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和裁量基准实施办法(试行)》《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3-01 17:13 作者: 来源: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字号:    

一、制定背景

我省曾于2012年制定《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在近十年的执行过程中,当时制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大量修订甚至部分废止现象,已经无法满足客观实际需要。因此,2021年,省交通运输厅行文废止了《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2021年我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基本完成后,迫切需要制定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我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工作。2021年底,随即启动我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体系编制工作,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于2023年12月完成编制及印发工作。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贵州省公路条例》《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贵州省通航设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贵州省港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170余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分为五章、共二十五条,主要明确了裁量基准制定和适用、裁量权规范和行使等内容。《裁量基准》按照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港口行政、航道行政、地方海事行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和综合类等八个板块,梳理形成611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总的来讲,《实施办法》在整个裁量体系中起统领性作用,规范了裁量基准的设置和适用规则,总体上明确了处罚裁量的大原则,在一定时间内相对固定;《裁量基准》对每项处罚事项设置了具体适用条件、处罚标准等内容,可以进行动态调整。如果在执行《裁量基准》过程中,存在漏项、明显不当等情形时,可以按照《实施办法》相关原则作出处罚。

两个文本的核心内容是:一是明确了裁量基准内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最新标准和要求,明确了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违法认定依据、处罚依据)、裁量阶次(违法程度)、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格式内容。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涉及内河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100项裁量基准,是按照国家海事局《常见内河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进行编制(列在《裁量基准》(下册)),我省未作实质性调整,所以这100项裁量基准的格式略有不同。但是,部海事局制定的“常见海事处罚基准”事项不全,对不全的海事处罚事项在《裁量基准》(上册)进行了补充。二是明确了违法程度适用。《裁量基准》根据违法行为涉案标的、过错程度、违法手段、违法次数、违法所得、危害后果、调查配合程度、违法行为是否改正等具体情节,将交通运输违法行为情节分为“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五个档次,逐一对应相应档次的处罚。三是明确了实施规则。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裁量基准》,结合《实施办法》规定的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情形,综合考量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阶次和标准。

四、编制思路及特点

一是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轻微”档、“较轻”档、“一般”档上,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后一般给予较轻处罚,满足条件的甚至不予处罚。

二是体现了执法力度与温度。在执法力度上,对当事人不配合、不改正的,给予较重或严重处罚。在执法温度上,将交通运输部《2021年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33项)和《2022年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目录》(31项)的行政处罚事项全部纳入。同时在“轻微”档次上设置了不予处罚、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引导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时,大胆适用不予处罚、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

三是处罚适用条件体现了形式简单和维度丰富的特点。“较轻”档和“一般”档的处罚适用条件设置相对简单,便于执法人员取证;在“较重”档和“严重”档,增加配合调查程度、被查处次数、是否改正等方面的处罚适用条件,便于执法人员多维度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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