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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和裁量基准实施办法(试行)》《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3-01 17:13 来源: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字体:[     ]
索引号 000014349/2024-1673098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01
发布机构 是否有效
名称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和裁量基准实施办法(试行)》《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通知

黔交法〔2023〕11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和裁量基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已经厅党委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实施办法》《裁量基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2月14日


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和裁量基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为,保障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正确行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公路、水路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规定,结合本省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权限范围内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结合违法行为具体情节,给予其相应行政处罚的权限。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行政处罚工作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处罚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处罚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处罚尺度和标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相关工作。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具体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相关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相关工作。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相关工作。其所属的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相关工作。

第二章 裁量基准制定和适用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级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中新的规定,可以补充制定本级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新的规定,补充制定本级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六条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违法认定依据、处罚依据)、裁量阶次(违法程度)、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 根据交通运输违法行为涉案标的、过错程度、违法手段、违法次数、违法所得、危害后果以及是否调查配合、是否改正违法行为等具体情节,违法行为可以分为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五个档次。

第八条 对同一行政处罚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裁量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应当直接适用;如下级行政机关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

适用《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报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研究处理;情况复杂的,由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报省交通运输厅研究处理。

第九条 对未列入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其他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裁量,并及时向制定机关反馈。

第十条  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动态调整机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调整:

(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台或者本《裁量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作出修订的;

(二)上级行政机关制定或者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

(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新情况需要修改的。

交通运输领域外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我省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制定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可以优先适用。

第三章 裁量权规范和行使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照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的情形,综合考量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阶次、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设定的“适用条件”为常见情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纳入“适用条件”常见情形的,应当结合其具体违法情节,依照前款规定作出处罚裁量。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前款规定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即免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五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根据从轻、减轻情节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进行选择性适用。

第十八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将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履行情况纳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条件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单独作出。

第十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适用处罚裁量基准的,同时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采取专项及综合监督、专项及综合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评议考核、个案监督等方式,对本辖区、本系统内规范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和执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反规定,视情节轻重,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当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中有两个档次出现同一个数字时,按从轻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设定与本办法规定的原则不一致时,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