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质监局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20 15:50 作者:程婷 来源: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字号:    

各市(州)质监局,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市场监管局,各在黔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各相关检验机构,各相关企业:

2016年6月,按照贵州省《“平安高速”创建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对全省在建设的高速进行了检查考查考核,从检查考核结果来看,我省在建高速公路的特种设备管理及使用仍然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使用前未书面告知当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日常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办理使用登记、维护保养记录不规范、作业人员未持证等违法使用行为以及日常安全检查不到位、安全保护装置失效、钢丝绳断丝、未装防风和防滑装置等严重安全隐患。为了使我省“平安高速”真正平安,企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得到真正落实,切实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预防事故发生,结合《省安委办关于立即开展汛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黔安办发〔2016〕52号)要求,现决定于7月~9月在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领域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部署如下:

一、总体要求及工作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0号)、《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5001-2009)、《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为依据,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起重机械生产、使用环节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政府安全监管、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使用起重机械行为,采取源头治理,依靠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等先进手段,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高速公路建设领域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专项整治范围

全省在建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特种设备,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架桥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等。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7月20日~7月30日,研究制定专项整治方案,部署有关工作。各地质监部门、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根据本地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情况,共同研究制定有针对性、具体的专项整治方案,并部署实施。同时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业主单位要将专项方案报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备案。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1日~至8月20日,具体实施专项整治。各地质监部门、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将专项整治方案及有关要求贯彻落实到建设工程各有关责任主体单位,指导、督促使用单位按照《特种设备自查(督查)表》的具体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并加强监督检查。

(三)检查督导阶段:8月20日~至9月10日,组织督查和抽查。各地质监部门、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对本地区本项目责任主体单位自纠自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的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严肃处理。

(四)联合抽查及总结阶段:2016年9月11日起,根据各地质监部门、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业主单位上报的专项整治方案以及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情况,省质监局、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若发现不作为或假作为,将依法相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进行处罚。抽查完后,省质监局、省交通运输厅将对抽查情况认真总结分析,并形成专题通报下发各相关单位。

四、检查内容及要求

(一)强化源头治理,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各单位要加强源头管理,深入高速公路施工现场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检验检测机构反馈的设备隐患均应督促相关单位一一落实整改,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督促其彻底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同时,在督促整改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业主、监理单位的作用,落实业主、监理单位的安全相关责任。

(二)强化建设施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市(州)、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质监局(市场监管局)要组织辖区高速公路建设业主单位,形成专项督查组,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检查,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施工告知及接受监督检验情况;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情况、定期检验情况;技术档案管理情况;应急体系建设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等。对查出的问题及安全隐患列出整改计划,下发各施工单位并督促整改。

(三)强化科技支撑作用,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按照省质监局、省安监局近年来对大型起重机械推广应用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有关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按期限完成相关工作部署,切实提高事故预防预警和安全技术管理水平。

(四)强化教育培训,提升安全意识

各地要加大对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宣传力度,提升各相关单位的安全意识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能力和水平。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严格告知程序

目前,我省部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特种设备办理安装告知手续时,存在办理程序不规范、增加告知内容、变相审查等问题,各地质监(市场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3〕684号)要求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告知内容、设立告知收费等,并必须在文件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签收。

(二)进一步强化检验检测

检验机构要严格依法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严肃检验纪律,提高检验质量,要大力配合,为此次安全整治提供技术支撑。一方面对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及时告知安装、使用单位及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并及时向当地监察部门报告。另一方面,针对对高速公路建设领域特种设备使用周期短、工期紧等特殊性,检测机构在接到检验申请后,对符合检验条件的要及时安排检验、及时出具报告,避免出现未经检验或超期未检验使用情况,对不符合检验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切实落实检验责任。同时,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办理施工告知后,应及时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做好相关检验准备工作,满足现场检验条件,保证检验机构必要的检验时间,并顺利开展检验工作。

(三)进一步规范流动作业设备有关手续

各地质监部门(市场监督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流动作业起重机械的告知、登记、检验等相关手续办理,一是按照《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92号令)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督促企业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已在产权所在地登记的,当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不得要求使用单位重复登记;二是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要按照《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92号令)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安装、重新安装起重机械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施工所在地区(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后方可施工;三是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按照《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5001-2009)第十八条的规定,对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使用时,在使用前应书面告知使用所在地的区(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且接受其监督检查,告知时需提交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安装监检报告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资格证。

(四)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送要求

各在黔高速公路施工单位于2016年8月20日前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自查自纠及整改情况报当地县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部门)和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各市(州)质监局和各在黔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业主单位于2016年8月25日前将企业自查自纠及整改情况结合督查情况汇总后分别报省质监局和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并于2016年9月10日前报送专项整治总结。

附件:特种设备自查(督查)表.doc

省质监局      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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