厅党委领导班子会议报告;厅综合处应当加强对纳入厅贯彻落实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闭环管理“两公开一监督”工作的跟踪督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厅办公室会同厅法规处承担。

第二十四条 厅属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公开内容和范围。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